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過錯導致胎兒死亡案例
十月懷胎醫院過錯導致胎兒死亡案例 ,王梅夫婦歡歡喜喜迎接新生命醫院過錯導致胎兒死亡案例 的到來,誰知,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事情徹底打亂了他們的期望,一對雙胞胎,其中一個剛出生半小時死亡,為給失去的孩子討說法,王梅夫婦將醫院起訴至法院。
案起緣由
雙胞胎第二個嬰兒窒息死亡
王梅與李剛系夫妻,2018年8月20日,懷孕的王梅到青海省某醫院做產檢并建檔,在青海省某醫院檢查后確認為雙胞胎妊娠。之后,王梅一直在青海省某醫院做產前檢查,因王梅告知青海省某醫院其就診時的實際年齡為35歲,比身份證年齡大兩歲,青海省某醫院以高齡雙胎高危產婦在病歷上備注,王梅孕期定期作產前檢查,均顯示雙胞胎兒一切正常。
2019年3月15日,王梅做完產前檢查后,因孕期38周加一天,胎兒已經足月,產科副主任馬某告知王梅需要住院,王梅于當日19時50分辦理住院手續,3月16日20時,王梅腹部陣痛,產科醫生經檢查確認胎兒正常準備待產。
3月17日凌晨4時55分第一個胎兒出生后,醫生發現第二個胎兒為橫位,經醫生處理,仍娩出失敗。
后來,產科副主任劉某從家里趕往醫院處理無果后,通知產科主任到醫院處理,直至6時55分第二個胎兒樂樂娩出,此時距第一個胎兒娩出已過去2個小時。
樂樂生出后有心跳但呼吸異常,經30分鐘的搶救后,于7時25分,確認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是重度窒息死亡。
與此同時,因長時間生產,王梅失血過多造成昏迷,之后因痛失愛子抑郁成疾。
在此次醫療事故中,青海省某醫院的醫護人員在王梅生產前未向王梅或家屬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盡到告知義務,生產中未采取合理醫療措施醫院過錯導致胎兒死亡案例 ;對王梅屬于高齡產婦的細節未予重視,故未安排合適的醫療人員并準備詳細的預案,在王梅生產期間4次更換醫生,延誤分娩時間,導致第二胎兒樂樂因重度窒息死亡。
住院期間,青海省某醫院經測評確認王梅得了抑郁癥,但沒有采取相關的治療。
青海省某醫院讓王梅夫婦失去了一個原本 健康 的孩子,給家庭帶來了巨大陰影,出事后,他們也沒有等到青海省某醫院的道歉,為維護合法權益,給失去的幼子討一個說法,王梅夫婦一紙訴狀將青海省某醫院訴至西寧市城東區人民法院。
對簿公堂
醫院是否存在重大過錯
今年4月8日,青海省西寧市城東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王梅夫婦與青海省某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王梅夫婦以青海省某醫院在接生過程中對樂樂死亡存在過錯為由要求醫院賠償各項費用。
法庭上,王梅夫婦訴稱醫院過錯導致胎兒死亡案例 :在此次醫療事故中,醫護人員未向其本人或家屬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且未取得其書面同意盡到告知義務,生產中未采取合理醫療措施。此外,對王梅屬于高齡產婦的細節未予重視,故未安排合適的醫療人員并準備詳細的預案,使得在王梅生產期間4次更換醫生,延誤分娩時間,導致第二胎樂樂因重度窒息死亡。在醫療糾紛發生后,醫院沒有履行法定的告知義務,未告知患者有病歷資料、現場實物封存的規定,存在后期偽造病歷資料的情況。2019年3月19日,王梅夫婦要求查看病歷,但醫務人員不讓查看。由于青海省某醫院在醫療過程中存在過錯,客觀上未切實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義務,嚴重損害了他人的生命權、 健康 權。
王梅夫婦向城東區法院提供了青海省某醫院醫患談話記錄、青海省某醫院分娩知情同意書,證明兩份書證中的“臀位”為后期用筆添加的內容,實際上醫院方不但并未告知王梅夫婦胎兒仍處于臀位狀態,且醫院方都沒有發現未重視,在王梅分娩前,醫院存在重大過錯,是造成損害結果主要原因的事實。
青海省某醫院辯稱:事故發生后,他們建議王梅夫婦進行司法鑒定并通過合法程序主張權利,并提出相關意見,對于王梅夫婦訴求中符合法律規定且有法律依據的部分,例如:醫療費、喪葬費等,醫院愿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與此案無關的訴求,如:誤工費、營養費依法不承擔責任醫院過錯導致胎兒死亡案例 ;對于撫慰金,請求法院依法裁判。
根據鑒定意見,醫院承擔的責任為次要責任,根據以往案件,醫院承擔次要責任的比例為30%,懇請法庭采納。
法槌落定
醫院承擔40%的責任
本案在王梅夫婦的申請下委托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作了鑒定,鑒定意見為:1.青海省某醫院在王梅分娩過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告知不到位和處置不當的過失;2.醫方的處置不當之處與樂樂死亡后果的發生有一定程度的因果關系;3.青海省某醫院的醫療過失行為在樂樂死亡后果中的原因力定為次要較為適宜。
雙方對上述鑒定意見均予以認可。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青海省某醫院在王梅生產過程中,因醫院的過失行為導致樂樂死亡,并產生一定經濟損失,醫院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關于王梅夫婦主張的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關于王梅夫婦的誤工費,考慮到因樂樂死亡處理善后事宜,需要一定時間,補償一個月誤工費為宜;關于王梅主張的2019年4月至8月停業損失,該期間王梅正值休產假期間,其停業損失與醫院行為缺乏關聯性,對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關于王梅夫婦主張的精神撫慰金,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醫院承擔賠償的責任比例問題,本案經過鑒定,醫院應承擔次要責任,法院認為醫院在王梅分娩過程中存在告知不到位和處置不當等過失行為,與樂樂死亡后果的發生有一定程度的因果關系,應承擔本案40%的責任為宜。
4月15日,城東區法院作出判決,判決王梅醫療費5309.93元,李剛誤工費13031.68元、死者樂樂喪葬費45464.5元、樂樂死亡賠償金6766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合計790406.11元,其中,青海省某醫院賠償王梅、李剛316162.44元;其余損失由王梅、李剛自行承擔。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河南一孕婦分娩男嬰后臨床死亡,診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重大失誤?女人在結完婚之后醫院過錯導致胎兒死亡案例 ,就面臨著懷孕生子的問題。當得知自己懷孕的時候是很開心很激動的,非常期待寶寶的到來。在懷孕期間不管做什么事情都小心翼翼,害怕給肚子里面的寶寶帶來傷害。每一個母親都是很偉大的,要忍受懷胎十月之苦,在生孩子的時候還會面臨鬼門關。大部分人在生孩子的時候可以平安的度過,但是也有小部分人在生孩子的時候失去醫院過錯導致胎兒死亡案例 了生命。
孕婦分娩男嬰后
在河南一位孕婦就在生孩子之后臨床死亡,非常的可惜,她都沒有抱一抱自己生的孩子,就這樣丟掉醫院過錯導致胎兒死亡案例 了性命。這位女子的家人認為是醫院在診療中出現了過錯,才會導致妹妹死亡,因此他們將醫院告上了法院。當時醫院開出的醫學死亡證明上面顯示的死亡原因是多臟器功能衰竭,這位女子去世之后,她的家人多次找到醫院想要討要個說法。
臨床死亡
但是醫院卻避而不見,并沒有正面的回應此事。發生了這樣的事讓人非常難過,這位孕婦真的是很倒霉,她生完孩子后不幸離世,或多或少醫院都要負一定的責任。河南省人民法院也委托相關部門進行司法鑒定,得到的結果是這位女子在產后出現了大出血的現象,因為急性失血性休克,才導致身體的多個器官功能性衰竭。
診療過程醫院是否出現過錯醫院過錯導致胎兒死亡案例 ?
這位女子之所以會在產后出現了大出血的現象,是因為她在生完孩子之后子宮收縮乏力,而且胎盤滯留,和這些因素都是有關系的,也無法排除羊水栓塞所導致的凝血功能障礙等因素。目前院方和家屬正在走司法程序,要相信法院是公平公正的,肯定會給一個家屬一個公正的審判。
新生兒死亡之謎—死胎還是出生后死亡?產婦起訴醫院賠償75萬作者:醫法匯
產婦宋女士(41歲)懷孕后一直在中醫院處進行產前檢查醫院過錯導致胎兒死亡案例 ,因停經9+月醫院過錯導致胎兒死亡案例 ,陰道流水3+小時醫院過錯導致胎兒死亡案例 ,入住中醫院待產,初步診斷為胎膜早破,40+5周妊娠G3P1頭位。因胎膜早破行催產素引產3天,宮口開大6cm,見血性羊水,胎心減慢,最低至60-70次/分,考慮胎盤早剝、胎兒窘迫,醫院建議立即行剖宮產術結束分娩,經產婦及家屬同意后,行腰硬聯合阻滯麻醉下子宮下段剖宮產術。麻醉成功后,孕婦取平臥位,聽胎心50次/分,后以頭位娩出一男嬰,出生后無哭聲、肌張力、呼吸,全身皮膚蒼白,Apgar評分0分。經搶救50分鐘無自主呼吸、無心率、肌張力,全身皮膚顏色蒼白,宣布臨床死亡。家屬在《住院病人告知書》上簽字:拒絕尸檢,尸體由中醫院處理。
宋女士及家屬認為,醫方對胎兒在宮內的情況未盡到不良結果的預見義務,未能及時行剖宮產術結束分娩,導致新生兒死亡,起訴要求醫院賠償75萬余元。
司法鑒定意見認為,宋女士雖為經產婦,但是屬于高齡產婦,引產前Bishop宮頸成熟度評分2分,中醫院在對產婦診療過程中存在單用催產素引產效果不佳時,沒有重新評估,并調整有效治療方案;在催產素引產3天過程中,已誘發規律宮縮,但宮口未擴張,先露不下降時,沒有查找原因,并積極予以處理;當胎盤早剝時沒有及時發現,病歷沒有記錄,直至胎心下降,胎兒窘迫時才實施剖宮產術結束分娩的過錯,該過錯與宋女士之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為主要原因力。
中醫院認為宋女士所產的是死胎,申請對宋女士在中醫院處所產的是死胎還是活胎進行鑒定,一審法院先后委托的四家司法鑒定機構均因委托事項超出技術能力范圍,不予受理。
一審法院認為,中醫院未明確向患方告知胎兒系死胎及如雙方對是否系死胎有爭議的情況下對尸體進行解剖檢驗的意義,鑒于患方與中醫院對醫學知識掌握不對等,中醫院應盡到說明義務,故新生兒尸體未經檢驗即處理的主要責任應由中醫院承擔,且中醫院的病歷中對宋女士之子記錄為新生兒,且在宋女士剖宮產手術后,亦有對新生兒搶救的記錄。中醫院僅以新生兒Apgar評分為0分主張死胎的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納。綜合分析本案現有證據,應認定宋女士之子系新生兒死亡,酌定中醫院承擔70%的責任,賠償69萬余元。
中醫院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雙方爭議焦點是宋女士剖宮產出的男嬰是死胎還是出生后死亡的問題,該爭議直接關乎原告方能否主張死亡賠償金。《民法典》第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由此可知,除了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情形外,自然人的民事主體資格從出生時開始。因此本案中,若宋女士之子系出生后死亡,其在出生時已經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如因醫院的過錯行為造成了新生兒死亡的嚴重后果,患方可以要求被告醫院承擔死亡賠償金,這其中的差別是非常大的,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法院才認為鑒于患方與中醫院對醫學知識掌握不對等,中醫院應盡到說明義務,要明確向患方告知胎兒系死胎及如雙方對是否系死胎有爭議的情況下對尸體進行解剖檢驗的意義。
發生醫療糾紛后,患者死亡的,醫療機構除應當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解決醫療糾紛的合法途徑;有關病歷資料、現場實物封存和啟封的規定;有關病歷資料查閱、復制的規定外,還應當告知其近親屬有關尸檢的規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均對尸檢作出了具體規定,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依據醫法匯《2020年全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大數據報告》數據,2020年患方敗訴案件中,不能證明醫方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醫方的過錯診療行為與患方的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的案件比例高達63%,排列第二的敗訴原因是未進行鑒定,占比20%,因未尸檢導致鑒定不能從而造成患方敗訴的案件占9%,是導致患方敗訴的第三大原因,因此,患方應當摒棄傳統的“全尸”思想,重視尸檢的問題,在接到醫療機構的告知后,如果對患者的死亡原因存在異議,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申請尸體檢驗,以明確患者的死亡原因,避免在訴訟中處于不利的境地。
另外,阿氏評分是一種臨床上評價新生兒窒息程度的方法,共五項,每項0-2分,共10分,8-10分正常,4-7分為輕度窒息,0-3分為重度窒息,故阿氏評分是評價新生兒窒息程度的標準,并非確定死胎的標準。本案據法院查明事實記載,宋女士在正式臨產前后,病歷記錄均有胎心存在,而醫方未按照《孕產期保健工作管理辦法》的規定,嚴密觀察產程進展,正確繪制產程圖,當胎盤早剝時沒有及時發現,病歷沒有記錄,直至胎心下降,胎兒窘迫時才實施剖宮產術結束分娩。結合術后診斷記錄為“新生兒死亡”等證據,法院認定男嬰系出生后死亡。產程圖,即在頭位分娩過程中,以曲線形式記錄宮頸擴張和胎頭下降的相應關系、同時還要觀察宮縮及胎心變化。產程觀察記錄表、產程圖及分娩記錄表等是醫務人員對產婦實施助產措施的重要依據,缺失相關記錄就可能導致醫方被認定存在產程監護不力的過錯。因此,在臨床工作中,醫務人員應按照規范嚴密觀察并記錄產程進展,及時識別和處理難產,正確繪制產程圖,避免因記錄不足而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引產手術造成孕婦傷殘,起訴醫院賠償150萬丨醫法匯
親生子女非“親生”,男子狀告醫院賠償30萬丨醫法匯
山東33歲產婦新生兒死亡,丈夫索賠200萬,醫院是否存在疏忽?山東33歲產婦新生兒死亡,丈夫索賠200萬,醫院是不存在疏忽醫院過錯導致胎兒死亡案例 的。醫生發現胎兒情況不好,連續兩次要求做剖腹產手術。丈夫沒有聽從醫生的建議,導致胎兒生下來就已經沒有了呼吸。就是因為丈夫的過錯才發生了悲劇,孩子的死亡與醫院里面的施救手段沒有任何關系。生產本身就是一件風險特別高的事情,丈夫已經簽具了手術知情書,就應當自行承擔風險,醫院不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責任。這名產婦在生產的過程中,兩次突發危機情況。醫生勸丈夫同意給產婦做剖腹產手術,結果卻遭到了丈夫的拒絕。孩子生命最危急的時刻,在醫生的強烈要求之下,才進行了剖腹產的手術。不過孩子已經危在旦夕,經過搶救治療無效死亡。
一、生產本身就存在著風險,丈夫已經簽據手術知情書,醫院里面不應該問此次事故負責
孕婦生產本身就存在著巨大的風險,這也是很多醫生無法預料到的。孕婦在生產之前,醫生也都會要求家屬簽手術知情書,里面涵蓋了孕婦在生產的過程中會遇到的突發事情。丈夫既然已經簽下了這份知情書,就應當知道生產時所面臨的風險是要自行承擔的。
二、丈夫曾經兩次拒絕做剖宮產手術,從而導致胎兒出現了危機情況,應當有由丈夫為此事負責
醫院中的醫生是非常負責任的,他們要求丈夫給產婦做剖宮產手術,卻遭到了丈夫強烈的拒絕。就連產婦也比較表示,之前順產過兩個孩子,這次也要選擇順產。也正是因為家人如此堅決,所以才釀造了這場悲劇。醫生不存在過錯,無需為此次事故擔責。
三、產婦也不應該一意孤行要求順產,應當聽從醫院的建議,選擇合適的生產方式
當我們在生產之前,都會聽到很多人說順產對身體有好處。所以這也使得很多人一意孤行要求順產,她們卻沒有想到順產面臨的風險也是巨大的。如果生不下孩子的話,還要面臨著剖腹產的風險。所以產婦在生產之前,最好要聽聽醫生的建議,如果不能順產的話,建議還是選擇剖腹產。
那么,你在生產時是剖腹產呢還是順產呢醫院過錯導致胎兒死亡案例 ?
7個月大的早產兒被醫生誤判死亡,被裝進塑料袋腦死亡,怎么回事?早產兒被醫生告知死亡醫院過錯導致胎兒死亡案例 ,父親準備帶回家埋掉醫院過錯導致胎兒死亡案例 ,途中竟然發現孩子還活著,結果孩子腦部缺氧,重度腦癱,這么荒唐的事情,讓這位父親如何接受的了!只能說這家醫院真的是太不負責任了!
事件梳理
7個月大的早產兒,醫生根據經驗判斷成活率很低,裝在塑料袋給家屬,爸爸回家途中發現孩子在動,搶救后孩子卻變成了重度腦癱,這讓孩子的家人怎么接受的了醫院過錯導致胎兒死亡案例 ?這讓孩子以后自己又怎么能夠接受?
河南商丘的許先生在正常懷孕26周之后發現自己的身體出現了不適的情,所以就和丈夫一起到商丘市第一人民醫院進行了治療,經過相關的整治之后,得出的結論是“腹中的胎兒出現了感染的情況,可能會保不住,所以需要進行剖腹產”!
剛做完剖腹產手術之后,醫院的醫生告知許先生夫妻兩人說胎兒已經死亡,當時許先生是聽信了醫生的話,但是許先生仍然決定要將腹中的胎兒帶回家埋葬,之后與醫院簽署了“死亡嬰兒自行抱走”協議之后,當天凌晨12點左右,有一名醫生就拿了一個黃色的塑料袋遞給許先生說“這是你的孩子”!
可浪許先生怎么也想不到的竟是“剛剛走出醫院門口,發現黃色塑料袋里面有動靜”,隱約的還聽到了嬰兒的哭聲,他立馬返回醫院,告知醫生,當眾人打開塑料袋之后,發現嬰兒全身都是深紫色,并且還在動,可憐的是臍帶都沒有扎!
事件本質
雖然說醫生后來對嬰兒進行過搶救,但是因為嬰兒長時間的缺氧導致腦癱,醫院也多次下達了病危通知書。這難道不與醫院的說法有著天差地別的出入嗎?明明剛開始對許先生說孩子已經死亡了啊!現在孩子又活了過來,到底是怎么回事?
然而,某位醫生的一句話讓人真的無比震驚醫院過錯導致胎兒死亡案例 :“孩子當時的心跳很微弱”!既然是心跳微弱,那么也就說明孩子還是有呼吸的啊!醫院怎么就斷定孩子已經死亡了呢?真的是讓人感到十分憤怒,許先生一直都不知道自己的孩子竟然是活的,當時醫院沒有對孩子進行過任何救治,直接教孩子用塑料袋包了起來,這簡直就是荼毒人命啊!
這樣的事情,真的除了憤怒還是憤怒!為什么不經過搶救就給孩子判死刑,他那么努力的來到人世,要做一個健康快樂的天使,結果命運卻變成這樣。
可憐的孩子這一生該怎么過,可憐的父母這后半輩子該怎么熬,他們的痛,是我無法感同身受的,只有一聲嘆息。
事件反思
一件事干多了,總會有相應的積累,有些機械方面的師傅,一聽機器的聲音就知道哪里有問題了,有些修車師傅也是,一聽聲音或一聽描述就知道哪里有問題了,有這樣的經驗積累算是高手,但實際生活中除了這些,最重要的是有顆“責任心”,嚴謹的態度。相對而言,在現實生活當中就有很多的人認為自己是“老師傅”,自認為安全情況能夠把控住,所以更加的隨意,從此麻痹、大意。
“責任心”和嚴謹的態度不僅實用于職場,也適用于日常生活,我們總是憑借自己的“經驗”,其實有時候是錯覺去評論別人,還挺自鳴得意的,但不是全面了解他人,所有的評論都是片面的。
早產兒積極治療,能夠成活,并且健康長大的幾率還是很大的,現在的醫療水平早就不是幾十年前的樣子了!聽醫院的意思,孩子剛出生的時候,他們是知道孩子沒有死亡的,為什么不告知父母,然后積極搶救,這些醫生真是讓人生氣!生和死不知道嗎?你們的孩子有一口氣,哪怕微弱地不能再微弱,你們也會搶救吧!
山東33歲產婦、新生兒死亡,丈夫索賠200萬,醫院該為此擔責嗎?引言醫院過錯導致胎兒死亡案例 :山東一位33歲的產婦醫院過錯導致胎兒死亡案例 ,在生產過程當中醫院過錯導致胎兒死亡案例 ,關于孩子的生命情況比較危險。于是醫生多次建議采取剖腹產。而產婦的丈夫杜先生執意順產,從而耽誤了孩子的救治時間,最終導致孩子夭折。而丈夫反過來向醫院索賠兩百萬元。這件事情中,醫院方多次勸告杜先生要求緊急剖腹產,都被杜先生拒絕了。因此,這件事情的罪魁禍首是杜先生本人意愿,不需要為這個事情擔責。
一、丈夫多次拒絕剖腹產
現在的女性既承擔著生孩子的重任,還要分擔養家糊口的責任。然而可現在還有非常多的新聞是妻子生產時,丈夫不同意打無痛,或者是執意順產的行為。最近山東的蘭陵縣就發生了這樣一起悲劇事件。杜先生的妻子今年33歲,這是他第三次懷孕生子。杜先生說,妻子前兩次都是順產,現在很多醫院,醫生也都提倡順產,于是希望妻子先順產試一試。但是杜先生的妻子后來因為身體情況不允許順產,于是醫生兩次都緊急的建議采取剖腹產手術,不過杜先生都已順產的理由拒絕了。
二、最終導致孩子夭折
從下午的1點~4點。杜先生的妻子一直都在忍受著劇烈的疼痛,因為一直生不下來。醫生多次建議進行剖腹產手術,而杜先生卻一之前孩子也生了挺久,再堅持堅持為由,拒絕了醫生的建議。但是當天的下午4點多,孩子的性命危在旦夕。于是產科主任再次找到杜先生,說需要立馬進行剖腹產手術,于是這個時候杜先生看到情況非常緊急,才勉強同意了。不過因為杜先生中間兩次的拒絕,導致孩子雖然剖腹產出來了。
不過因為耽擱了太多的時間,最終孩子在搶救無效后死亡。然而,杜先生卻投訴了該醫院,他表示自己的妻子在醫院進行生產,可是孩子竟然在醫院要折了。自己什么都不懂,到醫院來生孩子,就是為了保證妻子和孩子的安全,醫院有責任和義務來為孕婦和新生兒的安全做出保障。但是當事情發布到網上之后,網友們看完新聞都非常的憤怒,因為父親的執拗,導致一個美好的新生命在世間短暫的停留后就夭折了。而導致事件的罪魁禍首就是杜先生,與醫院并沒有什么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