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與承攬之間的主要區別哪_雇傭與承攬的本質區別
(案例標題)家電安裝工墜樓索賠案背后的法律關系解讀
一、案件基本情況
南康某家電超市主營空調銷售和免費安裝業務。該超市在為客戶李某安裝空調時出現人手不足的情況。超市臨時聯系個體戶譚某協助安裝工作。雙方約定譚某自帶安裝工具,每裝好一臺空調可獲得90元報酬。
安裝過程中譚某的保險繩突然脫落。譚某從高處墜落并受重傷。事后譚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家電超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5萬元。
二、案件爭議焦點
法院審理過程中出現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雙方存在雇傭關系。家電超市作為雇主,應當對雇員譚某的工作傷害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主張雙方屬于承攬關系。譚某作為獨立承攬人,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意外應由其自行負責。超市作為委托方沒有賠償義務。
三、雇傭關系與承包關系的四大區別
法律上區分雇傭和承包關系有四個關鍵標準。第一是工作目的不同。雇傭關系的核心是提供勞動力,承包關系的核心是交付具體成果。
第二是工作自主性差異。雇員需要服從雇主的指揮安排,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工作方式。第三是工具來源不同。雇員通常使用雇主提供的工具,承包方需要自備工作設備。
第四是報酬結算方式。雇傭關系采用固定周期支付工資,承包關系按工作成果結算報酬。這四個標準成為法院判斷案件性質的重要依據。
四、案件關鍵事實分析
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譚某與家電超市的關系符合承包關系特征。譚某的工作目標是完成空調安裝任務,這屬于交付具體成果的范疇。安裝過程中譚某自帶工具設備,證明其具備獨立工作條件。
報酬計算方式更支持承包關系認定。雙方約定每完成一臺安裝支付90元,這是典型按成果計費的模式。譚某在安裝過程中自主操作,超市未進行現場指揮或監督。
事故直接原因是譚某未固定好保險繩。現有證據顯示超市在選擇承包方時不存在過失,也沒有錯誤操作指導行為。這些事實進一步支持承包關系認定。
五、法院判決與啟示
法院引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條作出判決。該條款規定承包方在作業中造成自身損害的,委托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據此駁回譚某的訴訟請求。
這個案例給社會帶來三點啟示。第一是臨時用工需明確法律關系,口頭約定容易產生糾紛。第二是特殊工種必須做好安全防護,承包方需自行承擔作業風險。第三是企業在選擇合作方時,要注意審查對方資質和安全保障能力。
(案件后續)譚某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強調承包關系中的風險自擔原則。最終判決生效后,家電超市主動給予譚某1萬元人道補助,雙方達成和解。
(法律建議)相關從業人員應當注意三點。第一是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關系性質。第二是購買足額意外保險轉移風險。第三是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避免因疏忽導致事故。
(行業影響)該案例公布后,當地家電安裝行業規范明顯提升。超過80%商家開始與安裝工簽訂正式承包協議,意外保險購買率增長65%。行業協會據此制定了標準承包合同范本,推動行業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