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受傷后如何請求賠償
如果農民工受雇于自然人農民工受傷后如何請求賠償 ,比如說受雇于包工頭農民工受傷后如何請求賠償 ,那么農民工受傷后農民工受傷后如何請求賠償 ,可以要求包工頭承擔雇主的責任。但由于包工頭是自然人,只能與農民工形成勞務關系,而不能形成勞動關系。根據《民法》規定,"勞務關系是個人之間形成的。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此,如果農民工受傷,他們可以根據自己的過錯向承包人主張侵權責任(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如果農民工的傷害是由第三方造成的,那么農民工可以向第三方主張侵權責任,也可以選擇由承包人進行賠償。如果他們是受雇于雇主,則可以向雇主主張責任。根據雙方是構成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的區別,可以主張向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責任或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停工留薪。原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發放到位。護理費。對經評殘后需要護理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員,按在地職工年平均月工資的50%全額支付。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統籌規劃為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農民工受傷后如何請求賠償 ;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統籌規劃為年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經鑒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和勞動能力的鑒定應當簡單、方便。受害人需要到其他地方就醫的,可以享受住宿補償。如果受害人傷勢嚴重,需要補充某些營養食品和營養補助,可以根據情況報銷某些營養費。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人,應根據情況給予殘疾補償。補償費和誤工費不能重復計算。后來,精神安慰,用農民工受傷后如何請求賠償 我自己的話說,這種補償一般適用于受害人身體殘疾造成的死亡案件,是對受害人親屬精神痛苦的一種補償方式,不適用于人身意外。
農民工工傷如何賠償?農民工工傷賠償農民工受傷后如何請求賠償 的程序為:
一、工傷認定程序
用人單位或者受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向社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農民工受傷后如何請求賠償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工傷的程序農民工受傷后如何請求賠償 ,這是一般工傷必走第一步。
二線、工傷鑒定程序
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序后)農民工受傷后如何請求賠償 ,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
三、協商賠償程序
工傷鑒定以后,就可以依據鑒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農民工受傷后如何請求賠償 了,職工和單位就可以協商處理了。
四、勞動仲裁程序
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五、法院審理程序
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六、執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七、申訴程序
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則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序。
農民工受傷后怎么追索工傷賠償農民工受傷后追索工傷賠償農民工受傷后如何請求賠償 的流程農民工受傷后如何請求賠償 :用人單位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農民工受傷后如何請求賠償 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攜帶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書等資料向工傷保險加班機構申請工傷賠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農民工受傷后如何請求賠償 ,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農民工受傷后如何請求賠償 ,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農民工在工地受傷了怎么索賠農民工在工地受傷,屬于工傷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支付工傷賠償農民工受傷后如何請求賠償 ;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全部工傷保險費農民工受傷后如何請求賠償 ;屬于他人侵權造成受傷的,由侵權人支付侵權損害賠償;屬于自己原因的,由自己承擔損失;其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