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二人死亡需在一次事故中嗎
這種情況很復雜。需要結合具體事例分析。大體上有這樣幾種情況致二人死亡需在一次事故中嗎 ;一是第一次事故與第二次事故時間緊貼,二次事故當事人當時無法知曉第一次事故,來不及反應即發生了第二次事故,那么第二次事故當事人負次要責任,第一次事故當事人負主要責任致二人死亡需在一次事故中嗎 ;二是第二次事故發生在第一次事故之后較長時間,且事故路段無法正確觀察前方情況,車輛行駛較快,造成二次事故的發生,但這種情況下,二次事故當事人應當減速慢行,因此,致二人死亡需在一次事故中嗎 他應當負一半責任;三是第二次事故發生在第一次事故之后較長時間,路況也很好,但二次事故當事人快速通過時,未能及時發現受害人,發生了二次事故,這樣二次事故當事人應當負主要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交通事故死兩人算什么事故屬于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需在一次事故中嗎 ,輕微事故致二人死亡需在一次事故中嗎 :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致二人死亡需在一次事故中嗎 ,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4、特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負次要責負刑事責任嗎?不負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致二人死亡需在一次事故中嗎 的解釋》中對交通肇事罪的起刑有明確規定致二人死亡需在一次事故中嗎 ,無論死亡或重傷幾人,但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同等責任是必要條件。
該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一次性死亡是這樣統計的???重傷在多少天內死亡也包括在一次性死亡內???中國的法律象皮條致二人死亡需在一次事故中嗎 ,沒有確切的規定,下面的文章你參考下:
交通事故傷者7日后死亡 應否應追究刑事責任
2月21日,江西省定南縣安定公路天花鎮路段發生一起大貨車與載客三輪摩托車追尾相撞的交通事故,摩托車乘客一人重傷,三人輕傷。定南交警大隊勘查現場后按一般事故立案查處,認定大貨車駕駛員負全部責任。
12日后,重傷員曾某在縣人民醫院醫治無效死亡。事故損害的后果發生了變化,按一般事故查處還是按重大事故查處產生了兩種看法:一種認為傷者在事故發生7日以后死亡仍按一般事故查處;另一種則認為事故損害后果已造成一人死亡、三人輕傷,應更改原立案標準,按重大交通事故查處,依法追究肇事責任人的刑事責任。最后經請示上級業務主管機關,答復是仍按原立案查處。筆者也認為應按一般事故查處,理由有三:
一、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依法追究肇事責任人刑事責任的“依法”,即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對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致二人死亡需在一次事故中嗎 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款犯罪所界定的是對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的行為。
關于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情況,最高大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研)發[1987]21號《關于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條第一款明確規定: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重傷一人以上,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的數額,起點在三萬元至六萬元之間的。所謂情節惡劣,后果嚴重,《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視為“情節特別惡劣”,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二人以上死亡;2、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的數額,起點在六萬元至十萬元之間的。此案沒有“情節惡劣”的情節,后果是一人重傷于12天后死亡,三人輕傷。
二、國務院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根據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程度和數額,交通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體標準由公安部制定。”為了適應事故處理中對交通事故責任者的行政處罰,追究刑事責任和收取事故處理費的需要,并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格依法處理道路肇事案件的通知》等有關標準盡量協調起來,經商得國家統計局同意,公安部于1991年12月2日下發了公通字[1991]113號《關于修訂道路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的通知》,從1992年1月1日起在事故統計和處理中使用。修訂后重大事故的立案標準: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此案重傷1人,輕傷3人,不能作為重大交通事故立案,只能以一般事故立案處理。
三、公安部公通字[1991]113號《通知》規定:“在事故統計中,公安部《關于做好交通管理統計工作的通知》中規定的統計范圍不變動。死亡仍以事故發生后7天內死亡為限”。這是在事故處理中以何事故等級立案的時間界限。
為什么以事故發生后7日內死亡為限?筆者認為,7日內死亡是傷者因交通事故致傷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是因交通事故致傷;7日后治療期間死亡是傷者因交通事故致傷在醫治過程中引起其致二人死亡需在一次事故中嗎 他并發癥死亡。在事故處理中,死亡不以事故發生后7天內死亡為限,是指傷者因交通事故致傷死亡,在善后處理中按交通事故死亡處理,并不是指隨著傷者的死亡,交通事故的等級從一般事故上升到重大事故,按重大交通事故追究負主要責任以上肇事人的刑事責任。所以,依照《刑法》一百三十三條、兩高院法(研)發[1987]21號文件、公安部公通字[1991]113號文件的規定,沒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責任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此案只能對肇事責任人處于行政處罰,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