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2n賠償需要什么證明
法律分析:只有公司違有違法行為造成的裁員拿2n賠償需要什么證明 ,才可以獲得2N的賠償。通常情況下公司裁員要按照N+1的方式進行賠償。
1、n為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拿2n賠償需要什么證明 ,1為代通金拿2n賠償需要什么證明 ;
2、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n;
3、因醫療期滿解雇、不能勝任工作、情勢變更原則解雇這三種情況下拿2n賠償需要什么證明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為n+1。除非地方有特殊規定或者雙方有特別約定,除拿2n賠償需要什么證明 了這三種情形外,企業不需要支付代通金;
4、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為2n;
5、n、n+1、2n分別適用不同情形,三者不可兼得。支付了賠償金便不再支付補償金和代通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什么情況可以要求公司2n賠償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拿2n賠償需要什么證明 ,勞動者可以要求按照兩倍拿2n賠償需要什么證明 的經濟補償金進行賠償,即2N。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無固定期限合同 2n賠償條件一、無固定期限合同賠償2n
一旦員工與單位簽拿2n賠償需要什么證明 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拿2n賠償需要什么證明 ,就不能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等理由終止勞動合同,只能按照解除勞動合同拿2n賠償需要什么證明 的相關規定處理,并須支付員工補償金。
企業在進行“經濟性裁員”時,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拿2n賠償需要什么證明 的人員,應在“優先留用”之列。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注意:“無固定期限合同”并非鐵飯碗,如雙方經協商同意,或出現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等法定條件等時,仍是可以終止的。
離職如何拿到2n的補償法律分析拿2n賠償需要什么證明 :N是指勞動者在本企業里拿2n賠償需要什么證明 的工作年限拿2n賠償需要什么證明 ,大部分離職形式,正常情況下拿2n賠償需要什么證明 的經濟補償為N,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為2N。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拿2n賠償需要什么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的2n賠償不給離職證明勞動者在離開原單位時拿2n賠償需要什么證明 ,應當要求單位出具符合法律規定的離職證明拿2n賠償需要什么證明 ,而用人單位有為依法離職的勞動者提供離職證明的義務。保留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據,并按照法律規定辦理好交接工作離職證明是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時由用人單位出具的證明,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會要求勞動者進行工作交接完成后。因此,依法應當與用人單位辦理工作交接的勞動者,應當按照法定要求或者約定要求與單位辦理工作交接,并保留原始的工作交接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