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漏診至死賠償條例
醫院漏診應該進行一下項目的賠償:1、醫療費;2、誤工費;3、住院伙食補助費;4、殘疾生活補助費;5、殘疾生活補助費;6、殘疾用具費;7、被扶養人生活費;8、喪葬費;9、交通費;10、住宿費。按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來算;11、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來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醫院漏診至死賠償條例 ,憑據支付醫院漏診至死賠償條例 ,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醫院誤診導致死亡賠償標準醫院誤診導致死亡醫院漏診至死賠償條例 的賠償標準先由雙方協商處理醫院漏診至死賠償條例 ;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醫院漏診至死賠償條例 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具體賠償內容包括醫院漏診至死賠償條例 :醫療費、喪葬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具體賠償標準參考醫療事故等級和損害后果中醫院漏診至死賠償條例 的責任程度等確定。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醫院漏診承擔怎樣責任醫院漏診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醫院漏診至死賠償條例 ,發生醫療事故后,產生民事糾紛醫院漏診至死賠償條例 的,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醫院漏診至死賠償條例 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醫生漏診需承擔什么責任承擔違約責任或民事責任醫院漏診至死賠償條例 ,漏診是醫療過錯行為醫院漏診至死賠償條例 的一種。從我國有關醫療事故的法律規定來看,醫療過錯是指醫院違反正常的醫療護理常規規范,對患者造成不應有損害的一種行為。醫療事故需要損害后果的出現,且這種損害后果要和醫院的過錯行為存在因果關系。
如果漏診等醫療過錯行為沒有對患者造成損害,即患者的損害不是醫療過錯行為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疾病本身導致的必然結果,或者其醫院漏診至死賠償條例 他非醫療過錯行為的因素造成的,醫院沒有違反正常的醫療護理常規規范,則不構成醫療事故。換句話說,只有漏診的醫療過錯行為成為患者損害后果的原因,又經過醫學會組織的鑒定認為構成的,才屬于醫療事故。
比如若患者病情演變所致,與被告的漏診無直接的關系,根據法律規定,就不具備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即使存在過失行為,但只要此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就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但是,對于漏診中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過錯損害,受害人還是有可能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規定的標準進行索賠,這個賠償標準比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醫療事故賠償標準高出很多。
漏診是事故還是醫療過錯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院漏診至死賠償條例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那么漏診是醫療事故嗎?
漏診只是醫療過錯行為的一種表現形式。從法律的角度說,醫療過錯可以是造成醫療事故的原因,也可以是鑒定為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損害事件,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混稱。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漏診沒有具體的規定。但從醫療事故的有關解釋來看,醫療事故是由醫學會組織鑒定認為構成事故的醫療損害事件,構成醫療事故有三個條件:醫療過錯、醫療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醫學會組織的鑒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醫院救治不當致人死亡如何賠償醫院救治不當致人死亡醫院漏診至死賠償條例 的賠償標準先由雙方協議處理醫院漏診至死賠償條例 ;協議不成的醫院漏診至死賠償條例 ,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要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對于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醫院漏診至死賠償條例 :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