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住院有營養費嗎
工傷保險待遇中工傷住院有營養費嗎 ,沒有營養費工傷住院有營養費嗎 ,只有住院伙食補助費工傷住院有營養費嗎 ,其標準由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或者統籌地區規定工傷住院有營養費嗎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第三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包括工傷保險待遇支出、勞動能力鑒定支出、工傷預防費用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工傷住院有營養費嗎 他支出。工傷保險待遇支出指經工傷認定后職工應享受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的支出。具體包括工傷醫療待遇支出、傷殘待遇支出和工亡待遇支出。其中,工傷醫療待遇支出是指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康復費用、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傷殘待遇支出是指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至四級工傷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五至十級傷殘職工按規定領取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以及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實際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補充的差額部分;工亡待遇支出是指職工因工死亡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給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勞動能力鑒定支出指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進行勞動能力初次鑒定、再次鑒定、復查鑒定活動中及工傷職工輔助器具使用等確認工作中產生的,應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的支出。工傷預防費用支出指按規定用于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方面的支出。
工傷有營養費嗎工傷賠償中是沒有營養費工傷住院有營養費嗎 的。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工傷住院有營養費嗎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工傷在家休養有護理費和營養費嗎在工傷待遇中是沒有營養費這一條的。住院期間生活費是根據地方規定,一般在18-25元天之間。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工傷住院有營養費嗎 ;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工傷住院有營養費嗎 ;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工傷住院有營養費嗎 ;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請問工傷住院期間,有營養費賠償嗎?工傷賠償中是沒有營養費工傷住院有營養費嗎 的。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工傷住院有營養費嗎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工傷的營養費工傷賠償是沒有營養費工傷住院有營養費嗎 的。工傷保險待遇中工傷住院有營養費嗎 ,沒有營養費,只有住院伙食補助費,其標準由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或者統籌地區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第十八條規定
營養費是指受害人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盡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用。
工傷期間回家休養有營養費嗎者有固定收入的工傷住院有營養費嗎 ,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工傷住院有營養費嗎 ,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傷情顯著輕微,不需住院治療的,一般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