最高院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適用解答》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范圍和計算標準為最高院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規定 :一、人身損害賠償1、醫療費:按實際產生最高院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規定 的費用,以從醫學角度治療身體損害必要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復治療而產生最高院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規定 的費用。2、誤工費:以被害人工作單位實際扣發為限,且不高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3、護理費:指根據醫治需要而實際支出的護理人員費用。以不高于醫院護理人員的實際收入為限。4、交通費:以必要和實際開支為限。5、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6、被撫養人生活費:依照被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7、喪葬費: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二、財產損害賠償1、因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壞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物損失。2、犯罪行為損壞的財物所必然產生的經濟損失,如修理費等。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此后,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再次被排除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范圍之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規定: 1、 人身損害賠償 (1) 醫療費 :按實際產生最高院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規定 的費用最高院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規定 ,以從醫學角度治療身體損害必要為限最高院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規定 ,不包括因整形、康復治療而產生的費用。 (2)誤工費:以被害人工作單位實際扣發為限,且不高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 護理費 :指根據醫治需要而實際支出的護理人員費用。以不高于醫院護理人員的實際收入為限。 (4)交通費:以必要和實際開支為限。 (5)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6)被 撫養 人生活費:依照被害人 喪失勞動能力 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7) 喪葬費 :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 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 財產損害賠償 (1)因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壞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物損失。 (2)犯罪行為損壞的財物所必然產生的經濟損失,如修理費等。 《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附帶民事 訴訟 的提起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 刑事訴訟 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 代理 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 公訴 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范圍規定法律分析: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最高院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規定 的最高院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規定 ,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最高院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規定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判決后,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最高院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規定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范圍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最高院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規定 ,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最高院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規定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判決后,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一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第一百零四條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