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機械事故與交通事故
車友農業機械事故與交通事故 ,你所提出來農業機械事故與交通事故 的問韙,還真是讓人不太明白。不過,無論如何,在中國的大地上農業機械在使用過程中發生農業機械事故與交通事故 了事故的話,還是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進行處理的。依照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
對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行使本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職權。
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行使職權,應當遵守本法有關規定,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農業機械事故與交通事故 ;對違反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因此,從以上相關條款中不難知道,通過道法來處理事故,這會讓事故雙方的當事人少了許多的麻煩。
黑龍江省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規定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農業機械事故與交通事故 了正確處理農業機械事故農業機械事故與交通事故 ,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農業機械在本省城市郊區、非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鄉、村的田間、固定場所等道路外發生的事故(以下簡稱農機事故)的處理。
農業機械在道路上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和在企業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職工傷亡事故的處理,不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省、市(行署)、縣農業機械安全監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農機安全監理部門)主管所轄范圍內的農機事故處理工作。省國營農場總局系統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負責處理發生在本系統內的農機事故。第四條 農機安全監理部門(含省國營農場總局系統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下同)處理農機事故的職責是:處理農機事故現場;認定農機事故性質及當事人責任;處罰農機事故責任者;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第五條 農機事故按性質分為意外事故、技術事故、破壞事故和責任事故。
(一)意外事故:由于不能預見、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造成的事故。
(二)技術事故:因農業機械的設計、制造和修理質量問題引起的事故。
(三)破壞事故:有意圖、有預謀造成的事故。
(四)責任事故:違反國家、省有關農機安全管理規定和《黑龍江省農業機械安全操作規則》引起的事故。
意外事故、技術事故經認定后,法律、法規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農機安全監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參照本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破壞事故經認定后,交由公安部門處理,責任事故經認定后,由事故發生地農機安全監理部門依照本規定處理。第六條 農機事故按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程度,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一)小事故:輕傷一至二人;直接經濟損失二百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傷一至二人,輕傷三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三)大事故:死亡一至二人;重傷三至十人;直接經濟損失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四)重大事故: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五萬元以上。第七條 一次死亡三至四人的農機責任事故,市(行署)農機安全監理部門派人參加處理;一次死亡五人以上的農機責任事故,省農機安全監理部門派人參加處理。第八條 處理農機事故,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定性準確,責任分明,處理得當。第二章 現場處理第九條 發生農機事故時,當事人必須立即停車(停機),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標明位置),并迅速報告當地農機安全監理部門或所在地農機安全監理員,聽候處理。第十條 農機安全監理部門接到報案后應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察現場,收集證據,采取措施,盡量減少損失。在場群眾和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第十一條 當事人應當如實向農機安全監理部門陳述農機事故的經過,不得隱瞞農機事故的真實情況。其農業機械事故與交通事故 他知情者有義務向農機安全監理部門提供有關情況。第十二條 對與農機事故有關的機具、物品、尸體、當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狀態及事故現場狀況,農機安全監理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及時指派專業人員或者請有關部門派人進行檢驗或者鑒定,做出書面結論。第十三條 農機安全監理部門根據農機事故處理的需要,有權扣留與農機事故有關的農業機械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第十四條 農機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農機事故的當事人及其所有單位或農業機械的所有人應當預付醫療費,也可以由農機安全監理部門指定的一方或幾方預付。結案后按照事故責任承擔。第十五條 醫療單位應當及時搶救治療農故事故的傷者,并如實向農機安全監理部門提供醫療單據和診斷證明。
殯葬服務單位和有條件的醫療單位,對農機安全監理部門決定暫存的尸體應當接受存放。
上述單位收取搶救治療費用和尸體存放費用有困難的,由農機安全監理部門負責收回。第十六條 農機事故的尸體經檢驗或者鑒定后,死者家屬或所在單位應當在接到農機安全監理部門通知之日起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逾期拒不辦理的,存放尸體的費用自理。第三章 責任認定第十七條 農機安全監理部門在查明農機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是否有違章行為,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的關系以及在農機事故中的作用,認定事故性質和當事人的事故責任。
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有因果關系的,應當負農機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農機事故責任。
吉林省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農業機械事故與交通事故 了規范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行為農業機械事故與交通事故 ,保護農業機械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農業機械事故與交通事故 ,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吉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機械事故,是指農業機械在作業、轉移或停放時,因過錯或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第三條 除農業機械發生的交通事故外,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業機械事故處理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業機械事故處理工作。縣級以上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負責農業機械事故調查、責任認定和損害賠償調解。
發生涉及人身死亡的農業機械事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委托有關部門組織特別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其他與農業機械事故處理有關的部門應按照職能分工做好農業機械事故處理工作。第二章 案件受理第五條 發生農業機械事故,駕駛(操作)人員應當立即停機,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駕駛(操作)人員及現場人員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當地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農業機械事故與交通事故 ;農業機械參加保險的,應當報告保險公司。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妥善保管重要痕跡。
對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時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第六條 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負責受理農業機械事故報案。
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接到事故報案,應當制作受案記錄,并立即派農業機械事故處理員趕赴現場,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處理。對屬于農業機械事故的,應當自勘查現場時起24小時內立案;對不屬于農業機械事故的,應向當事人說明理由。第七條 發生農業機械事故,縣級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報告本級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和上級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對需要由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處理的,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特別調查組介入之前,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搶救傷員、保護現場等項工作不能中斷。第八條 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做好農業機械事故快報和農業機械事故月報工作。第三章 事故調查第九條 處理農業機械事故時,應有2名以上農業機械事故處理員參加,并出示農業機械事故處理員證。
農業機械事故處理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取得農業機械事故處理員資格后,方可從事事故處理工作。第十條 農業機械事故處理員與事故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十一條 農業機械事故處理員到達現場后,應當立即開展下列工作農業機械事故與交通事故 :
(一)組織搶救受傷人員;
(二)對有人員死亡的農業機械事故,應當立即通報公安機關;
(三)確定、詢問當事人;
(四)保護、勘查事故現場,查找證人,收集相關證據;
(五)對運載易燃、易爆、劇毒、易腐蝕等危險物品的農業機械發生的事故,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處置,并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六)事故造成供電、通訊、公路等設施損毀的,應當立即通報有關部門處理。第十二條 勘查農業機械事故現場,應當拍攝現場照片或攝像,繪制現場圖,提取痕跡和物證,制作現場勘查筆錄。
事故現場圖應當由參加勘查的農業機械事故處理員、當事人或者證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
當事人應當如實陳述事故發生的經過,不得隱瞞。第十三條 詢問當事人、證人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應當有兩名以上農業機械事故處理員在場。
(二)詢問當事人、證人應當分別進行,并告知證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作偽證、假證應當負的法律責任。
(三)詢問證人時,應當了解證人身份以及與事故當事人的關系。
(四)詢問當事人、證人應當制作詢問筆錄,經被詢問人復核無誤后,在筆錄上簽字。如當事人、證人要更正或補充的,應當在筆錄結束后續接。原筆錄涂改處應由當事人、證人簽字或蓋章。向年齡不滿十六周歲的當事人或證人調查取證時,應當有其監護人在場,筆錄由監護人簽字。
(五)對當事人自行書寫的農業機械事故經過和證人自行書寫的證實材料,農業機械事故處理員應當注明收到日期并簽名。
收割機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處理法律分析農業機械事故與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處理方式:1、保護事故現場農業機械事故與交通事故 ,把傷者送往醫院進行搶救。2、打電話報警農業機械事故與交通事故 ,由交警介入處理農業機械事故與交通事故 ,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3、對事故雙方當事人進行問話調查,對車輛進行技術檢驗。4、結合整個事故情況以及成因對事故進行責任分劃。5、責任分劃完畢,交警會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雙方當事人。6、交警會給事故農業機械事故與交通事故 的雙方當事人做和解工作,和解成功,雙方就簽訂和解協議。7、調解不成功,傷者一方可根據事故起訴侵權一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聯合收割機是行走式農業機械,不能離開拖拉機單獨工作,只是拖拉機的配套機械,刁某的聯合收割機未投保交強險,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限額內范圍內行為人先行賠償,超過限額部分由雙方當事人按責負擔,亦符合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