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交警的認定書不滿意
法律分析對于交警的認定書不滿意 :對交警作出的事故認定書不服的話對于交警的認定書不滿意 ,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進行復核。在復核期間對于交警的認定書不滿意 ,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復核將會終止對于交警的認定書不滿意 ;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作出的事故認定書,事故當事人既不可以提起重新認定的申請,也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對交警出的事故認定書不服怎么辦對交警出對于交警的認定書不滿意 的事故認定書不服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復核。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確實有證據證明辦案交警有問題的,也可以通過紀檢、監察、公安督察等正常渠道進行情況反映。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第五十二條
尸體檢驗不得在公眾場合進行。為對于交警的認定書不滿意 了確定死因需要解剖尸體的,應當征得死者家屬同意。死者家屬不同意解剖尸體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解剖尸體,并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由其在解剖尸體通知書上簽名。
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解剖尸體通知書上注明。對身份不明的尸體,無法通知死者家屬的,應當記錄在案。
如對交警責任認定不服的該怎么辦1、在交警作出責任認定后對于交警的認定書不滿意 ,各方當事人如對責任不服,可以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在復核期間,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復核終止對于交警的認定書不滿意 ;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作出的《事故認定書》,事故當事人既不能提起重新認定的申請,也不能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說明它不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2、如果當事人單純就事故責任問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不會受理,只有在就民事賠償提起訴訟的審理過程中,如果法院發現交警的事故認定書不合理的話,可以不予采納。3、可以通過信訪渠道向市公安局或監察部門上訪。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五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制作后三日內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申請復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當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可以查閱、復制、摘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材料,但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復制的證據材料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專用章。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對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怎么辦交通事故每天都會發生,但是交通事故有大有小,小的交通事故對于交警的認定書不滿意 我們可以私下解決, 商 量還賠償責任之后就可以對于交警的認定書不滿意 了,但是對于大的交通事故我們不能認定的責任的時候就需要交警了。那么對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怎么辦?下面就讓我為大家詳細的講解吧。
不服交警部門事故認定怎么辦?
這是不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認定的相關法律救濟問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相關內容解答如下:
第一,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當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第三,確實有證據證明辦案交警有問題的,也可以通過紀檢、監察、公安督察等正常渠道進行情況反映。
對于交通事故認定不服的,應該如何處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屬于《民事訴訟法》中證據規定的“鑒定結論”,一般具有較高的權威性、科學性和嚴肅性。
如果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對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不服,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1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司法實踐中,因重、特大交通事故有嚴格的備案程序,在基層事故處理單位對事故處理時,已經滲透了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認定意見,因此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撤銷下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可能性較小。所以,如果要提出復核,就必須有確鑿的證據證明事故處理之錯誤。
其實對交通事故當事人來講,另外還有一種救濟手段即通過向法院訴訟。《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規定:“……當事人對做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做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司法實踐中,法院無權變更或者撤銷公安機關交通事故認定書。在訴訟過程中,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通過取證、舉證和質證,并闡明理由,盡力推翻同處于證據地位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由法院對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審查判斷并決定取舍,以此來判決事故的賠償責任比例。
交通事故當事人也可以通過信訪程序獲得救濟。依據信訪條例的規定,只有在司法程序進行完畢后,才可以啟動信訪程序。做出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本身并不主動承擔重新認定,而是由上級機關責令重新認定后,予以救濟。所以信訪存在成本高、效率低,當事人獲得法律救濟的機會小的缺憾。
以上就是我為大家講解的對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不認同的處理辦法。交警部門會根據交通事故的現場情況來分析各自的責任的,然后就會出具交通事故責任書,如果我們不服是可以提出復查或者是救濟的。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請上進行專業的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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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交警的責任認定書有異議怎么辦按照交通事故處理 程序規定對于交警的認定書不滿意 ,當事人對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異議的對于交警的認定書不滿意 ,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法律依據對于交警的認定書不滿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
對交警判決書不服應該怎么辦交警是沒有判決權,只有法院對于交警的認定書不滿意 的法官有判決權。根據對于交警的認定書不滿意 你對于交警的認定書不滿意 的咨詢,可以理解為”對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怎么辦?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只是技術文書,并沒有規定權利和義務。
該文書是公安機關對當事人之間的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的依據,也是人民檢察院公訴交通肇事者肇事罪名的依據,更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確定損害賠償的依據。
二、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的,可以向上級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
對于交警作出的賠償調解書不認同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
三、法律依據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當事人對公安機關的事故認定書不服,可以自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如果在復核期間任一方當事人起訴的,復核機關應當終止復核。
注意:如果當事人不服的,不能依據舊的法律規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事故認定書目前依據最新的法律規定,從法律意義上講只能作為事故處理的一個證據,法院可以不采信,當事人也可以提出相反證據對認定書所認定的內容進行推翻。
綜上所述,如果對交警下達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可以到相關機構申請復核,但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由法院決定的,一般第二次復核的結果與第一次都沒有太大的異議。下達認定書后,肇事方應該積極配合交警工作,也可以找保險公司進行協商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