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工傷停工留薪期對照表
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江蘇省工傷停工留薪期對照表 ,在停工留薪期內江蘇省工傷停工留薪期對照表 ,原工資、薪水、福利、保險等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一般不會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江蘇省工傷停工留薪期對照表 他情形。
江蘇省工傷賠償標準一覽表一、醫療費
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江蘇省工傷停工留薪期對照表 ,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江蘇省工傷停工留薪期對照表 ,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2、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江蘇省工傷停工留薪期對照表 ,并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3、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準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并按時足額結算費用。
4、受害人獲得工傷事故醫療費賠償有前提條件,即除緊急情況外,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且其各項費用需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在滿足上述條件后,受害人可獲得醫療費賠償。
二、伙食補助費
1、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由于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對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的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2、原則上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期間是住院期間,即根據受害人住院期間這段時間計算伙食補助費,有多少天,再乘以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每天的標準,就可以得出具體的伙食補助費。
三、交通食宿費
1、關于醫生出診的交通費。
由醫生到受害人處出診的,如果出診的交通費已經納入醫療費中,那么,受害人從醫療費中得到賠償,無需再納入交通費中。如果并未計入出診費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則該支出應按交通費予以賠償。
2、關于受害人或其陪護人員使用私家車的費用。在前往治療或轉院中使用私家車作為交通工具的,應賠償其正常的實際支付的費用,如相應的、合理的燃料費、停車費、過路費等。
3、關于交通費的計算標準。
在實踐中,一般認為,交通費應當參照侵權行為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準支付交通費。但是,也要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情況和救治的實際需要,靈活予以掌握。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出租車等,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車的,應以普通硬座火車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軟座、臥鋪的,也應當容許,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其合理性。
3、在緊急情況下,還應當允許乘坐飛機,也要由受害人說明其正當理由。
四、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五、停工留薪期工資
1、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含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補貼以及加班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2、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3、發生工傷前工作未滿1個月的,按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尚未約定或無法確定原工資額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職工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六、傷殘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八、傷殘津貼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九、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統計部門最近一次公布的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之差計算,五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4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六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2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七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八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8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九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十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2、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十、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傷殘等級和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分別發給1—36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停工留薪期間的對照表格是什么呢由于各地江蘇省工傷停工留薪期對照表 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每個地方關于停工留薪期江蘇省工傷停工留薪期對照表 的對照表也是不一樣的。停工留薪期是針對身體的不同部位遭受的原發性損傷后,進行治療和恢復所需要的時間。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經鑒定后,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江蘇省工傷停工留薪期對照表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江蘇省工傷停工留薪期對照表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江蘇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1,本目錄中江蘇省工傷停工留薪期對照表 的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針對身體不同部位遭受原發生損傷后,進行救治和恢復性治療所需要江蘇省工傷停工留薪期對照表 的時間.
2,傷害部位按國際疾病分類(ICD—10)中的損傷類型,分為頭部損傷;頸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損傷;肩和上臂損傷;肘和前臂損傷;腕和手損傷;髖和大腿損傷;膝和小腿損傷;踝和足損傷;身體多部位損傷;軀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損傷;異物滯留;燒傷和化學灼傷;凍傷等十五類,共列傷害部位441條.各傷害部位編碼是按ICD—10中的編碼進行編排.職業病分列七類,61種常見職業病,各類中毒51種.有些臨床發病較少的職業病種未列其中,可根據職業病專家的意見確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損傷基本上均按淺表損傷,開放性傷口,骨折,關節脫位和韌帶的損傷,神經損傷,血管損傷,內部器官損傷,肌肉和肌腱損傷,臍壓傷和切斷傷劃分.
4,淺表損傷包括:(1)擦傷;(2)挫傷(包括青腫和血腫);(3)淺表異物所致的損傷不伴有大的開放性傷口.
5,開放性傷口包括:(1)穿刺傷;(2)切割傷;(3)撕裂傷;(4)動物咬傷.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一般為多久,如何計算工傷保險條例 在第三十一條二款對 停工留薪期 作了原則性規定江蘇省工傷停工留薪期對照表 ,即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這里只有最高期限的規定,但對各個傷殘等級以及特殊情況下究竟怎樣確定停工留薪期還是沒有規定?!督K省實施amp;lt;工傷保險條例amp;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江蘇省工傷停工留薪期對照表 我們在具體處理關于 工傷保險待遇 爭議時,經常會遇到職工不能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或者只受輕傷但卻一直向用人單位出具休假條,有的甚至超過了12個月。這里的情況比較復雜,在處理時,賦予了仲裁員和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對不能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卻又主張停工留薪期工資的情況,有的人認為不應當支持此請求,因當事人對其所提出的主張不能提供相應證據予以佐證;還有些人認為應當酌情支持,但“酌情”到什么程度,意見不一。對出具休假條,要審查休假條的真實性,不能一概認可職工所出具的休假單?!渡綎|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對各種傷情的停工留薪期作出了規定,值得參考和借鑒。《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遭受原發性損傷引起感染及并發癥的,根據協議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礎上增加2個月。第六條規定,所受傷害部位或組織器官未列入《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的,以臨床治愈或者經治療相對穩定的時間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第七條規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傷情尚未穩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復工作仍需治療的,應在期滿前5個工作日內向本單位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書面申請,并提交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用人單位同意后,可以延長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對工傷職工延長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應在接到申請7個工作日內持該職工的 工傷認定決定書 、住院或門診病歷、相關檢查報告、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職工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書等,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用人單位未提出申請的,視為同意延長停工留薪期。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確認結論前,工傷職工繼續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的,停工留薪期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