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死腹中喪葬費賠償
如果是醫療事故導致腹中胎兒死亡的,醫療胎兒死亡賠償標準胎死腹中喪葬費賠償 :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4、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5、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6、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醫療胎兒死亡賠償要求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其中就包括胎死腹中喪葬費賠償 了醫療費以及誤工費等。
由于出現醫療事故,導致胎死腹中的,分兩種情況解決。分別是:
1、雙方協商決定具體的賠償方案。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胎死腹存在過錯的,醫療機構要承擔賠償責任;
2、但如果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沒有過錯的,醫療機構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具體的賠償情況,要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核實確定。
拓展資料:醫療事故賠償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醫療機構或其工作人員在主觀上必須有過失。過失就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應負注意義務的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
2、醫療機構或其工作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所謂違法違規行為是指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規范、常規的行為。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胎死腹中的醫療糾紛賠償怎么解決胎死腹中胎死腹中喪葬費賠償 的醫療糾紛由存在過錯的醫療機構賠償。醫務人員在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或者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因此造成胎死腹中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胎死腹中喪葬費賠償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胎死腹中醫療糾紛該如何賠償胎死腹中的醫療糾紛由存在過錯的醫療機構賠償。醫務人員在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胎死腹中喪葬費賠償 ,或者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胎死腹中喪葬費賠償 ,因此造成胎死腹中的胎死腹中喪葬費賠償 ,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胎死腹中喪葬費賠償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胎死腹中喪葬費賠償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糾紛新生兒死亡賠償標準醫療糾紛新生兒死亡賠償標準包括胎死腹中喪葬費賠償 :1、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胎死腹中喪葬費賠償 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2、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胎死腹中喪葬費賠償 ,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3、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胎死腹中喪葬費賠償 他合理費用。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意外死亡賠償金最新標準1、喪葬費胎死腹中喪葬費賠償 :喪葬費賠償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賠償數額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胎死腹中喪葬費賠償 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胎死腹中喪葬費賠償 ;七十五周歲以上胎死腹中喪葬費賠償 的,按五年計算。
3、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數額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4、精神損害撫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院可以根據以上因素酌情判定數額,筆者建議起訴賠償數額可以在50000-100000之間。
5、誤工費:主要包括受害人住院期間親屬護理費(針對交通事故中非當場死亡的情況、還會產生相應的醫療費)、辦理喪事誤工費。可以按實際誤工損失、行業平均收入或護理行業收入標準計算。2016年河南省居民服務業平均收入為36848元。
6、交通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必然產生交通費損失,如果交通事故發生在外地的還會產生住宿費損失,按照實際損失計算,或由法院酌情判定數額。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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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費是指胎死腹中喪葬費賠償 ,侵害自然人胎死腹中喪葬費賠償 的生命權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親屬對死亡的受害人進行安葬所產生的喪葬費用的支出。一般用于逝者服裝、整容、遺體存放、運送、告別儀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這明顯是一種財產損失,對此種損失賠償義務人應當進行賠償。
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6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該計算公式是法定的標準,即使辦理死者喪葬事宜所花費的費用超過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6個月總額,加害人也無須支付超出部分,而是由死者家屬自行承擔。
法律依據胎死腹中喪葬費賠償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由此看來,關于傷葬費的具體賠償數額,每年都會產生一些變化。這就需要當事人關注你所在地區的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
2、撫恤金
撫恤金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對死者家屬或傷殘 職工發給的費用。工人、職員因工負傷被確定為殘廢時,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恤費,至死亡時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恤費,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時止。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時,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至受供養人失去受供養的條件為止。我國還規定有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費,革命軍人犧牲、病故撫恤費,國家工作人員傷亡、病故撫恤費等。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四)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于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準: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對象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六)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喪葬費跟撫恤金這是兩種不同的賠償項目的,一般撫恤金,國家規定的事項是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還有集體經濟組織等在職工死亡、傷殘的情形下,給職工的親屬發放的撫恤金,撫恤金跟喪葬費的標準參照國家規定的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