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66號文件補償標準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
(內政辦發〔2008〕66號 2008年10月2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拆遷66號文件補償標準 ,各旗縣人民政府拆遷66號文件補償標準 ,自治區各委、辦、廳、局拆遷66號文件補償標準 ,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范拆遷行為,確保城鎮化戰略的順利實施,切實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依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拆遷66號文件補償標準 我區建立城市房屋拆遷住房保障制度和提高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城市房屋拆遷保障制度,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行為
國務院和自治區2001年和2002年修訂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后,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補償安置標準,大多數被拆遷群眾得到了合理補償。但是,部分收入低、住房面積小的被拆遷困難群眾,依靠現有法律法規,按照市場機制無法解決房屋拆遷后的住房問題。為此,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對城市住宅拆遷建立最低補償金額、最小還遷面積兩個最低保障制度。各地的產權調換最小還遷面積不得低于建筑面積50平方米,貨幣補償的最低補償金額不得低于按照當地同等地段商品住宅平均售價購買建筑面積50平方米住宅的金額。各盟市、旗縣要根據當地人均住宅建筑面積和商品住宅平均售價,制定出臺本地區住宅房屋拆遷最低貨幣補償金額和產權調換最小還遷面積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二、提高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為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切實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適當提高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建立同一地段“拆一還一”產權調換或者貨幣補償制度。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拆遷房屋進行市場價值評估,拆遷當事人雙方確定房屋補償金額后,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一還一”補償方式,即按照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建筑面積進行補償。如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方式,應還遷同面積的住宅房屋拆遷66號文件補償標準 ;如選擇貨幣化補償方式,應按照同等地段的新建商品住宅平均售價乘以被拆遷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建筑面積(包括公攤面積)進行補償。同時,拆遷人應當根據房地產價格評估結果,對被拆遷人的附屬房屋、附屬設施、裝修部分等方面進行補償。非住宅房屋的拆遷補償仍按房地產市場評估確定的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進行補償、安置。
三、合理確定房屋拆遷中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補助標準
各盟市、旗縣應根據當地物價水平,合理確定本地區的房屋搬遷補助和臨時安置補助標準,每年公布一次。地級城市市區和盟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鎮搬遷補助費每平方米不得低于10元,每戶不得低于600元;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月每平方米不得低于8元。縣級城市和旗縣所在地鎮的搬遷補助費每平方米不得低于8元,每戶不得低于500元;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月每平方米不得低于6元。
四、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進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城鎮化進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地區、各部門要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深刻認識做好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強領導,依法管理,不斷完善相關政策,切實維護拆遷當事人特別是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保持社會和諧穩定。
自本通知下發后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發布部門:內蒙古自治區政府 發布日期:2008年10月28日 實施日期:2008年10月28日
2021拆遷補償標準明細房屋拆遷補償=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房屋重置成新均價)×戶均安置面積÷戶均宅基地面積
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參照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拆遷66號文件補償標準 ,由區縣人民政府參照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普通商品房住宅均價、城市規劃等綜合確定。拆遷中認定拆遷66號文件補償標準 的宅基地面積應經合法批準、切不超控制標準。房屋重置成新均價是指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拆遷66號文件補償標準 的被拆遷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價拆遷66號文件補償標準 ,具體標準由區縣政府按照前述區域內農村房屋建設情況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內確定。戶均安置面積,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體標準由區縣政府根據當地農村經濟水平、農民居住情況確定。
最新西湖區農村居民房屋拆遷補償條例如何一、最新《西湖區農村居民房屋拆遷補償條例》根據市委辦[2004]5號《關于繼續深入開展撤村建居與城中村改造拆遷66號文件補償標準 的實施意見》及杭政辦函[2005]266號《關于杭州市區實施一區一統籌一村(片)一方案城中村改造試點的通知》等相關政策拆遷66號文件補償標準 ,結合拆遷66號文件補償標準 我區實際情況拆遷66號文件補償標準 ,制定實施的管理辦法。
二、依據《西湖區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
第五條、對合法建筑按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補償安置,合法建筑以區政府批準的集體土地使用證為準。
涉及區劃調整的按原所屬縣、區相關文件為準。
違法建筑物、超過規定期限的臨時建筑和暫保使用的房屋,被拆遷人應無條件自行拆除,拆遷人對其不予補償,不作為安置依據。拆除經依法批準尚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拆遷人可根據已使用年限給予適當補償,但不作為安置依據。
被拆遷人在同一拆遷范圍內有兩處以上(含兩處)合法住宅的應合并計算其原住宅用房面積。
第六條、拆遷集體土地上非住宅房屋,不作產權調換,合法房屋由拆遷人按《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對產權不完備房屋的拆遷補償按西建[2004]66號文件規定處理。
第七條、被拆遷人的搬家補貼費和臨時過渡費標準,按杭州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
新沂市老莊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怎么補償新沂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拆遷66號文件補償標準 ,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拆遷66號文件補償標準 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拆遷66號文件補償標準 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拆遷66號文件補償標準 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規劃先行、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為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實施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房屋征收部門的主要職責是拆遷66號文件補償標準 :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定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有關具體規定;
(二)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
(三)擬定征收補償方案;
(四)代市政府擬定房屋征收決定和補償決定;
(五)組織公開抽簽選定房地產評估機構;
(六)與被征收人訂立房屋征收與補償協議;
(七)征收補償費用的專戶存儲、監管與撥付;
(八)建立和管理房屋征收與補償檔案;
(九)對擬征收項目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十)完成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和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以及被征收房屋所在轄區鎮人民政府、基層組織應當依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協助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后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向舉報人通報。
市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有關部門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七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 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 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 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 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 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條 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或其他單位因公共利益需要市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應向市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征收申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項目,建設單位未確定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單位提出征收申請。提出征收申請的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證明;
(二)建設用地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
(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
(四)建設項目規劃紅線圖;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擬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收集相關證據,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對拒不配合的,以產權部門登記檔案直接認定。規劃、國土、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依法對未經登記的建筑合法性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房屋調查登記情況和產權認定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征收補償方案的內容應當包括征收依據、征收目的、征收范圍、征收主體、實施單位、實施時間、補償方式、補助和獎勵、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簽約期限等事項。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征收范圍內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在征收范圍內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市人民政府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房屋征收相關資料及征求公眾意見后修改的征收補償方案做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應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房屋租賃和抵押;
(四)廣告設置;
(五)裝飾、裝修房屋;
(六)以被征收房屋為注冊地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七)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城市管理、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 征收評估
第十七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是指與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檔次、新舊程度、規模、建筑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產。
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價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在評估時點的平均交易價格。
被征收房屋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第十八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
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時間應當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門向社會發布征收評估信息;
(二)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報名;
(三)房屋征收部門按照報名先后順序公布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
(四) 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投票決定或者通過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采用投票方式時,超過50%的被征收人選擇同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為多數決定;不足50%的,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
(五) 房屋征收部門公布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或者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過程和結果,應當經過公證機構依法公證。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分戶評估結果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公示,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徐州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被征收人對鑒定意見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章 補償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包括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房屋裝飾裝修及附屬物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四)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補償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人民政府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結清差價。
第二十五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市人民政府優先給予住房保障。本市市區被征收人僅有一處住房且獲得的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低于征收補償最低標準的,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范圍內公示、核準,按照本市市區房屋征收補償最低標準對被征收人予以補償。本市市區房屋征收補償最低標準為8萬元。
第二十六條 對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原公有住房的認定和補償,由產權單位根據公有住房安置檔案記錄及房租繳納情況進行認定,核實后加蓋公章并公示,經公示后無異議的報征收實施單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補償安置,限期騰退。
原公有住房承租人和產權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地產評估價值的20%補償給房屋產權人,其余部分支付給原公有住房承租人。
原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購買安置房的,按認定后的合法承租面積,享受優惠安置價,超出合法承租面積以外的部分按商品房市場價格結算。
第二十七條 對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征收前被征收房屋的實際使用效益和實際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停產停業損失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直接效益損失。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擅自將住宅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征收時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擅自改變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計算停產停業損失。
偽造、變造土地、房屋權屬證明、工商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騙取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在征收公告規定的期限內訂立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內容包括:
(一)房屋征收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征收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三)臨時安置用房面積和地點;
(四)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五)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六)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停產停業損失費;
(七)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八)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其他內容。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條 征收補償決定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補償方式;
(二)補償金額與支付期限;
(三)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
(四)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費用;
(五)搬遷期限;
(六)過渡方式與過渡期限;
(七)救濟途徑和期限等。
第三十二條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三十三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評估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七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八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1日市政府印發的《新沂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新政發[2005]66號文件)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組織強制拆遷,應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征地拆遷補償標準一、征地拆遷補償標準有哪些
1、征地拆遷補償標準拆遷66號文件補償標準 ,具體如下拆遷66號文件補償標準 :
(1)搬遷資產補償,包括無法搬遷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著物以及確因搬遷發生損失的機器設備補償拆遷66號文件補償標準 ;
(2)停產停業損失,包括實際經營損失和預期經營損失拆遷66號文件補償標準 ;
(3)搬遷補償費用,包括停工費用、機器設備調試修復費用、物資拆卸包裝運輸費用、解聘員工的補償費用拆遷66號文件補償標準 ;
(4)搬遷政策獎勵,包括速遷費、搬遷獎勵費。
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二、征地拆遷補償需要什么材料
征地拆遷補償需要的材料,具體如下: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2、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
3、項目立項文件與政府簽訂協議等相關材料;
4、征地費用及補充耕地初步方案、補充耕地資金引入預算說明或證明材料;
5、標明用地范圍和補充耕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現狀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6、預審機關需下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意見或說明材料。
2022年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明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會因為區位不同而有所差別拆遷66號文件補償標準 ,比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是需要進行房屋價值評估過后,按照評估結果給予補償,由于情況不同,補償拆遷66號文件補償標準 的結果也不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拆遷66號文件補償標準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一、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拆遷66號文件補償標準 :
1、草房。每平方1900元。
2、磚瓦房。每平方2400元。
3、搗制或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2800元。
4、樓房(兩層以上)。每平方3300元。
二、農房拆遷補償的組成:
1、房屋補償。對房子本身的補償,具體如上。
2、院內土地補償。對宅基地院內的土地補償。
3、院外小菜地補償。對宅基地院外小菜地的補償。
4、裝飾裝潢補償。吊頂、地板、門窗、墻紙、墻磚、吊燈、馬桶、灶臺等。
5、地上(下)附著物補償。禽舍、水井、地坪、院墻、院內花草樹木、空調、水電表移裝、鋁合金等。
6、異地安置補助費。每戶2萬元,包括宅地、配套設施、租房費等。
7、搬家費。搬家產生的車輛費。
8、搬遷獎。對積極響應搬遷的農戶給予的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