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賠償金可以被執行嗎
我國原先法律認為殘疾賠償金可以被執行嗎 ,殘疾賠償金是對公民健康權受侵害導致其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殘疾賠償金可以被執行嗎 的賠償殘疾賠償金可以被執行嗎 ,即勞動能力喪失說。受害人因為侵權行為造成身體殘疾,全部或者部分損失殘疾賠償金可以被執行嗎 了勞動能力,創造財富殘疾賠償金可以被執行嗎 的能力降低,故賠償的標的物是喪失的勞動能力。勞動能力喪失說的缺點在于補償標準過低,不能救濟受害人因侵權行為遭受的全部損失。現《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及《侵權法》改變了以往的做法,采取了所得喪失說,即損害賠償的核心在于填充損失,并且認為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賠償而不是以往認為的精神損害賠償。這一改變體現了以人為本、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的理念。
司法實踐中,殘疾賠償金能否執行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認為,殘疾賠償金可以執行。理由是殘疾賠償金是對受害人收入損失進行的賠償,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不能執行,應當可以被執行;另一種認為,殘疾賠償金不能執行。理由是殘疾賠償金具有人身專屬性質,是對受害人勞動能力喪失進行的賠償,不具有可執行性。
筆者認為,殘疾賠償金不能被執行。
首先,我國現行法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殘疾賠償金不能執行,但其性質應該是一種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傷殘等級給予的具有人身專屬性質的法定損害賠償金,是為了保障受害人的基本生活,它具有保障性質,不是一種純粹意義上的財產收入。且它的計算方式是按照訴訟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來計算,這種計算方式雖然在一定程度和時期內保證了受害人的基本生活所需,但隨著時間推移、物價上漲、生活成本增加等因素影響,大部分人的生活狀況仍然堪憂,如果對殘疾賠償金進行執行,無疑是雪上加霜。
其次,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殘疾賠償金已將被撫養人生活費納入其中,既然其中有被撫養人的生活費,一旦執行,必然會影響到被撫養人的生活。再次,執行殘疾賠償金可能引發不良社會影響,不執行更符合人道主義精神。執行殘疾賠償金尤其是重殘人員的殘疾賠償金,不僅可能影響其基本生活,也容易引發負面新聞,無法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和諧統一。
綜上,殘疾賠償金本質上是對殘疾人身心損害的賠償,法律并不會因為殘疾人是債務人身份而剝奪其基本生存權。執行以殘疾為代價的賠償金,勢必會嚴重危害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殘疾人欠錢可以執行殘疾補貼嗎殘疾人欠錢可以執行殘疾補貼的
一般來說殘疾賠償金可以被執行嗎 ,殘疾都分為一定的等級,等級越高,證明殘疾程度越大,可以領取的補貼也就越多。 目前殘疾賠償金可以被執行嗎 我們這里的補貼標準是,一級殘疾每月80元,二級殘疾每月50元,三級殘疾每月30元,四級殘疾每月20元。
根據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我國總人口數,及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我國殘疾人占全國總人口的比例和各類殘疾人占殘疾人總人數的比例,推算2010年末我國殘疾人總人數8502萬人。
殘疾人無力償還債務,法院怎么執行?無力償還債務殘疾賠償金可以被執行嗎 ,在法律上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暫時無力償還,另外一種是永久無力償還。無論是哪一種,法院都會強制執行,保護受害者殘疾賠償金可以被執行嗎 的權益,而不是說殘疾賠償金可以被執行嗎 你無力償還,就可以躲避法律制裁。一般情況下,殘疾人無力償還,自己所有可供執行殘疾賠償金可以被執行嗎 的財產,都會被交付給債權人。
生活中可能有“天使”會關心弱勢群體,可是法律是公平的,任何人犯罪都要付出代價。殘疾人債務也是債務,不會因為身份特殊,而避免法律的處罰。即使對方沒有任何可供執行的財務,起訴也可以避免訴訟過期。因此在生活中,如果有人欠錢不還,一定不要覺得對方沒有還債能力,就不起訴。
1、無力償還債務
在電影或者電視劇里,殘疾賠償金可以被執行嗎 我們經常能聽到一句話,叫做“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這句話現在也適用,債務人必需清償債務,債權人有權利拿回屬于自己的錢。不過在生活中,往往會出現特殊情況,那就是債務人無力償還。
一般情況下,會有暫時無力償還和永久無力償還兩種。暫時的判決是分期償還,永久則是通過法院清算債務人的現有財產。在不影響債務人生活的情況下,通過判決強制執行,把債務人的個人財產還給債權人。殘疾人基本屬于后者,法院會采取強制的形式。如果沒有可供償還的債務,那就沒辦法了。
2、及時起訴
很多人在生活中,看到債務人無力償還欠款,往往會心有不忍,放棄起訴的機會。實際上這種做法是不對的,我們不清楚債務人是假裝無力償還,還是真的無力償還。通過法院起訴,可以查明對方的財產,同時也能避免訴訟期過期。
我們都知道,欠錢訴訟時效只有3年,超過3年之后,法院可能不再受理。要是我們在規定時間內起訴,即使對方暫時無力償還,也可以避免訴訟時效。在法院判決之后,就不用再受3年的限制。
3、延期執行
殘疾人的狀況,應該屬于永久無力償還,并且在強制執行后也拿不到多少錢。此時按照法律,只能選擇延期執行,等對方有錢了以后再還給我們。或者說終止執行裁定,繼續觀察債務人的生活,發現對方有能力償還可以立馬起訴,然后重新恢復執行。
交通事故賠償中的誤工費、傷殘賠償費是否可以先予執行?如符合條件殘疾賠償金可以被執行嗎 ,是可以殘疾賠償金可以被執行嗎 的
民事訴訟法規定殘疾賠償金可以被執行嗎 的先予執行適用的案件范圍是:第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案件;第二,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第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所謂的情況緊急,主要是指下列情況: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需要立即返還用于購置生產原料、生產工具款的;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
上述類型的案件,需要先予執行的,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第一,當事人之間事實基本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生產經營的。即當事人之間誰享有權利誰負有義務是明確的。先予執行是預先實現權利人的權利,如果當事人之間誰享有權利誰承擔義務不明確,也就無所謂預先實現權利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要求案件的基本事實是清楚的,人民法院根據案情能夠判斷出誰是權利人以及權利人享有什么性質的權利。就被申請人承擔的義務的性質而言,通常是屬于給付、返還或賠償義務的性質。
第二,申請人有實現權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請人不預先實現有關的權利,則其生活或生產就會遇到極大的困難。
第三,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請,案件的訴訟請求屬于給付之訴。當事人是否因生活或生產的急需而要立即實現有關的權利,當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執行的要求應當由當事人主動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不能主動依職權裁定采取先予執行的措施。
第四,被申請人有履行的能力。因為只有被申請人具有履行的能力,申請人的申請才有可能實現,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執行的裁定才有實際意義。
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法院可以凍結低保金和殘疾補貼嗎?1、低保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殘疾賠償金可以被執行嗎 ,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
其實這個講白殘疾賠償金可以被執行嗎 了,就是法院強制執行不能讓被執行人活不下去。要是一個人活不下去,那肯定是要出大問題的。低保在殘疾賠償金可以被執行嗎 我們官方上的定性以及大家的觀念理解,這個就是屬于必需生活費用范圍。按司法解釋規定,這個本身就屬于不能執行的對象。法院強制執行凍結低保卡,給被執行人的生活需求帶來嚴重影響,不僅是不合理,還違反了我們上述執行有關規定。
2、殘疾補貼
殘疾人本身就屬于弱勢群體。我們國家基于照顧殘疾人的生活需求,根據殘疾情況予以相應的補貼。根據規定,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應該說,這個殘疾補貼金具有人身專屬性以及帶有國家公益性和人道性。我司法解釋規定不能執行的財產之一有“ 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這里面僅僅涉及輔助工具及醫療物品,并并沒有涉及殘疾補貼。但殘疾補貼與這兩個東西在本質上沒有差別,個人認為這個殘疾補貼金也不應當予以執行。按我們法律規定,當事人認為法院執行行為有錯誤,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讓法院糾正執行行為,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本人在民政部門工作,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先說答案: 法院肯定不能凍結低保金,更不宜凍結殘疾人兩項補貼 。為什么這樣說呢殘疾賠償金可以被執行嗎 ?
目前,我國關于 社會 救助制度的最高層級的立法,是國務院于2014年2月發布、從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 社會 救助暫行辦法 》,是國務院作為中央人民政府依法制訂的 行政法規 ,其立法層次僅低于立法機關制訂的法律,在我國范圍之內,具有無可質疑的權威性,肯定也是國家意志的體現。《暫行辦法》規定的救助方式有八種之多, 最低生活保障 (簡稱為: 低保 )只是其中的一種。
《暫行辦法》 第九條 明確地規定:“ 國家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人均收入 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財產狀況 規定的家庭,給予 最低生活保障 。”用通俗的話概括就是:民政部門以當地政府確定的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即: 低保標準 )為根本的判斷依據,對 具有本地戶籍 、 家庭人均收入 低于低保標準、 家庭財產狀況 符合認定條件的家庭(或個人),由民政部門按照法定的程序依法決定給予的財政資金補助,其根本目的就是保證陷入生活困難的低保戶維持一個“最低”水平的基本生活條件,不至于挨餓、受凍,啼饑號寒,體現的是 社會 公平原則。畢竟,人活在世上,每一個人都有吃飽肚子穿暖衣的基本權利。而符合法定條件的低保對象往往是: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很低,主要是由于 病殘、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 以及 生存條件惡劣 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難的居民。
毫無疑問: 給予低保戶低保金待遇,既是政府部門依法做出的一項行政決定 , 又體現著政府對生活困難的弱者群體的關心、愛護和經濟支持,是 社會 主義制度優越性的一部分,也是國家和政府依法保障基本人權的實際行動 。
如果從反向的角度看,假如任由法院凍結、查封、扣劃低保金,肯定就有兩個性質十分嚴重的后果: 1、 低保戶家庭只能繼續挨餓受凍 。 2、 政府行政部門依法做出的決定被法院強制否決,徹底失去了作用 。在我國,這種情況是絕對不允許出現的,法律、法規對此都有非常明確的規定。
在 法律 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 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 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非常肯定:低保金當然屬于“生活必需費用”的范疇。
在 司法解釋 方面,從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 第五條 明確規定:“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 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 當地有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的,必需的生活費用 依照該標準 確定 ;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
也就是說:法院不僅不得查封、扣押、凍結低保金,還可以在涉及到其他被執行人的強制執行時,以當地的低保標準為基本依據,確定生活必需費用的具體金額。毫無疑問: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我國所有的人民法院都必須嚴格地遵照執行 。即: 人民法院肯定無權查封、扣押、凍結低保金 。
說到底就一句話: 任何人,任何機關,在法律面前都根本沒有任性妄為的權力 。低保戶如此,人民法院當然也是如此。 在現實生活中,如果出現了人民法院 查封、扣押、凍結 低保戶的低保金,可以100%地肯定:這是標準的違法行為,是司法機關的知法犯法行為。 低保戶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訴,要求解除強制措施。如果拒不辦理,可以向相關部門舉報,要求查處違法違紀問題。
這里要特別強調的是:我國的低保制度實行 動態管理 ,一旦家庭情況發生向好的重大變化,就完全可以取消低保待遇。到此時,原低保戶所承擔的法律義務必須繼續依法履行。也就是說:只有低保戶的低保金、特困人員的救助保障金,法院才不能強制執行;一旦被取消了 社會 救助待遇,自然就不能再享受這一 暫時性的保護措施 了,原低保戶依法承擔的法律義務并沒有任何變化,取消低保待遇之后可以重新啟動執行程序。總而言之: 千萬別把享受低保待遇,當成可以合法賴賬的 保險箱 ,那是不可能的事情。
目前,我國殘疾人補貼,主要是《 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 》( 國發〔2015〕52號 )中規定的,這個文件肯定屬于 行政法規 ,與《 社會 救助暫行辦法》處于同一立法層次。所謂的 殘疾人兩項補貼 ,其規范稱呼為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 、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僅僅適用于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是國家設立的殘疾人專項 社會 福利政策 ,是殘疾人 社會 保障體系的組成部分。《意見》明確指出: 殘疾人是需要格外關心、格外關注的特殊困難群體 。設立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的目的就是: 為了從根本上解決殘疾人特殊生活困難和長期照護困難,從國家制度的層面保障殘疾人生存、發展權益 。
具體而言: 1、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 ,主要補助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生活支出,對象為低保家庭中的殘疾人 。也就是說: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的殘疾人,首先必須是低保對象,否則就不得享受。更確切地說:對于符合條件的殘疾人來說,只要有因殘疾產生的額外生活支出,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同時,又必須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兩者是同進同退,政策要求是基本一致的。 2、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 主要補助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長期照護支出,對象為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且需要長期照護的重度殘疾人 。也就是說: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對象,首先必須是重度殘疾人 。《意見》明確規定: 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可同時領取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這兩種補貼。
如果簡單地概括一下,殘疾人補貼,僅適用于殘疾人這一特殊弱勢群體,事實上,絕大多數生活困難的殘疾人及其家庭,一般都已經納入低保救助體系之中。完全可以說: 殘疾人補貼政策和低保政策,是性質十分相似的 社會 保障制度的組成部分,大部分救助對象是高度重合的 。就其本質而言,不過是從不同的政策角度出發,通過發揮各自獨特的作用,共同地維護 社會 弱勢群體的基本生活需求,促進整個 社會 的公平、正義。因此,雖然沒有見到禁止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殘疾人補貼的明確政策規定,個人認為: 人民法院肯定也不宜凍結殘疾人補貼 。否則,就與 國家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 社會 生活,共享 社會 物質文化成果 的立法宗旨相悖。
最后的結論,可以概括為一句話: 法院肯定不能凍結低保金,更不宜凍結殘疾人兩項補貼 。
先說結論:不可以!
為什么不可以呢殘疾賠償金可以被執行嗎 ?
低保金、殘疾補貼顧名思義,是國家為了保障特定人群生活而設立的一種國家福利政策。即使是被執行人,也不能剝奪其生存的權利。因此, 法院在強制執行時要充分考慮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對于低保金、殘疾補貼等均不能采取凍結措施!
已經被凍結了,該怎么辦?
作為被執行人,如果自己的低保金、殘疾補貼或工資(生活唯一來源)被凍結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在申請中如實說明自己的財務狀況以及收入情況,法院應當出于人道主義精神,更改解凍部分收入保證被執行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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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人民法院:
本人XXX,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證號。
哪年哪月因什么案子,被XX法院凍結了申請人在XX銀行的銀行賬戶,賬號是…………。該賬號是申請人的工資卡賬號。該工資收入是申請人的唯一生活來源,是維持申請人最低生活的唯一保障。
申請人因XX原因,生活十分困難,還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撫養……生病需要吃藥……等一些生活上的實際困難,每月最低需要花費多少錢。
現懇請XX法院處于人道主義關懷考慮,將申請人工資卡賬戶部分解凍,滿足申請人部分生活、生存保障。
申請人:……
日期……
提問:法院可以凍結低保金和殘疾補貼嗎?
首先我要指出的是:請問提問者是什么目的,是自己沒有得到低保或殘疾人的享受嗎?或許是不懂得國家政策發提問。我來給你分析一下何為低保戶和殘疾人等:
一,低保戶是生活上因許多的原因造成的家庭貧困:1、某個家庭長期因病致貧者。2、單身男女未滿60歲,達不到五保戶的條件,身體不 健康 ,這樣的人也要低保看顧。3、吃多勞少,家庭實在沒有經濟來路,家庭成員又是老實人,政府也要為其辦理低保戶的名額。
二,何為殘疾人,殘疾人大多數人是聾啞、手腳不健全,甚至癱瘓者,其次有癡呆癥患病者。
以上為低保戶和殘疾人作了分解。一般低保和殘疾人都是通過政府兜底證明實際情況,實屬貧困者,為什么 法院可以凍結低保金和殘疾補貼呢? 實屬特困人員,你凍結所有資金,斷絕了貧困戶的生活保障金,這是屬于國家政策嗎?不可能,除非國家調整資金或再次兜底,誰有這么大膽凍結低保戶和殘疾人的生活補貼呢?我大膽指出,說這樣的話純屬是給別人穿小鞋的。
在提問的事上,稍微不注意,可能引起 社會 上的人反感。
低保戶和殘疾人們,你們放心,如果你是實際情況,國家政府不會凍結生活保障金的,莫亂聽某個人亂說亂講,國家政策是偉大的,處處注重著民生路。
首先要明白什么是低保金,所謂低保就是這戶人生存的最低保障,其次,殘疾補貼作為國家的惠民政策,是對殘疾人生活的一種保障。如果明白了,低保金和殘疾補貼的含義,作為國家的執法機構,在執行的過程中,會慎重的考慮,即便是債務人,也要有生存的權利。
法院可以凍結你所有生存的條件或資金!
低保是最低生活保障。法院不可以凍結的,作為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就是[機智]生存權(活著)
法律是有底線的,如果殘疾人觸犯法律那么法院完全可以凍結其低保金和殘疾補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什么人,什么戶,只要觸碰了法律這條紅線,法院就有權執法,衛護法律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