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費50元一天的計算標準
一般可以請求50元一天營養費50元一天的計算標準 ,但會根據當地經濟情況酌情認定營養費50元一天的計算標準 ,一般酌情按20-30元一天。時長一般支持按住院天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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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營養費賠償標準2021多少錢一天營養費一天多少并沒確定到某個數額營養費50元一天的計算標準 ,但可以參考部分地區營養營養費50元一天的計算標準 的計算方式。根據傷者受傷的嚴重程度營養費50元一天的計算標準 ,以其醫藥費的5%至20%來計算醫藥費,或者根據當地平均生活費的40%至60%來計算。營養費計算前提條件是:醫院在治療期間或出院后診斷證明書上有“需加強營養”的說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1)營養費的認定需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來確定:傷情明顯輕微,不需住院治療的,一樣平常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2)營養費的認定必須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醫療機構的意見,其內容應包括是否必要額外增長營養,必要增強營養的期限等。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前提條件,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必要為前提的,假如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為不必要輔助治療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
(3)營養費的計算公式:營養費賠償金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酌情花費的數額。
此外,營養費的賠償標準,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40%-60%的比例計算。
常見需要加強營養的情況
1、傷者受到外傷或手術書出血過多(出血量400毫升以上)
2、本身存在營養不良導致身體較弱,比如老年人或小孩
3、消化系統受損后拆除的
4、消化功能停滯者
5、傷者自己無法進食,只能通過輸入營養液或鼻飼
6、身體較大面積造成燒傷
護理費和營養費大致怎么算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損害需要護理營養費50元一天的計算標準 的營養費50元一天的計算標準 ,賠償義務人應當向受害人支付護理費。護理費營養費50元一天的計算標準 的相關規定于《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1條中,其中包括營養費50元一天的計算標準 了護理費的計算標準、護理期限、定殘后護理等問題,深圳中院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并結合道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的審判實踐,針對護理費計算問題給出營養費50元一天的計算標準 了指導意見。
1、受害人住院期間的護理費,如果護理人員沒有收入的,參照深圳地區護工現勞動報酬的情況,按每個護理人員每天人民幣50元的計算標準。
《人身賠償解釋》中規定,護理人員沒有收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深圳中院根據司法實踐,直接給出了確切的數額,簡便了計算步驟。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受害人主張出院或定殘后的護理費用可予以支持:
(1)受害人傷殘等級為三級或三級以上;
(2)經鑒定,受害人出院后其生活確實不能自理的。
護理費的計算包括兩大部分,一是住院期間的護理費,二是定殘后的護理費。如何判斷定殘后的護理費是否存在合理必要性,《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中之籠統地給出了“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的標準。到底什么樣的傷殘級別、什么樣的護理級別才可以計算定殘后護理費,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并沒有給出確切的范圍,這讓受害人在索賠過程中犯難了。深圳中院結合審判實踐,在合乎法律法規的范圍內,給出了支持定殘后護理費請求的具體標準。
3、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費可以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道路交通事故之聲時深圳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計算五年。
上述五年,從受害人出院后計算,多次住院的,以最后一次出院后計算。
超過五年后,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后續護理的,可另行訴訟。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中關于護理期限的規定,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交通事故賠償項目
司法實踐中,有的受害人在訴訟時的傷殘等級比較高,但是隨著日后的治療、慢慢康復,傷殘等級降低了甚至完全恢復的情形也是存在。而訴訟時是按照當事人當時的所評定的傷殘等級計算的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定殘后護理費等費用,而這些費用的計算是關系達到期限的。比如根據當時受害人的傷殘等級,其護理期限需要計算10年,但是,當事人5年后康復了,生活完全可以自理了,那么后5年的護理費實際上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且護理費屬于一次性給付項目費用,此時,后5年的護理費對于賠償義務人而言是“超額給付”,對于受害人而言屬于“不當得利” ,給予公平原則賠償義務人可以要求受害人返還。這樣一來,存在加重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的可能性,也在無形中增加了司法成本。深圳中院在處理定殘后護理費護理期限問題上,采取以5年為一階段的做法,不僅更好地平衡了雙方利益,也節約了司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