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兒死亡賠償金案例
作者新生兒死亡賠償金案例 :醫(yī)法匯
產婦宋女士(41歲)懷孕后一直在中醫(yī)院處進行產前檢查,因停經9+月,陰道流水3+小時,入住中醫(yī)院待產,初步診斷為胎膜早破,40+5周妊娠G3P1頭位。因胎膜早破行催產素引產3天,宮口開大6cm,見血性羊水,胎心減慢,最低至60-70次/分,考慮胎盤早剝、胎兒窘迫,醫(yī)院建議立即行剖宮產術結束分娩,經產婦及家屬同意后,行腰硬聯合阻滯麻醉下子宮下段剖宮產術。麻醉成功后,孕婦取平臥位,聽胎心50次/分,后以頭位娩出一男嬰,出生后無哭聲、肌張力、呼吸,全身皮膚蒼白,Apgar評分0分。經搶救50分鐘無自主呼吸、無心率、肌張力,全身皮膚顏色蒼白,宣布臨床死亡。家屬在《住院病人告知書》上簽字:拒絕尸檢,尸體由中醫(yī)院處理。
宋女士及家屬認為,醫(yī)方對胎兒在宮內新生兒死亡賠償金案例 的情況未盡到不良結果的預見義務,未能及時行剖宮產術結束分娩,導致新生兒死亡,起訴要求醫(yī)院賠償75萬余元。
司法鑒定意見認為,宋女士雖為經產婦,但是屬于高齡產婦,引產前Bishop宮頸成熟度評分2分,中醫(yī)院在對產婦診療過程中存在單用催產素引產效果不佳時,沒有重新評估,并調整有效治療方案;在催產素引產3天過程中,已誘發(fā)規(guī)律宮縮,但宮口未擴張,先露不下降時,沒有查找原因,并積極予以處理;當胎盤早剝時沒有及時發(fā)現,病歷沒有記錄,直至胎心下降,胎兒窘迫時才實施剖宮產術結束分娩的過錯,該過錯與宋女士之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為主要原因力。
中醫(yī)院認為宋女士所產的是死胎,申請對宋女士在中醫(yī)院處所產的是死胎還是活胎進行鑒定,一審法院先后委托的四家司法鑒定機構均因委托事項超出技術能力范圍,不予受理。
一審法院認為,中醫(yī)院未明確向患方告知胎兒系死胎及如雙方對是否系死胎有爭議的情況下對尸體進行解剖檢驗的意義,鑒于患方與中醫(yī)院對醫(yī)學知識掌握不對等,中醫(yī)院應盡到說明義務,故新生兒尸體未經檢驗即處理的主要責任應由中醫(yī)院承擔,且中醫(yī)院的病歷中對宋女士之子記錄為新生兒,且在宋女士剖宮產手術后,亦有對新生兒搶救的記錄。中醫(yī)院僅以新生兒Apgar評分為0分主張死胎的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納。綜合分析本案現有證據,應認定宋女士之子系新生兒死亡,酌定中醫(yī)院承擔70%的責任,賠償69萬余元。
中醫(yī)院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雙方爭議焦點是宋女士剖宮產出的男嬰是死胎還是出生后死亡的問題,該爭議直接關乎原告方能否主張死亡賠償金。《民法典》第十三條規(guī)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十六條規(guī)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由此可知,除新生兒死亡賠償金案例 了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情形外,自然人的民事主體資格從出生時開始。因此本案中,若宋女士之子系出生后死亡,其在出生時已經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如因醫(yī)院的過錯行為造成了新生兒死亡的嚴重后果,患方可以要求被告醫(yī)院承擔死亡賠償金,這其中的差別是非常大的,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法院才認為鑒于患方與中醫(yī)院對醫(yī)學知識掌握不對等,中醫(yī)院應盡到說明義務,要明確向患方告知胎兒系死胎及如雙方對是否系死胎有爭議的情況下對尸體進行解剖檢驗的意義。
發(fā)生醫(yī)療糾紛后,患者死亡的,醫(yī)療機構除應當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解決醫(yī)療糾紛的合法途徑;有關病歷資料、現場實物封存和啟封的規(guī)定;有關病歷資料查閱、復制的規(guī)定外,還應當告知其近親屬有關尸檢的規(guī)定?!夺t(y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醫(yī)療事故處理條例》均對尸檢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guī)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依據醫(yī)法匯《2020年全國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大數據報告》數據,2020年患方敗訴案件中,不能證明醫(yī)方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醫(yī)方的過錯診療行為與患方的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的案件比例高達63%,排列第二的敗訴原因是未進行鑒定,占比20%,因未尸檢導致鑒定不能從而造成患方敗訴的案件占9%,是導致患方敗訴的第三大原因,因此,患方應當摒棄傳統的“全尸”思想,重視尸檢的問題,在接到醫(yī)療機構的告知后,如果對患者的死亡原因存在異議,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及時申請尸體檢驗,以明確患者的死亡原因,避免在訴訟中處于不利的境地。
另外,阿氏評分是一種臨床上評價新生兒窒息程度的方法,共五項,每項0-2分,共10分,8-10分正常,4-7分為輕度窒息,0-3分為重度窒息,故阿氏評分是評價新生兒窒息程度的標準,并非確定死胎的標準。本案據法院查明事實記載,宋女士在正式臨產前后,病歷記錄均有胎心存在,而醫(yī)方未按照《孕產期保健工作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嚴密觀察產程進展,正確繪制產程圖,當胎盤早剝時沒有及時發(fā)現,病歷沒有記錄,直至胎心下降,胎兒窘迫時才實施剖宮產術結束分娩。結合術后診斷記錄為“新生兒死亡”等證據,法院認定男嬰系出生后死亡。產程圖,即在頭位分娩過程中,以曲線形式記錄宮頸擴張和胎頭下降的相應關系、同時還要觀察宮縮及胎心變化。產程觀察記錄表、產程圖及分娩記錄表等是醫(yī)務人員對產婦實施助產措施的重要依據,缺失相關記錄就可能導致醫(yī)方被認定存在產程監(jiān)護不力的過錯。因此,在臨床工作中,醫(yī)務人員應按照規(guī)范嚴密觀察并記錄產程進展,及時識別和處理難產,正確繪制產程圖,避免因記錄不足而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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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y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新生兒死亡賠償金案例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新生兒死亡賠償要看是否屬于醫(yī)療事故新生兒死亡賠償金案例 ,可以申請進行醫(yī)療過錯鑒定或者醫(yī)療事故鑒定。經過鑒定新生兒死亡賠償金案例 ,如果確實屬于院方新生兒死亡賠償金案例 的醫(yī)療過錯新生兒死亡賠償金案例 ,醫(yī)院承擔侵權責任。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八條,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
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