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意義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國家賦予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幅度和范圍內所享有的一定選擇余地的處置權力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意義 ,它是行政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行政主體提高行政效率所必需的權限,也是現代行政的必然要求。
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含義
何謂行政自由裁量權?美國布萊克法律詞典將其定義為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意義 :“在特定的情況下,依照職權以適當和公正的方式作出作為的權力”。
英國著名法官霍爾斯伯勛爵指出:“自由裁量是指任何事情應在當局自由裁量權范圍內去行使,而不是按照個人觀點行事,應按照法律行事,而不是隨心所欲。它應該是法定的和固定的,而不是獨斷的、模糊的、幻想的,它必須在所限制的范圍內行使”。
王名揚先生認為:“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機關對于作出何種決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種可能采取和行動方針中進行選擇,根據行政機關的判斷采取某種行動。也可能是執行任務的方法、時間、地點或側重面,包括不采取行動的決定在內”。
概括地講,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主體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和范圍內,依據法定職權和法定條件,在各種可能采取的措施中進行選擇的權力。它是現代行政權的核心,是一種真正的和實質的行政權力。
行政自由量裁權的含義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法律、法規賦予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依據立法目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意義 的和公正合理原則自行判斷行為條件、自行選擇行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決定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意義 的權力。即依照法律所確定的原則、目的、精神、范圍和幅度,在實施行政行為的過程中,行政執法主體基于客觀實際情況,通過主觀的合理判斷做出靈活選擇的權力。依照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意義 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中審查理由以及行政行為成立的要件可以將行政自由裁量權分為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意義 :(1)是否做出一定行政行為的自由裁量權;(2)選擇行為方式、種類和幅度等的自由裁量權;(3)選擇行政程序方面的自由裁量權
什么叫自由裁量權所謂自由裁量權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意義 ,是指法官在訴訟過程中,在正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意義 的基礎上,基于案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意義 的基本情況,根據公正、衡平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意義 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則,對案件事實或者法律適用問題酌情作出裁判,或者是在多種合法的法律解決方案之間進行合理選擇。
法官自由裁量權在法官審理疑難案件中,所必須的運用的司法權,當法律空白、沖突時,法官依據案情和公平正義的要求,獨立判斷、權衡并作出合理決定的權力。
自由裁量權是什么意思?自由裁量權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意義 ,是指稅務機關或其他其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法律事實要件確定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意義 的情況下,在法律授權范圍內,依據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則,自行判斷行為條件、自行選擇行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決定的權力,其實質是行政機關依據一定的制度標準和價值取向進行行為選擇的一個過程。自由裁量權一般與行政行為結合在一起,是國家賦予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幅度、范圍內有一定選擇余地的處置權力。自由裁量權具備以下特征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意義 :1、權力行使方式的可選擇性。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行使這一權力或如何行使這一權力,包括作為及如何作為與不作為。2、行使時限的不確定性。可以在法律、法規的規定期限內自行選擇具體時間做出行政決定裁量的權力。3、適用種類、幅度較大。可以在法定的幅度內對特定的事項做出適當的處理。4、行使標準的難認定性。對于處理具體事件的標準未作明確、具體、詳細的規定、使用一些語義模糊的詞、缺乏認定標準的法定條件的情形,相應的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判斷運用權力的標準。
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危害有哪些?什么叫行政自由裁量權?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危害如下:
1、“同案不同罰”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意義 ,“合法不合理”。
2、“關系案”、“情感案”、“態度案”屢屢發生。
3、“討價還價”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意義 ,失去了執法的嚴肅性。
4、謀取私利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意義 ,嚴重破壞了執法環境。
5、主動“權力尋租”,直接導致違紀違法的職務犯罪。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主體依據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權限,基于法律、法規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針對具體的行政法律關系,自由選擇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決定的權力。
細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以使其在合法性的基礎上,更具有合理性、規范性和可操作性,不僅是行政執法實踐的迫切需要,也是行政相對人久己盼望解決的一個現實問題。
擴展資料:
自由裁量權具體表現
一、行政處罰
即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處罰時,可在法定的處罰幅度內自由選擇,包括在處罰種類幅度的自由選擇和處罰種類的自由選擇。
二、行為方式
即行政機關選擇具體行政行為的方式時,自由裁量作為與不作為。
三、時限方面
如《行政處罰法》第42條第2項“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只要符合“聽證的7日前”,具體哪一天通知,行政機關可自行決定。這說明行政機關在何時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上有自由選擇的余地。
四、事實性質認定
即行政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為性質或者被管理事項的性質的認定有自由裁量的權力。
無、情節輕重認定
如中國的行政法律、法規不少都有“情節較輕的”、“情節較重的”“情節嚴重的”這樣的詞語,在沒有規定認定情節輕重的法定條件時,行政機關對情節輕重的認定就有自由裁量權。
自主裁量權是什么應為自由裁量權。
提到自由裁量權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意義 ,法學專業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意義 的人并不陌生,我們經常在法學教材、論文、書刊、雜志上看到過這個詞,對其含義也大概心領神會。但究竟什么是自由裁量權?目前教材也好,學術論文也罷,都沒有給出一個嚴謹的定義,以至于社會公眾,甚至包括有些法律職業人士,對自由裁量權都不能有一個清晰,準確的認識。這種現象不僅使法治環境下相關領域(憲法、行政法、法理等)的法學研究顯得不夠周全,更使中國執法、司法狀況中屢禁不止的“人”的因素具有更大的活動空間,發揮更大的模糊作用和破壞作用。
自由裁量權并不能簡單的理解為:權利(力)主體對自己所享有的權利(力)在自己的權限范圍內自由進行處分的權能。在憲政環境下,對自由裁量權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一、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領域
根據憲政原則,權利結構包括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公民權利產生國家權力并制約國家權力,國家權力的正確行使服務于公民權利的保障。根據這種關系,法有授權方為權力,法不禁止即為權利。因此,對于私權領域來說,意思自治和權利處分原則貫穿著整個私法領域,私的領域的平等當事人可以自主處分自己合法利益,這種能力就叫做“權利”,這已為中外法學教材和眾多法學專著所定義,從來無人把私人的這種能力稱為“自由裁量權”。由此可見,所謂的“自由裁量權”是一種僅存在于公權領域的權力。
公權力包括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三種權能。其中立法權是針對不特定的社會群體甚至社會整體而行使的一項國家權力,由于其不需要面對特定的個人或特定的事件,只需作出一般的、抽象的、原則性的規范和指引,故其權限范圍內不需要從事面對特定具體對象的具體行為,也就不需要進行自由裁量。因此自由裁量權是僅存于行政權和司法權領域的一項國家權力。
二、自由裁量權的法律理論--代理權
1、自由裁量權的產生
既然自由裁量權是一種公權力,根據上述公權力的理論,則其必來源于法律的明確授權。鑒于公權力的本能擴張性,公民利益的代表者--立法者在立法時,就對各種權力的行使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目的就是防止權力擴張對公民利益的侵害。但是大千世界無奇不有,而立法者作為某一個時代的人,不能不具有特定時代特定環境下的局限性,從而表現為成文法律局部上些微的疏漏或模糊。這種疏漏或模糊總體而言不會妨礙法律對社會生活的規范指引,不會妨礙以法律的形式對公權力的約束,但它的存在卻給相關領域的法律問題提出了難題,因為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執法司法者不敢擅自處理,而不處理又會使相關公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救濟,于是自由裁量權便應運而生。
2、自由裁量權源于代理理論
基于以上考慮,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對法律的一般規范指引所不能解決或不能公平、有效解決的特殊問題,在施加一定約束的前提下,交由執法者司法者進行處理。
民法中的代理理論認為,委托人通過授權委托書的形式將授權范圍明示受托人,指示受托人只能在授權范圍內從事受托事項。但受托人在為委托人進行代理活動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某些特殊情形,處理上述情形的權利從授權委托書中不能找到明確的依據,這時,法律便從委托人的利益出發,要求受托人以維護委托人的利益為己任,恪盡職守,充分運用自己能力,積極努力、謹慎妥善的處理受托事務,盡善良管理人的責任。
自由裁量權的產生、行使也是如此。立法者以法律的形式將公權力的行使范圍和方式明示于作為立法機關的受托人的公權力主體,使其不得擅越。對于法律沒有明確授權或授權比較模糊的情形,行政、司法機關作為立法機關的受托人,有責任有義務予以處理,但其處理方式必須以保障公民正當權利的實現為目的,并本著這個目的,忠于法律和公平正義的法律價值,在被授予的權力范圍內,運用經驗和智慧,盡最大可能在國家利益和公民利益之間進行權衡,以保障公民利益的最大實現的可能,這就是作為受托人的權力主體履行善良管理人義務的生動體現。
由上可知,自由裁量權是代理權在公權力領域的運用,是具有公權力性質的代理權。只不過作為受托人的行政、司法機關,盡善良管理人義務時不僅要首先注意維護公民權利,還要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權利,但從根本上講,公民權利和社會權利、國家權力最終統一于法律的價值取向和保護程度。
三、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條件
如上所述,自由裁量權既為公權力的一種,其行使就必須有嚴格明確的法律規定。也就是說,自由裁量權必須出自法律的明確規定。
具體而言,1、自由裁量權的權力依據必須是法律而不能是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意義 他形式的規范性文件,執法、司法機關不能自己創設自由裁量權
目前,比較突出的問題是最高人民法院經常通過發布司法解釋的方式賦予各級法院一定的審判自由裁量權。須知,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為了審判實踐中準確有效地適用法律而發布的,具有一定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但是既為司法解釋,終歸不是法律,其解釋只能按照法律原則、法律精神對法律規定不明的地方進行闡述,而不能對法律已經有明確規定的地方作出與法律不完全一致的規定或完全不一致的規定,甚至從嚴格的憲政意義上講,司法機關補充法律所遺漏的規定也是越權的。況且在中國目前的司法環境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有時并不完全從法律原則和法律精神出發,而是從解決某種社會問題的功利性出發,因司法解釋適用于全國的審判活動,從而在很大程度上曲解了法律甚至取代了法律,造成了司法權對立法權的侵害,破壞了法治的根基。這種通過發布司法解釋而創設的審判自由裁量權因其根源不是法律而不應該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學研究和司法實踐中應該受到質疑。
2、適用自由裁量權的具體情形必須是法律明確規定或列舉的情形,法律規定情形之外的所謂“自由裁量權”都是越權行為,是非法的
既然法律明確規定或列舉了自由裁量權的適用情形,表明立法機關認識到所涉情形下僅通過一般法律條文的規范指引,并不能達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義,于是授權執法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處理相關情形時,根據事情的特殊性,秉承法律良知和公平正義的原則進行處理。由此可見,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是來源于法律的授權,任何超過授權范圍的“自由裁量權”都是越權而應當受到禁止。
四、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方式
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的“自由”的程度必須符合法律的明確規定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意義 ;沒有明確規定時,符合法律的公平、正義原則。
如前所述,自由裁量權既源于法律,就必須根據授權原則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意義 ;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時,執法者司法者應該根據代理理論的一般原理,在委托人沒有明確指示時,根據具體情況,本著善良管理人的責任,忠實謹慎地執法、司法,以實現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
回到憲政環境下,權力主體在運用自由裁量權時,必須綜合考慮各種相關情況,衡量各種利益關系,根據自己對法律精神的理解和對法律價值的追求,作出既為維護公共利益所必需,又能最大限度的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這就是將自己置于公民整體意志和利益的代理人的地位,履行忠實善管義務,一如公司的董事作為股東整體的代理人對公司履行忠實善管義務一樣。
正確理解自由裁量權,在司法實踐中具有很重要的意義,它既可以規范法官的審判自由裁量權的正確行使,避免枉法裁判和曲解法律錯判濫判,也可以使廣大律師能夠運用權力和權利的區別理論,監督法官不正當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