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被公司辭退怎么賠償
一、公司辭退懷孕員工怎么賠償
1、公司辭退懷孕員工懷孕期間被公司辭退怎么賠償 ,如果是非法辭退懷孕期間被公司辭退怎么賠償 的,要給予懷孕員工雙倍懷孕期間被公司辭退怎么賠償 的經濟補償。
2、經濟補償計算標準如下懷孕期間被公司辭退怎么賠償 :
(1)經濟補償金按員工在該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向員工支付一個月工資。
(2)員工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要按一年的標準計算;
(3)員工工作不滿六個月的,向員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員工應得工資,按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5)員工月工資高于公司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要按員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經濟補償金。
(6)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做產檢不能上班,公司可以扣除工資嗎
(一)首先我們來看看公司可以扣工資的情況:
1、公司代扣代繳勞動者的個人所得稅;
2、公司代扣代繳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保費;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勞動者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扣除的其他費用。
拓展資料:
女職工做產檢不上班,公司扣除工資的:
1、女職工與公司進行協商,協商返回扣除的工資;
2、沒有協商一致的,且公司沒有任何正當理由扣工資的,女職工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3、公司有工會組織的,可以向工會請求幫忙協商談判,或者申請仲裁或起訴公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懷孕公司要辭退我怎么賠償懷孕被公司辭退懷孕期間被公司辭退怎么賠償 的賠償標準如下懷孕期間被公司辭退怎么賠償 :1、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懷孕期間被公司辭退怎么賠償 ,相當于兩倍的經濟補償金;2、懷孕、產期、哺乳期三個期間的工資;3、工資和加班工資應一并發放。法律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懷孕女工的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撤銷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以下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懷孕期間被公司辭退怎么賠償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懷孕期間要被公司辭退怎么賠償女性在孕期、產期或者哺乳期懷孕期間被公司辭退怎么賠償 的時候懷孕期間被公司辭退怎么賠償 ,都是受到勞動法懷孕期間被公司辭退怎么賠償 的保護的,如果公司將女性辭退,是要按照相關的法律條例對女性進行補償的。 當公司違法解除懷孕期間的員工勞動合同,員工有兩種維權方案懷孕期間被公司辭退怎么賠償 : 第一種,員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且支付工資損失到合同再繼續履行時。若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勞動合同到期,則仲裁或法院會撤消用人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認定雙方勞動合同終止,并會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到勞動合同終止之日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該補償金應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08以前工作的年限不計算,從08年開始計算)。 第二種,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規定: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不得”就是強制性規定,不可違反。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懷孕女工的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撤銷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勞動者不愿意繼續在本單位工作的,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若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的賠償金,用人單位則應按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至于員工選擇那一種方式,取決于員工未履行完的勞動合同期的長短及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長短,若員工未履行完的合同期較長,但工作年限較短,第一種方式能較好維護權益。若工作年限較長,因違法解除按工作年限的雙倍賠償,第二種方式綜合下來能較好維護權益。《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懷孕期間被公司辭退怎么賠償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