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兩個孩子打鬧受傷賠償
學生在學校打鬧是在正常不過的事情了,如果發生的受傷現象,那么是雙方的責任。畢竟一個孩子是沒有辦法打鬧的,但是負責人也是有主次的。沒有摔倒骨折的孩子負主要責任,但是骨折的孩子也是有次要責任的。那有人就要問了,學校有責任嗎?
孩子在學校打鬧,摔倒骨折了,責任應該由誰來負責學校兩個孩子打鬧受傷賠償 ?
至于學校有無責任要看實際情況而定學校兩個孩子打鬧受傷賠償 :有學校和班主任往往組織學習這些規章,甚至學校和班級還會細化規定細則,一般情況下學校集會和班級班會時學校有關領導老師和班主任開會必講安全,學校地面及設施又無安全隱患,如果這些學校又盡到了教育管理責任了,那么學校就沒有責任。如果學校從沒有人向孩子講過安全尤其是不準打鬧問題(這樣的情況幾乎不會有),那么學校就有責任;或者即使學校盡到了教育管理責任,但學校地面和設施存在安全隱患且和孩子打鬧摔傷有直接因果關系,那么學校也有責學生在學校的安全一直都是家長們關心的問題,但是不是什么責任都應該由家長負責的。孩子喜歡打鬧有的家庭教育在里面,所以如果學生在學校發生人身安全問題,是要根據不同的情況分析各方的責任的。?????????????????????????????????????????????????????????????????????????????????????
綜上所述問題,如果一方受傷,另一方可以要求其監護人賠償損失,如果是將其委托他人監護的,受托人如果有過錯,也需要承擔責任;如果該兒童是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打架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該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對受害一方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兩個孩子在學校打鬧,造成一方胳膊摔傷,請問該有誰來承擔責任?學生在學校打鬧是在正常不過的事情了學校兩個孩子打鬧受傷賠償 ,如果發生的受傷現象學校兩個孩子打鬧受傷賠償 ,那么是雙方的責任。畢竟一個孩子是沒有辦法打鬧的,但是負責人也是有主次的。沒有摔倒骨折的孩子負主要責任,但是骨折的孩子也是有次要責任的。那有人就要問了,學校有責任嗎?
孩子在學校打鬧,摔倒骨折了,責任應該由誰來負責學校兩個孩子打鬧受傷賠償 ?
至于學校有無責任要看實際情況而定:有《中小學生守則》和《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這是每個學生都要認真學習并嚴格遵守的,學校和班主任往往組織學習這些規章,甚至學校和班級還會細化規定細則,一般情況下學校集會和班級班會時學校有關領導老師和班主任開會必講安全,學校地面及設施又無安全隱患,如果這些學校又盡到了教育管理責任了,那么學校就沒有責任。如果學校從沒有人向孩子講過安全尤其是不準打鬧問題(這樣的情況幾乎不會有),那么學校就有責任;或者即使學校盡到了教育管理責任,但學校地面和設施存在安全隱患且和孩子打鬧摔傷有直接因果關系,那么學校也有責任。
學生在學校的安全一直都是家長們關心的問題,但是不是什么責任都應該由家長負責的。孩子喜歡打鬧有的家庭教育在里面,所以如果學生在學校發生人身安全問題,是要根據不同的情況分析各方的責任的。
二同學打鬧一個受傷,這醫療費怎么分?近日,樂里司法所接到莫某反映:其兒子在某小學就讀,課間休息期間,路經走廊時被同學伸腳絆倒,頭部磕到墻壁受傷住院八天,花費了三千多元學校兩個孩子打鬧受傷賠償 的醫療費,與對方的家長自行協商賠償無果,因此,請求司法所幫忙調解。
樂里司法所受理該糾紛后,為了弄清案件事實,立即到莫某兒子所在的學校進行了解,并調看監控視頻,經過反復查看監控視頻,看到王某的兒子在走廊地上打滾玩耍,莫某的兒子跑過來時被王某的兒子絆倒,頭碰到墻上受傷。弄清事實后,為了使該糾紛在司法所得到化解,司法所的工作人員通知雙方家長到司法所進行協商。莫某認為:“其兒子受傷是因為王某的兒子伸腳絆倒所致,應該由王某承擔此事故造成的損失。”王某認為:“事故是發生在學校,學校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莫某也要自行承擔一定的責任,這樣才公平合理。”由于雙方的意見分歧太大,協商陷入了僵局。
為了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司法所的工作人員決定把雙方當事人分開做思想工作。先做莫某的思想工作,告知莫某:其小孩在人員較多的走廊上亂跑,自身也存在一定的危險,如果協商不成,只能通過訴訟解決,訴訟需要花費一定的時間和精力,也耽誤其外出務工,希望莫某要作出適當的讓步,莫某接受了司法所的建議。之后,司法所工作人員又去做王某的思想工作,向王某解釋《民法典》有關侵權責任編,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雖然本案是發生在學校,但從調取的監控視頻來看,學校兩個孩子打鬧受傷賠償 你的小孩在走廊地上打滾玩耍,莫某的小孩跑過來被你小孩絆倒受傷,與你小孩的不當行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當然,莫某的兒子在人多的走廊上亂跑,自身也存在一定的危險,這起事件是人為原因造成,而不是意外事故,而且,學校的教育管理上也沒有明顯的過錯或者過失,因此,建議由你們雙方家長分擔此次事件的損失。
經過司法所耐心細致的說服教育,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了協議:莫某的孩子受傷的損失為治療費3389元,住院護理費1129.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扣除保險賠償的醫療費1411元,剩余的損失3907元按三七開來分擔,莫某自行承擔百分之三十即1172元,王某承擔百分之七十即2735元;王某于調解的當天一次性將2735元賠償款支付給莫某完畢。
簽訂協議后,王某當場支付賠償款給莫某,雙方當事人真誠的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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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編輯:生活在百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