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可以被公司解除合同嗎
法律法規一貫重視對女職工特殊權益的保護孕婦可以被公司解除合同嗎 ,對解除懷孕女職工,有很多限制性的規定。女職工懷孕后,并不是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女職工明知自己已懷孕,但仍和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條依據孕婦可以被公司解除合同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孕婦可以被公司解除合同嗎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孕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公司一般不能隨意與在孕期孕婦可以被公司解除合同嗎 的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孕婦可以被公司解除合同嗎 ,但該職工存在嚴重過錯孕婦可以被公司解除合同嗎 的除外。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以經濟補償為基礎支付兩倍作為賠償金。而經濟補償按職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職工進行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孕婦可以被公司解除合同嗎 他情形。
懷孕期間可以被公司辭退嗎如果出現以下情況可以辭退孕婦可以被公司解除合同嗎 ,如果沒有的孕婦可以被公司解除合同嗎 ,不能辭退孕婦: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孕婦可以被公司解除合同嗎 ;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孕婦可以被公司解除合同嗎 ,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孕期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孕婦可以被公司解除合同嗎 :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孕婦可以被公司解除合同嗎 ,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2、《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3、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孕婦可以被公司解除合同嗎 的意見第三十四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4、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懷孕期間合同到期了公司能解雇員工的嗎?不可以解雇員工孕婦可以被公司解除合同嗎 ,需要續簽勞動合同孕婦可以被公司解除合同嗎 ,等哺乳期過后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如果公司要解除合同,需要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生育津貼、生育費用,因為根據規定,在正常情況下,公司是不能辭退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
【法律分析】
孕婦可以被公司解除合同嗎 我國憲法和法律一貫重視對女職工的權益保護。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所謂孕期是指婦女懷孕期間。產期是指婦女生育期間,產假一般為九十天。哺乳期是指從嬰兒出生到一周歲之間的期間。根據本條規定,婦女只要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就不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受到職業病威脅的勞動者以及職業病人是社會弱勢群體,非常需要國家的關懷和法律的保障,因此職業病防治法的一個重要特點是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基本出發點,給予勞動者法律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孕婦可以被公司解除合同嗎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孕婦可以被公司解除合同嗎 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