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下車時受傷可否要求車輛所有人及保險公司承擔責任_乘客下車時摔傷保險賠償嗎
車門事故引發賠償糾紛:五步解析乘客權益保障
一、案件經過:車門意外關閉致乘客重傷
2025年2月2日上午9點10分,胡女士乘坐范某駕駛的公交車到達廣州南洲路車站。當胡女士正在下車時,車輛右后門突然關閉夾住她的腳,導致她摔倒受傷。這輛公交車屬于廣州A運輸公司,購買了某保險公司的交通強制險和商業保險。
事故發生后,胡女士立即被送往中山大學孫逸仙紀念醫院急診。當天下午轉院至骨科專科醫院接受治療。從2月2日到3月12日,胡女士共住院38天。5月6日的醫療鑒定顯示,她左大腿骨折造成腿部功能部分喪失,被評定為九級傷殘。
二、責任認定:法院判定司機負全責
廣州交警海珠大隊2月4日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范某負全部責任。運輸公司和保險公司提出異議,認為事故發生時胡女士仍是乘客,不屬于交通險保障范圍。但法院審理后支持交警認定,指出乘客下車時即轉化為行人身份。
法院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判定保險公司需在交通險范圍內先行賠付。具體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伙食補助、交通費、精神損失費、傷殘賠償等。超過交通險限額部分,由商業險按合同賠付,最后剩余部分由運輸公司承擔。
三、賠償順序:三步賠付保障傷者權益
本案明確了交通事故賠償的三大步驟。第一步由交通強制險在限額內全額賠付。第二步當賠償超出交強險時,啟動商業第三者險進行補充。第三步若仍有不足,由實際責任人(運輸公司)承擔最終賠償。
保險公司提出的"乘客身份"抗辯未被采納。法院強調關鍵在于事故發生時當事人的狀態。當乘客完成下車動作時,其身份已轉變為普通行人,應當享受行人應得的法律保護。
四、法律依據:四大要點支撐判決結果
第一,交通事故認定不局限于車輛碰撞。根據法律規定,只要是在公共道路因車輛操作導致的人身傷害都屬交通事故。第二,乘客下車過程受特別保護。從開始下車到完全離開車輛期間,乘客享有行人同等權利。
第三,保險賠付順序有明確規定。交強險先行、商業險補充、責任方兜底的順序不可顛倒。第四,職務行為責任由單位承擔。司機范某因工作失誤導致事故,賠償責任由其所屬運輸公司最終承擔。
五、乘客權益:三大注意事項要牢記
這個案例給公眾三個重要提示。首先,下車過程要注意安全,但若發生事故不必慌張。其次,及時報警取證至關重要,交警的事故認定書是索賠關鍵證據。最后,要了解保險賠付順序,避免被保險公司推諉。
受傷乘客可同時起訴運輸公司和保險公司。法院會按照先交強險、再商業險、最后責任方的順序處理賠償。即使運輸公司經營困難,保險賠付也能最大限度保障傷者權益。
該案判決歷時三個月完成,最終胡女士獲得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等共計28萬余元。其中保險公司承擔了76%的賠償金額,運輸公司支付剩余部分。這個典型案例為處理類似事故提供了明確指引,也提醒公交企業加強司機培訓、完善車輛安全檢查制度。
對于普通乘客來說,除了了解維權途徑,更要注意乘車安全。建議下車時提前做好準備,注意觀察車門狀態。若遇緊急情況,立即使用車內緊急制動裝置。運輸公司應當定期檢修車門感應系統,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通過這個案件可以看到,我國交通事故處理機制日趨完善。從現場處置到保險理賠,每個環節都有明確規范。當遇到糾紛時,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依法維護自身權益是最有效的解決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