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孩子非親生
《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即將生效,《 婚姻法 》相應廢止。 法律對非親生 子女撫養權 是怎樣規定的 繼父母與對方的子女,在法律上并沒有法定的 撫養 、 贍養 的義務。但如果繼父母一方,愿意撫養繼子女的,且對其成長中付出民法典孩子非親生 了照料、教育、撫養義務的,法律上認可雙方構成了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只有在滿足此條件下,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才等同于親生父母與親子女的關系。 1、《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這里的父母與子女,當然是指有血緣關系的,即親生的。換句話說:對非親生子女,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 2、在現實生活中,養父母與養子女,雖沒有血緣關系,但作為擬制血親,其權利義務等同于親生父母與親子女。 3、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其本身并沒有血緣關系。 再婚 家庭中,繼父母與對方的子女,在法律上并沒有法定的撫養、贍養的義務。但如果繼父母一方,愿意撫養繼子女的,且對其成長中付出了照料、教育、撫養義務的,法律上認可雙方構成了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只有在滿足此條件下,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才等同于親生父母與親子女的關系。 4、在現實生活中,婚姻中的一方與民法典孩子非親生 他人懷孕而生子,另一方不明真相,作為親生 子女撫養 ,后發現該子女非親生。如果不明真相的一方,起訴要求該子女的親生父母賠償其撫養期間支出的相關費用,人民法院是支持其 訴訟 請求的。這就從另一側面,反映了:對非親生子女是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的。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夫妻 離婚 后,對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因此,當父母雙方對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議時,法院應當進行調解,盡可能爭取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解決。在當事人雙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協商決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撫養,或隨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對上述幾種撫養方式的解決,法院都是可以準許的。但是,如因男女雙方離婚后,經過 親子鑒定 發現子女不是自己親生的,由孩子親生父母撫養,非親生父方或母方沒有撫養義務。 有關法律非親生子女的 撫養權 的規定,其實對于很多重組的家庭來說,只要再婚的父母同意撫養,是可以按照親生父母的撫養規定來判定的。對于 收養 的孩子,如果是養父母自愿撫養該子女,那么需要向當地戶籍管理部門進行申報撫養的權力。
孩子不是親生的可以要求賠償嗎孩子不是親生民法典孩子非親生 的可以要求賠償。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民法典孩子非親生 ,有其他重大過錯民法典孩子非親生 ,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該條款作為兜底條款,包含其他內容,女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婚外異性發生過性關系的才會引發目前的結果,女方的行為屬于嚴重違反夫妻之間忠實義務,構成重大過錯,男方有權請求女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
關于已經支付的撫養費能否主要要回,目前尚存有爭議,但是主流觀點是,男方在沒有法定撫養義務的前提下、受欺詐而撫養非親生子女的,并為此支出撫養費是應予以返還的。
具體返還的標準還是會根據雙方的家庭情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綜合判定后酌定金額予以返還。
在提起離婚訴訟期間,主張孩子非親生的、并且已經發現孩子非親生,可以提供初步證據予以證明,提供的親子鑒定結果法院認定無效后,還可以向法院申請司法鑒定,由法院指定鑒定機構重新做親子鑒定,法院批準做司法鑒定后,女方若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法院也可以推定為確實不存在親子關系,認定孩子確屬非親生,對男方的訴訟請求酌情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民法典孩子非親生 :
(一)重婚民法典孩子非親生 ;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不是親生的孩子有繼承權嗎?不是親生民法典孩子非親生 的孩子民法典孩子非親生 ,養子女或是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有繼承權。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民法典孩子非親生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民法典孩子非親生 ;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民法典孩子非親生 ,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