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部發[1995]236號
勞動部(1994)479號和(1995)236號兩個文件調整范圍都是“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勞部發[1995]236號 ,因病喪失勞動能力辦理退職、退休沒有年齡和工齡限制。
誰能提供 勞部發1995 236號 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全文?謝謝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
1995年05月23日,勞部發(1995)2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1994年12月1日,勞部發[1995]236號 我部發布勞部發[1995]236號 了《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以下簡稱《醫療期規定》)后,一些企業和地方勞動部門反映,《醫療期規定》中醫療期最長為24個月,時間過短,限制較死,在實際執行中遇到一定困難,要求適當延長醫療期,并要求進一步明確計算醫療期的起止時間。經研究,現對貫徹《醫療期規定》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于醫療期的計算問題
1、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如:應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它依此類推。
2、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二、關于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問題
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實施《醫療期規定》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抓緊制定具體細則,并及時報我部備案。
新勞動法中對請病假的規定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于病假醫療期問題并沒有作出具體明確的相關規定;
其次,對于這一問題,在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中,做勞部發[1995]236號 了相應的較細致的規定勞部發[1995]236號 :
1.該法條第2條規定,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2.該法條第3條規定,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根據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6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