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申請職業病鑒定困難嗎
人能夠要求做職業病鑒定的個人申請職業病鑒定困難嗎 ,一定是有個人申請職業病鑒定困難嗎 了特殊的情況,所以才會要求職業病的鑒定個人也可以通過單位進行要求鑒定的
個人如何申請職業病鑒定?1、申請 當事人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鑒定申請.鑒定申請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個人申請職業病鑒定困難嗎 :鑒定申請書個人申請職業病鑒定困難嗎 , 職業病診斷 病歷記錄,診斷證明書,鑒定委員會要求提供的其個人申請職業病鑒定困難嗎 他材料。 2、審核 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收到當事人的鑒定申請后,要對其提供的與鑒定有關的資料進行審核,看有關材料是否齊備、有效.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對材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個人申請職業病鑒定困難嗎 ;對材料不全的,通知當事人進行補充,必要時由第三方對患者進行體檢或提取相關現場證據.當事人應當按照鑒定委員會的要求,予以配合。 3、組織鑒定 參加職業病診斷鑒定的專家,由申請鑒定的當事人在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的主持下,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當事人也可以委托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抽取專家,組成 職業病鑒定 委員會,鑒定委員會通過審閱鑒定資料,綜合分析,作出鑒定結論。鑒定意見不一致時,應當予以注明。 4、鑒定書 鑒定書的內容應當包括個人申請職業病鑒定困難嗎 :被鑒定人的職業接觸史;作業場所監測數據和有關檢查資料等一般情況;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的主要爭議以及鑒定結論和鑒定時間。鑒定書必須由所有參加鑒定的成員共同簽署,并加蓋鑒定委員會公章。 5、異議處理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鑒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6、注意事項 省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
怎樣申請職業病鑒定【法律分析】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個人申請職業病鑒定困難嗎 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個人申請職業病鑒定困難嗎 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國法律都有對于職業病預防方面的規定,一般來說,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疾病才能稱為職業病。職業病申請鑒定程序為:1、到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者本人居住地的職業病鑒定機構進行診斷;2、提交用人單位、勞動者本人相關信息,過往病史和職業健康檢查等材料;3、由該機構組織3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職業醫師集體診斷;4、鑒定后發放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對診斷報告不服的,可以向設區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即衛生局申請進行職業病鑒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四十三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診斷工作的規范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醫療衛生技術人員;(二)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儀器、設備;(三)具有健全的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拒絕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要求。
個人能申請職業病鑒定嗎,公司不配合個人怎樣申請?個人可以申請職業病鑒定個人申請職業病鑒定困難嗎 ,公司不配合個人申請職業病鑒定困難嗎 ,可以找勞動局。
個人申請職業病鑒定流程【法律分析】
1、申請
當事人向作出診斷個人申請職業病鑒定困難嗎 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鑒定申請個人申請職業病鑒定困難嗎 ,鑒定申請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鑒定申請書個人申請職業病鑒定困難嗎 ,職業病診斷病歷記錄,診斷證明書,鑒定委員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審核
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收到當事人的鑒定申請后,要對其提供的與鑒定有關的資料進行審核,看有關材料是否齊備、有效.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對材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材料不全的,通知當事人進行補充.必要時由第三方對患者進行體檢或提取相關現場證據.當事人應當按照鑒定委員會的要求,予以配合.
3、組織鑒定
參加職業病診斷鑒定的專家,由申請鑒定的當事人在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的主持下,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當事人也可以委托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抽取專家,組成職業病鑒定委員會,鑒定委員會通過審閱鑒定資料,綜合分析,作出鑒定結論.鑒定意見不一致時,應當予以注明.
4 、鑒定書
鑒定書的內容應當包括:被鑒定人的職業接觸史業場所監測數據和有關檢查資料等一般情況事人對職業病診斷的主要爭議以及鑒定結論和鑒定時間.鑒定書必須由所有參加鑒定的成員共同簽署,并加蓋鑒定委員會公章.
5、異議處理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鑒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6、注意事項
省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
【法律依據】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