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超過60歲誤工費標準
年滿60周歲農民超過60歲誤工費標準 的人農民超過60歲誤工費標準 ,如果在受到傷害時具有勞動能力農民超過60歲誤工費標準 ,有實際收入以及其傷害是否影響其領取退休金,可以主張誤工費。誤工費賠償農民超過60歲誤工費標準 的數額根據實際誤工的天數和平均工資進行計算,被害人沒有因人身損害導致誤工或者沒有因誤工而減少實際收入的,不可以主張誤工費賠償。
法律分析
如果年滿60周歲的人員有兼職收入,因傷害影響了兼職收入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其相應的誤工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身損害要賠償范圍包括醫療費,住院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等。受害者因受到侵害需要住院治療或影響工作,生活的,責任方還需要賠償想要的誤工費用,誤工費的標準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因傷害導致無法工作的實際時間進行計算。受害人受傷前無固定收入的,可以根據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進行賠償金額的計算,也可以根據法院所在地同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雙方就賠償達成一致的,可以簽訂賠償協議書,無法調解或對方拒不賠償的,受害者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提交相關證據,要求其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交通事故60歲以上農民誤工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農民超過60歲誤工費標準 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從上述規定農民超過60歲誤工費標準 我們可以得知,對于誤工費的計算主要從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兩個方面進行考慮,并沒有從年齡上來限制誤工費的相關規定。很顯然,能否主張誤工費關鍵要看受害人有無收入來源,即在事故發生前,受害人是否具備勞動能力,能否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得收入來源,而不是以年齡作為判斷標準的?,F實生活中,很多人年滿60周歲,仍具備勞動能力,且實際工作、務工和勞作,特別是一些農村的老人,甚至70歲多歲仍依靠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維持生活來源,如果不幸出農民超過60歲誤工費標準 了交通事故,因治療和養傷耽誤農民超過60歲誤工費標準 了其勞動時間,必然實際導致其收入減少,如果以其超過60周歲而不支持誤工費,不僅與案件實際不相符合,而且也直接違反司法解釋的規定,直接導致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客觀上導致案件的處理有失公平。
農民誤工費年齡的上限是怎么規定的城鎮化進程并不能夠絕對的取代了農村在我國農業發展的過程當中所起到的作用的農民超過60歲誤工費標準 ,而且農民超過60歲誤工費標準 ,很多農村的農民的腦海當中并沒有 退休 的這樣的一個概念,有很多的農民農民超過60歲誤工費標準 他們到了60、70多歲以后仍然是以種田為主要的經濟來源。可是 交通事故 中對方的身份如果是農民,那有人考慮的就是農民誤工費年齡的上限是怎么規定的? 一、農民誤工費年齡的上限是怎么規定的? 結合中國國情,在廣大農村地區,六七十歲時仍然承包耕種責任田,依靠自己的勞動維持生計的農民比比皆是,農民超過60歲誤工費標準 他們仍然是家庭經濟來源的主力。以年齡作為勞動能力喪失的依據,既無明確的法律依據,也與我國的國情和農村的實際情況不相符。 因此,結合《民法通則》和《解釋》對誤工費的相應規定來看,并未對受傷者獲得誤工費賠償的年齡作出限制性規定,也就是說只要是受害人遭到 人身損害 ,客觀上并因誤工而導致其收入實際減少,受害人不應受年齡、性別等因素的限制,都有權要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誤工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二、務農人員的誤工費怎么計算? 在審判實踐中往往出現兩種現象,一種是按照法律規定以農民人均純收入為標準計算誤工費,這種做法看似不合理,但卻合乎法律規定;一種是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定計算誤工費,這種做法不合法,但更能為受害人所接受。法院應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農民超過60歲誤工費標準 : 第一、以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計算誤工費。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對無固定收入人員誤工費計算方法根據受害人能否證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水平分為兩種情況。前文已提到該類人員受自身法律意識影響,很難主動舉證證明自己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狀況,故審判實踐中很少采用該方式計算。但為了能夠公平、公正計算其誤工費,筆者認為,可以通過法院主動向受害人釋明的方式,讓其提交其近三年平均收入水平的 證據 (一般包括納稅憑證、單位出具的證明等),由法官根據自由裁量權來認定無固定收入農民的誤工費。這種方法能最大程度體現誤工費差額賠償的原則,即以實際減少的收入作為賠償依據,亦更能為雙方當事人所接受。 第二、以農、林、牧、副、漁行業職工平均 工資 為依據計算誤工費。由于以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計算誤工費對受害人 舉證責任 的要求較高,故適用起來相對較難,而以農、林、牧、副、漁業平均職工工資計算無固定收入農民誤工費更具有現實可操作性,其對受害人舉證責任沒有特別要求;且以此標準計算該類人員誤工費更接近其實際收入水平。據統計顯示, 我國各省2011年、2012年兩年農、林、牧、副、漁業平均職工工資標準既低于其他行業工資標準,又高于農民人均年純收入,更貼近其實際收入水平。因此,以此方法計算其誤工費更能為此類人員所接受。 這兩種方法在審判實踐中的運用也應遵循一定的原則,在受害人能夠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收入情況的前提下,對于無固定收入人員誤工費應當首先適用該標準予以計算。只有在確實無法舉證證明其收入水平的情況下,才適用以農、林、牧、副、漁行業職工平均工資作為計算依據。如此一來,既能彰顯司法的公正、公平,又同時兼顧了司法的合理性與合法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