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勞動合同雙倍賠償的案例
其實,在我國未簽勞動合同雙倍賠償的案例 的立法中早已對 沒簽勞動合同 、拖欠工資等勞動爭議都作了具體未簽勞動合同雙倍賠償的案例 的規定,筆者建議勞動者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解決,爭取相應的賠償——一、沒簽合同——賠償二倍工資我國《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中已經明確規定“ 建立勞動關系 ,應當訂立 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由此,案例中李先生雖然并未跟公司 訂立勞動合同 ,但是在事實上已經建立了勞動關系,這并不影響他向公司要求賠償。二、拖欠工資——加付賠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解除、 終止勞動合同 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可見,案例中李先生不僅有權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如果經相關部門責令還逾期不付的,還可以要求支付額外的賠償金。三、解除合同—— 經濟補償金 從《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我們知道,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 社會保險費 的”,勞動者無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單位,即可提出 解除勞動關系 ,并有權要求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具體的補償標準可參見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所以,案例中公司在 沒有簽訂合同 的情況還規定不能辭職,或者辭職拖延發工資的行為顯然不合理,李先生在證據充分的前提下,完全有理由要求該公司作出相應的賠償。
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適用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未簽勞動合同雙倍賠償的案例 , 建立勞動關系 ,應當訂立 書面勞動合同 。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未簽勞動合同雙倍賠償的案例 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未簽勞動合同雙倍賠償的案例 的工資。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二倍工資,是基于用人單位沒有按照 勞動合同法規定 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是用工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向勞動者支付的懲罰性賠償金,立法的本意即是督促用工單位按照法律規定與勞動者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本案中,無論合同到期制簾公司是否有意向與宋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無論宋某的權益是否造成實際損害,只要雙方未實際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即可適用《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的支付二倍工資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勞動爭議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滿 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 履行勞動合同 。本案中,宋某與該制簾公司的 勞動合同到期后 ,制簾公司沒有及時給宋某辦理 終止勞動合同 手續,宋某仍在該公司的安排下繼續提供勞動,應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但原 勞動合同期限 已經屆滿,這意味著該份 勞動合同終止 ,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復存在,原有的勞動關系已經隨著勞動合同的終止而被消滅。用人單位的默認行為使雙方開始了新的勞動關系,但雙方并未就新勞動關系實際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以上是對沒有續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嗎的解答。
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賠償是怎樣入職不超過2年未簽勞動合同雙倍賠償的案例 ,離職不超1年未簽勞動合同雙倍賠償的案例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未簽勞動合同雙倍賠償的案例 ,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等。
1、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部分地區需要提供)。立案后,開庭,然后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委不收費;
2、勞動爭議,有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是關鍵,例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打印并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未簽勞動合同雙倍賠償的案例 你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當然,沒有證據也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只是有敗訴的風險;
3、如果請專業人士指點,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一樣能勝訴,且勞動仲裁委不收費。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沒簽勞動合同如何賠償雙倍工資未簽勞動合同雙倍賠償的案例 我國法律對未簽勞動合同的賠償規定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沒有與跟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未簽勞動合同雙倍賠償的案例 ,要支付勞動者每月兩倍的工資。另外,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跟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從應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開始向支付勞動者每月兩倍的工資。以上就是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不簽勞動合同如何賠償雙倍工資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可以進行協商計算未簽勞動合同雙倍賠償的案例 ,協商不成未簽勞動合同雙倍賠償的案例 的未簽勞動合同雙倍賠償的案例 ,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未簽勞動合同雙倍賠償的案例 ,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一、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如何計算?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按照勞動者個人平時的基本工資的兩倍來進行計算,至于經濟賠償金是按照經濟補償金兩倍進行計算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限制,給予勞動者經濟補位,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公司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有哪些?
1、員工有過錯
(1)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
(3)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
(4)員工同時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后拒不改正;
(5)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6)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員工無過錯,但由于主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仍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3、員工無過錯,公司經營出現困難需要經濟性裁員
(1)公司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
(2)公司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3)公司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還是要裁減人員;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未簽勞動合同賠償雙倍工資怎么算的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簽勞動合同雙倍賠償的案例 ,雙倍賠償的計算方式是未簽勞動合同雙倍賠償的案例 :月平均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月數*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未簽勞動合同雙倍賠償的案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未簽勞動合同雙倍賠償的案例 ,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具體計算方法未簽勞動合同雙倍賠償的案例 :
計算二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還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那么計算二倍工資截至時間至滿一年的前一日。
二倍工資的計算標準,按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資、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項目后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確定。月工資未明確各構成項目的,由用人單位對工資構成項目進行舉證,用人單位不能舉證或證據不足的,二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按照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