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標準依據
國家賠償法規定死亡賠償金標準依據 的死亡賠償金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其生活費。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死亡賠償金標準依據 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
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死亡賠償金標準依據 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支付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標準依據 的標準如下死亡賠償金標準依據 :死亡賠償金根據受理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死亡賠償金標準依據 的二十倍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倍,七十五周歲以上的,則按五倍來計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死亡賠償金的規定標準如下死亡賠償金標準依據 :
1、如果受害人的家屬向法院起訴,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按二十年計算死亡賠償金標準依據 ;
2、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死亡賠償金標準依據 ;
3、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其生活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四條
1.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死亡賠償標準法律分析:死亡事故賠償標準如下:
1、死亡賠償金,一般根據法院依據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的收入或者依據農村居民純收入的標準,一般以20年為單位進行計算死亡賠償金標準依據 ;但如果是60周歲以上人員死亡的,隨其年齡每增加1年減少1年死亡賠償金標準依據 ;75周歲以上的,統一按照5年計算賠償。
2、喪葬費,受訴法院根據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一般以6個月為總額進行計算。
3、被扶養人生活費,法院根據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被扶養人如果是未成年人則計算到其18周歲,如是65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1歲則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統一按5年計算。
4、其死亡賠償金標準依據 他賠償費用,包含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特殊必須的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死亡賠償金標準依據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