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繳納社保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分析:單位未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經濟補償金標準: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未繳納社保的經濟補償金 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未繳納社保的經濟補償金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未繳納社保如何賠償公司未為員工購買社保應當予以補繳并支付經濟補償未繳納社保的經濟補償金 ,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未繳納社保的經濟補償金 ,具體如下: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未繳納社保的經濟補償金 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未繳納社保的經濟補償金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未繳納社保的經濟補償金 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2、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沒有繳納、沒有足額繳納、沒有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所應承擔的責任包括(一)賠償勞動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業保險金損失;(二)承擔應當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費用;(三)承擔工傷保險費有關的罰款、滯納金等費用:(四)承擔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的罰款等費用;(五)賠償給勞動者造成的其它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未繳納社保怎么賠償補償金公司未繳納社保未繳納社保的經濟補償金 ,職員離職時沒有法定理由無法主張經濟補償金,但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未繳納社保的經濟補償金 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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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繳納社保經濟補償金怎么算?未繳納社保您可以去社保中心投訴要求單位補繳。如果單位自始至終沒有繳納社保未繳納社保的經濟補償金 ,您可以以單位未繳納社保為由解除合同未繳納社保的經濟補償金 ,并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未繳納社保的經濟補償金 ,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未繳納社保的經濟補償金 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