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申訴案件審理期限
根據規定 國家賠償 申訴 期限標準如下: (一)申請國家賠償的時效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 羈押 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國家賠償申訴案件審理期限 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國家賠償申訴案件審理期限 ;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國家賠償申訴案件審理期限 ;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二)人民法院審查申請的時間限制 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后,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 立案 。賠償請求人補充有關證明材料的,賠償申請的時間應當自材料補充齊全后起算。 經審查,認為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依法不屬于賠償委員會受理的,應當告知賠償請求人向有關機關提出賠償申請,或者轉請有關部門處理,并通知賠償請求人。 賠償請求人依法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被侵權事項,應當先經過依法確認。被要求確認的機關不予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有權申訴。賠償委員會不受理要求確認的申訴案件。 (三)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期限 賠償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因案件情況復雜,三個月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仍不能作出決定需要再延長 審理期限 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再延長的時間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
賠償案件審理的期限是多久國家賠償審理期限是三個月國家賠償申訴案件審理期限 ,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國家賠償申訴案件審理期限 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國家賠償申訴案件審理期限 ;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第三十二條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國家賠償起訴期限為多久不服國家賠償上訴國家賠償申訴案件審理期限 的期限為三十天國家賠償申訴案件審理期限 ,具體規定如下(1)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國家賠償申訴案件審理期限 ,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國家賠償申訴案件審理期限 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2)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3)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五條
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