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時效是多久_民訴的訴訟時效到底是3年還是20年
民事訴訟時效實務問題研討會核心討論解析
一、研討背景與參會人員
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近期召開"民事訴訟時效實務問題"專題研討會。本次會議由該院審判疑難問題研究小組負責組織,游偉副院長擔任主持,周華副院長發表講話。來自華東政法大學、上海市社科院法學研究所、上海市法學會的專家學者,以及上海市高院、一中院相關業務庭負責人共計30余人參與討論。會議聚焦民商事審判中普遍存在的訴訟時效難題,通過理論與實務的深度交流,形成多項重要共識。
二、二審程序中的訴訟時效抗辯爭議
會議重點討論債務人未在一審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卻在二審階段主張的情形如何處理。針對這一問題,與會專家形成兩種對立觀點:
支持審查方提出五點理由:
第一,我國尚未建立強制答辯制度,當事人未在一審答辯不產生權利失效后果。第二,現行法律未規定訴訟時效抗辯的提出時限。第三,抗辯權作為實體權利不應受時限約束。第四,二審允許提交新證據,可據此主張時效抗辯。第五,一審判決尚未生效,應當允許二審階段提出新主張。
反對審查方提出五點依據:
第一,司法應優先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第二,程序規定與實體權利應區別對待。第三,一審未主張視為主動棄權。第四,二審直接處理將導致一審終審弊端。第五,多地高院已有不審查的實踐先例。
三、會議形成的核心共識
經過深入討論,多數與會者達成統一意見:對于一審未主張、二審新提出的訴訟時效抗辯,法院原則上不予支持。主要考量包括三個方面:首先,維護兩審終審制的程序穩定性,避免二審替代一審功能。其次,雖無明確答辯失權規定,但應遵循誠信原則。最后,保護債權人利益的角度,推定債務人已放棄時效抗辯。
四、無效合同時效起算爭議
會議第二焦點是無效合同財產返還請求權的時效起算時點,形成兩種主要觀點:
(一)合同約定期限屆滿說
支持者認為,無論當事人是否知曉合同無效,都應從合同原定履行期滿次日起算。理由有三:其一,知曉無效可直接起訴確認。其二,不知曉時主張權利雖導致合同無效,但可觸發法定債權。其三,該觀點與當前上級法院裁判思路一致。
(二)合同無效確認時說
主張者強調應從合同被正式確認無效之日起算。核心依據是:合同無效自始無效,確認前不存在法定債權。若按原定期限計算,可能損害不知情當事人的權益。特別是當合同長期未履行時,原定期限起算會導致時效屆滿風險。
五、實務操作建議與發展趨勢
綜合討論成果,會議提出三項操作性建議:第一,建立時效抗辯告知機制,要求一審法官主動釋明。第二,規范無效合同案件審理流程,區分確認無效與債權主張程序。第三,建議高院出臺統一裁判指引,明確二審階段處理規則。
值得關注的是,會議透露出兩個重要趨勢:一是司法實踐更注重程序正義與實體公正的平衡,二是誠信原則在訴訟規則中的適用呈現擴張態勢。這些動向將對未來民商事審判產生深遠影響,建議法律從業者密切關注后續司法解釋的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