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賠償司法解釋
今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刑事賠償司法解釋 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通報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和出臺背景等情況,《司法解釋》已于 1月1日起 正式實施。
新發布的《司法解釋》共23條,針對刑事賠償法律適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內容涵蓋侵犯人身權和侵犯財產權的刑事賠償兩大類型,具體包括對“中止追究刑事責任”的認定、侵犯財產權的賠償審查范圍、違法刑事拘留賠償、再審無罪賠償、免責條款的適用、賠償法律關系主體、賠償標準、賠償金的確定、賠償決定的效力等方面的多個重要問題。
“疑罪從掛”案件受害人可獲國家賠償防止權力濫用
《司法解釋》明確“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七種特殊情形刑事賠償司法解釋 :辦案機關決定對賠償請求人終止偵查的;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后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法院準許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撤訴的,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對刑事自訴案件按撤訴處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劉合華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司法解釋》是注重要落實憲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莊嚴承諾,強調的是權利救濟理念。所以,在諸多條款設計上突出的是保護賠償請求人的權利,強調規范國家機關要依法行使職權,要嚴格限制國家機關免責條款的適用。其中,司法解釋最大的亮點是明確了特定情形下疑罪從掛案件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具體而言,當國家機關對公民的人身羈押或者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凍結的,在解除、撤銷強制措施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護著撤銷案件的;或者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后雖未解除、撤銷強制措施,但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以及未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國家機關對財產進行查封、扣押、解凍的立案后超過兩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賠償請求人有權依法申請國家賠償獲得權力救濟。《司法解釋》這一規定不僅保障了受害人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而且能充分發揮刑事賠償制度的倒逼功能,將有效防止權利的濫用。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副廳長鮮鐵可強調,《司法解釋》條文的規定與國家賠償法的立法精神是高度一致的。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公民申請刑事賠償應當以“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為前提,鮮鐵可表示,對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應當作實質理解,而不應拘泥于字面表述。“有的案件,辦案機關一掛十幾年,既不作結論,也不進行實質性的辦理工作,實際上屬于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僅忠實于法律文本的文義,還深入探尋其精神實質,是貫徹實施國家賠償法、切實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此外,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等司法解釋,規定了司法機關在法定期限屆滿前應當作出將案件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最終結論,并依法變更或解除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依法進行處理。這兩個條文立足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針對 實踐 中存在的執法不規范行為,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據的。”鮮鐵可說。
《司法解釋》明確了特殊情形:賠償義務機關有證據證明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且經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查屬實的,應當決定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鮮鐵可表示,這樣較好地實現了刑事訴訟程序與國家賠償程序的有效銜接,也實現了刑事追訴與權利救濟的平衡。
刑事賠償標準提高不低于民事賠償標準
在確定賠償標準方面,《司法解釋》不僅借鑒了民事侵權的賠償標準,而且還考慮到刑事賠償的特殊情況,最大限度給予受害人以權利救濟。《司法解釋》對民事侵權賠償標準的借鑒,如醫療費賠償標準、護理費賠償標準、殘疾生活輔助具費賠償標準、誤工減少的收入賠償標準、身體傷殘賠償標準、撫養費賠償標準等;又如財產損害賠償標準,借鑒《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進行了相應的規定。而《司法解釋》對受害人最大限度給予權利救濟的特殊規定,則如對于扶養費賠償標準,“能夠確定扶養年限的,生活費可協商確定并一次性支付。不能確定扶養年限的,可按照二十年上限確定扶養年限并一次性支付生活費,被扶養人超過六十周歲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扶養年限減少一年;被扶養人年齡超過確定扶養年限的,被扶養人可逐年領取生活費至死亡時止”;又如殘疾賠償金標準,“有扶養義務的公民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賠償金可以根據傷殘等級并參考被扶養人生活來源喪失的情況進行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陳現杰表示,過去大家都認為,國家賠償法是有限賠償,賠償標準是偏低的。但是修訂后的國家賠償法體現了充分保障權利的救濟觀念,所以賠償標準也在逐漸地提升。這次制定《司法解釋》體現了這一點,比如在誤工費賠償、護理費的賠償、醫療費的賠償、殘疾賠償方面,很多規定都借鑒和參考了民事賠償的相關規定,很多標準與民事賠償相一致,不低于民事損害賠償標準,有的標準還要略高于民事損害賠償。比如殘疾賠償金,適用的標準是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作為一個基準標準。而民事侵權當中,是按照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作為賠償指標,那個指標遠遠低于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這兩年國家職工工資標準達到四萬多,但是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大概兩三萬,農村居民純收入更低。從這個意義上來看,國家賠償已經在賠償的標準方面朝著“填平補齊”的方向在發展,更充分的救濟權利。同時還充分考慮了國家賠償的特點,采取了更有利于保護權利的一些措施。 ;
2019年兩高發布司法解釋規范辦理刑事賠償案件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刑事賠償司法解釋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司法解釋刑事賠償司法解釋 的主要內容和出臺背景等情況。
據介紹,這部有23個條文的《司法解釋》已于今年1月1日起生效,針對刑事賠償法律適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內容涵蓋侵犯人身權和侵犯財產權的刑事賠償兩大類型。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劉合華從七個方面對司法解釋的內容進行了詳細的分析。
《司法解釋》首先明確了“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公民申請賠償應當以“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為前提,而刑事訴訟過程中久拖未果的案件在各地普遍存在。
此次,《司法解釋》將七種特殊情形認定為刑事賠償中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出現這些情形,當事人就可以申請賠償。包括辦案機關決定對賠償請求人終止偵查的;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或者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后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法院準許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撤訴的,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對刑事自訴案件按撤訴處理的”。劉合華說這些規定是為了避免“救濟無門”,較好地解決了刑事訴訟程序與刑事賠償程序的銜接問題,能有效地規范刑事訴訟中公權力的使用,將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疑罪從掛”侵犯權利的情形。
《司法解釋》還將七種侵犯財產權的情形納入刑事賠償審查范圍,保證了財產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進入國家賠償程序并依法取得國家賠償。《司法解釋》對無罪羈押賠償進行合理解釋。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數罪并罰的案件經再審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 實踐 中存在監禁期限超出再審判決確定刑期的情形。對此,有觀點認為個罪改判無罪但非完全無罪,不屬于無罪被羈押,不符合“無罪羈押賠償”原則,不應予以賠償;有觀點認為應予賠償。《司法解釋》對此爭議問題予以明確。認為盡管被超期監禁的公民并非完全無罪,但由于其中的部分罪名已經不成立,針對這類具體個罪而言的超期羈押行為構成無罪羈押,應當予以賠償。這樣規定也是對刑事賠償司法實踐發展的回應,如“蕭山五青年案”中的部分賠償請求人就存在“再審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監禁期限超出再審判決確定的刑期”的情形。
《司法解釋》還就再審無罪賠償、免責條款的適用、賠償法律關系主體、賠償標準、賠償金的確定、賠償決定的效力等方面的多個重要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刑事賠償事關人權保障憲法原則的貫徹落實,事關受公權力機關侵害的權利獲得有效救濟,事關國家機關違法行權的及時糾正,事關人民群眾對司法信心的重塑,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中的重要環節。近年來有哪些案件備受關注,這部《司法解釋》出臺有什么背景?
近年來,諸多刑事賠償案件備受關注。比如,內蒙古呼格吉勒圖案再審改判無罪案,呼格吉勒圖父母獲得了205萬多元的國家賠償,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浙江張氏叔侄曾被認定構成強奸殺人犯罪,分別被判處死緩和有期徒刑20年,再審宣告無罪后,兩人分別獲得了110萬國家賠償;還有“蕭山五青年案”、“王本余案”、“福清紀委爆炸案”等刑事賠償案件,都受到了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劉合華分析,刑事賠償案件雖然整體數量不多,但社會影響和關注度極高,所以司法機關在堅決防止和依法糾正冤假錯案的同時,應將處理好冤錯案件的依法賠償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
2010年12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施行,該決定對國家賠償法進行了諸多修改。其中,刑事賠償取消了確認前置程序和共同賠償,確立了多元的歸責原則,將錯誤刑事拘留賠償修改為違法刑事拘留賠償、錯誤逮捕賠償修改為無罪逮捕賠償,增加了精神損害賠償和利息的賠償,明確了違法不作為賠償等。這次立法修改體現了擴大賠償范圍、提高賠償標準、確立正當賠償程序以保障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的立法精神。而兩高的司法解釋,對新的規定給予了更詳細的明確。
2022年國家賠償新司法解釋有哪些?一、 國家賠償 新司法解釋有哪些? 第一條 賠償請求人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刑事賠償司法解釋 ,應當提供以下法律文書和證明材料刑事賠償司法解釋 : (一)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決定書; (二)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書刑事賠償司法解釋 ,但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三)賠償義務機關或者復議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應當提供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申請的收訖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在賠償申請所涉案件的 刑事訴訟 程序、民事 訴訟 程序、行政訴訟程序、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書; (五)賠償義務機關職權行為侵犯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第二條 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經審查認為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 立案 ,并通知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認為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決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決定駁回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委員會應當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收到賠償申請的時間應當自賠償委員會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賠償委員會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賠償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賠償登記表》副本送達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 第四條 賠償請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 代理 人。 律師 、提出申請的公民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賠償委員會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代理人。 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可以委托本機關工作人員一至二人作為代理人。 第五條 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委托他人代理,應當向賠償委員會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 授權委托書 。 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賠償請求,應當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賠償方式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 醫療費 、 護理費 ,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 賠償金 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 工資 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 喪失勞動能力 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 以及 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 傷殘等級 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的,對其 扶養 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 死亡賠償金 、 喪葬費 ,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二、什么叫做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根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賠償法 》的規定,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 刑事賠償 。 [1] 2018年5月16日,最高檢 刑事申訴 檢察廳下發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在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 賠償標準 284.74元。 國家賠償是根據國家各項標準進行支付賠償金的,期間有刑事賠償和民事賠償的分別,各項賠償的數額也是需要按照規定進行支付的,各大實施部門應當遵照規定進行。國家賠償也是實現公平公正的一種體現,廣大群眾也是可以監督國家部門工作人員的工作的。
國家賠償立案司法解釋賠償標準是什么?一、 國家賠償 立案 司法解釋 賠償標準 是什么? 我國國家賠償方式以支付 賠償金 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刑事賠償司法解釋 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一)支付賠償金 (二)返還財產 (三)恢復原狀 以上三種賠償方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另外,檢察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 國家賠償法 第15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 侵權行為 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二、計算標準 國家賠償 法規 定賠償標準的原則是,既要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失得到適當的彌補,又要考慮國家的經濟和財力負擔狀況。我國 國家賠償標準 基本采用慰撫性原則。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計算標準 據最高檢 刑事申訴 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 工資 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新的日賠償標準為315.94元。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 刑事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2、侵犯公民 生命健康權 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造成身體損害的,應當支付 醫療費 ,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人。減少的收人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喪失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 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 喪失勞動能力 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 扶養 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 死亡賠償金 、 喪葬費 ,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財產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 1.罰款、 罰金 、追繳、 沒收財產 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賠償。對于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刑事賠償司法解釋 他組織財產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行為,屬于物之失去控制,與之相適應的最好賠償是返還財產。 2.查封、扣壓、凍結財產造成的賠償。查封、扣壓、凍結財產的,應當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應當返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3.財產已經拍賣的賠償。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財產實行違法強制措施后,如果對財產已經進行了拍賣,原物已經不存在或已為他人所有,恢復原狀已不可能,便應給與金錢賠償。對已拍賣財產的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是給付拍賣所得價款。 對于國家賠償的賠償標準需要與實際的賠償情況相關聯,一般來說賠償的方式都是進行現金賠償,除此之外,還有個人財產進行恢復的方式。對于國家賠償其審核標準也十分嚴格,對于賠償的金額在近年也進行了修改,現在的賠償日標準為315.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