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勞動法對孕婦的規定
【法律分析】
勞動法對孕婦的保護的規定有國家勞動法對孕婦的規定 :1、勞動合同關系的特殊保護國家勞動法對孕婦的規定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不得解雇國家勞動法對孕婦的規定 ;2、工作內容的特殊保護,對孕婦的勞動時間、勞動內容都作出國家勞動法對孕婦的規定 了一定限制:禁止安排孕婦加班,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享有產假,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禁止哺乳期加班,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國家勞動法對孕婦的規定 ;3、薪酬待遇的特殊保護,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勞動法對孕婦的規定有哪些勞動法對孕婦的規定國家勞動法對孕婦的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勞動法對孕婦的規定 :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國家勞動法對孕婦的規定 ,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2、《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國家勞動法對孕婦的規定 ,或者解除勞動合同。3、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四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4、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勞動法對孕婦的保護政策有哪些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國家勞動法對孕婦的規定 的規定:1、勞動合同關系的特殊保護國家勞動法對孕婦的規定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不得解雇;2、工作內容的特殊保護國家勞動法對孕婦的規定 ,對孕婦的勞動時間、勞動內容都作出了一定限制,如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等;3、薪酬待遇的特殊保護,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且晉職普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不受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五條懷孕女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勞動法關于孕婦的規定是什么1、勞動合同關系國家勞動法對孕婦的規定 的特殊保護《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45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2、工作內容的特殊保護《勞動法》第61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6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國家勞動法對孕婦的規定 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3、薪酬待遇的特殊保護《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23條規定國家勞動法對孕婦的規定 了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且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