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殘疾人保障法
殘疾證三級可享受精神殘疾人保障法 的待遇精神殘疾人保障法 :可以辦理低保精神殘疾人保障法 ,可依照當地規定領取生活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乘坐公交車時視情況給與便利和優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殘疾人及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殘疾人所在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殘疾人家庭,應當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對生活確有困難精神殘疾人保障法 的殘疾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通過多種渠道給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會救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別困難的殘疾人家庭,應當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級人民政府對貧困殘疾人的基本醫療、康復服務、必要的輔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換,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救助。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情況給予護理補貼。《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無勞動能力、無扶養人或者扶養人不具有扶養能力、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按照規定予以供養。國家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舉辦殘疾人供養、托養機構。殘疾人供養、托養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侮辱、虐待、遺棄殘疾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殘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便利和優惠。殘疾人可以免費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盲人持有效證件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地鐵、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讀物郵件免費寄遞。國家鼓勵和支持提供電信、廣播電視服務的單位對盲人、聽力殘疾人、言語殘疾人給予優惠。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對殘疾人的其他照顧和扶助。
中國精神病殘疾人保護法和保障法精神類殘疾人可享受貧困精神病殘疾人藥費補助。
補助對象條件需同時具備精神殘疾人保障法 :
1、持有殘疾人證的精神病患者精神殘疾人保障法 ;
2、正在治療服藥的精神病患者精神殘疾人保障法 ;
3、持有低保證或者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貧困證明的精神病患者;
4、有精神疾病診斷證明和服藥發票。補助標準:每人每年500元基本精神藥物治療費用補助。
申請辦法:
凡符合補助對象的精神病患者精神殘疾人保障法 ,到戶口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與負責殘疾人工作者聯系精神殘疾人保障法 ,填寫貧困精神殘疾人藥費補助申請表,也可到戶口所在地殘聯辦理。
殘疾人保護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是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精神殘疾人保障法 ,發展殘疾人事業精神殘疾人保障法 ,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精神殘疾人保障法 ,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憲法而制定的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一條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殘疾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條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禁止基于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
第四條國家采取輔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對殘疾人給予特別扶助,減輕或者消除殘疾影響和外界障礙,保障殘疾人權利的實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明確的殘疾類別有幾種《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明確精神殘疾人保障法 的殘疾類別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八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二條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精神殘疾人保障法 ,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精神殘疾人保障法 ,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殘疾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條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禁止基于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
第四條 國家采取輔助方法和扶持措施精神殘疾人保障法 ,對殘疾人給予特別扶助,減輕或者消除殘疾影響和外界障礙,保障殘疾人權利的實現。
請問精神殘疾證三級政策精神殘疾證三級可以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精神殘疾人保障法 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
第十五條 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康復服務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
第三十條 國家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統籌規劃精神殘疾人保障法 ,為殘疾人創造勞動就業條件。
第四十一條 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參與文化生活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各種文化、體育、娛樂活動精神殘疾人保障法 ,積極創造條件,豐富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十六條 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各項社會保障的權利。
政府和社會采取措施,完善對殘疾人的社會保障,保障和改善殘疾人的生活。
第五十二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采取措施,逐步完善無障礙設施,推進信息交流無障礙,為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創造無障礙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無障礙環境建設進行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加強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 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殘疾人組織投訴,殘疾人組織應當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并予以答復。
擴展資料
《關于扶持殘疾人自主就業創業的意見》明確精神殘疾人保障法 了20多項促進殘疾人自主就業創業、脫貧解困的扶持政策。
根據意見,殘疾人自主就業創業包括殘疾人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其中規定,殘疾人創辦經濟實體和社會組織時,相關部門應提供合理便利,優先辦理登記注冊手續。政府和街道設立相關便民服務網點時,應預留不低于10%給殘疾人。
意見明確,殘疾人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按照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按照有關規定減征個人所得稅。
對殘疾人自主就業創業的,按照有關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具有強制壟斷性的經營性收費。
殘疾人創辦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經營場所用電、用水、用氣、用熱按照民用標準收取。
此外,殘疾人自主創業、靈活就業的經營場所租賃、啟動資金、設施設備購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由各地給予補貼和小額貸款貼息。
特殊教育院校教育類、殘疾人高校等畢業生按規定享受求職創業補貼。重點扶持殘疾人自主就業創業致富帶頭人和非遺繼承人。殘疾人利用網絡就業創業的,給予設施設備和網絡資費補助。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多項新舉措為殘疾人提供政策“紅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內容是什么?部分內容如下精神殘疾人保障法 ,具體見參考資料。
法律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精神殘疾人保障法 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精神殘疾人保障法 ,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精神殘疾人保障法 他殘疾的人。
殘疾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條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禁止基于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
第四條
國家采取輔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對殘疾人給予特別扶助,減輕或者消除殘疾影響和外界障礙,保障殘疾人權利的實現。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領導,綜合協調,并將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國務院制定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的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密切聯系殘疾人,聽取殘疾人的意見,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
擴展資料:
關于殘疾人保障法的解讀:
1、關于歧視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基于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保障法第三條
解讀:“禁止基于殘疾的歧視”,是新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的一大亮點。做出這一修改的主要理由是:禁止基于殘疾的歧視的范圍比禁止歧視殘疾人的范圍更寬。
我國政府已簽署的《殘疾人權利公約》中明確規定,締約國應當禁止一切基于殘疾的歧視,保證殘疾人獲得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于任何原因的歧視。基于殘疾的歧視包括一切形式的歧視,包括拒絕提供合理便利。
2、關于就業
國家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并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保障法第三十三條
解讀:新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將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上升為國家制度。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規定的比例”具體是指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最低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
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不得低于1.5%)。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此外,國家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超過規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和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依法給予稅收優惠,并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
3、關于社會保障
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各項社會保障的權利。政府和社會采取措施,完善對殘疾人的社會保障,保障和改善殘疾人的生活。——保障法第四十六條
解讀:殘疾人作為我國公民,當然享有作為中國公民所能享有的全部社會保障權利,同時,殘疾人作為一類特殊群體,還享有一些特殊的社會保障權利。
為此,新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在第四十六條做出總括性規定的基礎上,又做出了社會保險補貼、社會救助、護理補貼和政府供養等細化規定。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