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學生墜樓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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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發生在校園內部鄭州學生墜樓賠償標準 ,學校就會有無過錯責任。
具體怎么賠,需要走法律程序,協商、調解和判決都可以。
學生在校死亡有什么賠償標準?學生在學校學習期間,學校有看護學生的義務。如果學校存在過錯,導致被害人受傷或者死亡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由于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和學校共同承擔責任。
一、賠償的條件:
1、首先學生在學校死亡,學校不一定會承擔責任。
2、學校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學生的死亡和學校的失職、管理不到位等過錯有因果關系,否則沒責任。
3、學生的死亡不是因為學校的過錯造成,而是其鄭州學生墜樓賠償標準 他人造成的,則由責任人直接承擔。
4、學校在自己的過錯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直接侵權人承擔的直接責任。
學生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一般為以下四個方面:
(1)常規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
(2)殘疾賠償:賠償殘疾用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
(3)死亡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助費;
(4)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用金錢補償因受傷或死亡而給受傷學生或死亡學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撫慰費。
二、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責任的標準
根據《教育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重申學生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為過錯原則。由于學校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也不是行政機關,因此,學校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既不是無過錯原則,也不是公平原則,只能是過錯原則。
最高法院1998年公布的《民通解釋》第一百六十條已對此作鄭州學生墜樓賠償標準 了明確的規定。因此,學校是否有過錯,是決定著學校是否承擔在學校負有管理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賠償責任的準則。
《教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校或者其它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教育法》的規定,判斷學校有無過錯,其標準就是學校是否依法履行了教育法律規范規定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
教育部為執行教育法律先后頒布了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校園環境秩序管理規范、班主任工作規范、學校衛生保健工作規范、實驗課規范、體育課規范等教育管理的法律規范。
學校的行為違反了這些規定,即為學校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行為有過錯。學校行為違反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的規定造成學生傷害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擴展資料:
案例:學生在校因病死亡學校救治不積極擔責3成
陳唯浩系綦江某職教中心學生,在校期間生病但未能及時救治,導致病情逐漸加重。后陳唯浩父親將其送至醫院救治,但終因病情嚴重而不治身亡。陳唯浩父親以學校救治不及時為由將當事學校告上法院。近日,重慶市綦江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學校承當30%的賠償責任。
據了解,2012年11月12日早自習時,班主任發現陳唯浩臉有點腫,便詢問陳唯浩并叫其到醫院檢查,但陳唯浩未到醫院檢查。次日早自習時,陳唯浩臉腫未有好轉,班主任又叫其到醫院檢查,但陳唯浩仍未就醫,班主任當天撥打了陳唯浩留給學校的家長電話,告知了陳唯浩病情。
11月14日,陳唯浩病情加重,臥床不起,班主任要求陳唯浩要么到醫院治療,要么回家,并再次打通了家長電話并告知病情加重情況。陳唯浩父親于當日下午到學校將其接回家,后病情更加嚴重,11月15日送達當地醫院,當日因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法院審理認為,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后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依法應承當相應責任。被告學校在知道陳唯浩生病后,雖多次勸導其到醫院檢查、治療,并多次聯系其家長,但在陳唯浩病情逐漸加重家長又未在場情況下。
未采取積極、穩妥、謹慎的措施及時救治,僅口頭勸導陳唯浩到醫院治療或回家治療,消極等待陳唯浩家長到學校接人,存在一定過錯,與陳唯浩死亡的不良后果有一定因果關系。因陳唯浩家長對其死亡有重大過錯,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學校承當30%的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學生在校因病死亡 學校救治不積極擔責3成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大學生校園猝死 學校該不該賠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民法通則
學生在校期間意外墜樓,學校應付什么責任教育部《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鄭州學生墜樓賠償標準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鄭州學生墜樓賠償標準 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鄭州學生墜樓賠償標準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鄭州學生墜樓賠償標準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國家對于學生的意外傷害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學生意外傷害賠償標準為鄭州學生墜樓賠償標準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鄭州學生墜樓賠償標準 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鄭州學生墜樓賠償標準 ,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鄭州學生墜樓賠償標準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