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扣除金額賠償標準
在勞動法沒有對員于工違反公司規定工資扣除金額賠償標準 ,工資怎么扣除工資扣除金額賠償標準 的規定工資扣除金額賠償標準 ,但是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明確規定因勞動者本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工資扣除金額賠償標準 的,公司可以扣除職工當月工資,用來彌補給公司造成的損失,但每月扣除的限額不能超過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公司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但是,用人單位在特定的情況下也可以扣除勞動者工資。對于職員違反公司規定的行為,若是不加以懲處,可能會導致公司的其工資扣除金額賠償標準 他職員也效仿該行為,故此單位可以通過扣除其一定比例的薪資的方式來懲戒違規者。對于那些違規職員,若是認為自己沒有實施違反公司規定的行為,是需要拿出證據舉證的。公司在與入職員工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時候,應當在勞動合同中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大部分的單位都會通過勞動合同去約定,即便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相關制度,也會在員工手冊或者是部門規章制度中約定員工的績效制度。而單位若是沒有在勞動合同約定,而是在員工手冊等文件上約定的話,應該告知全體員工,當員工表示沒有問題的時候,這項規定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如果單位沒有將規章制度公示出來,就以績效沒達標為由克扣勞動者工資的話,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勞動法扣員工工資標準?公司無權利扣除員工基本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工資扣除金額賠償標準 ,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工資扣除金額賠償標準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單位扣工資時可以扣多少錢單位克扣工資工資扣除金額賠償標準 的應承擔支付勞動者工資扣除金額賠償標準 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的法律責任。單位扣工資時最多可以扣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依據】
《關于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工資被扣多少可以申請勞動?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工資扣除金額賠償標準 ,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用人單位出臺和公示處罰性勞動規章制度有效,要遵循兩個原則,一是履行法律規定程序二是內容不能侵犯員工正當利益。法律規定程序包括工資扣除金額賠償標準 :勞動紀律規章制度方案須經員工代表大會或全體員工討論提出用人單位與工會或員工代表進行平等協商確定方案由用人單位將勞動規章制度向勞動者進行公示。
無故克扣工資處理工資扣除金額賠償標準 :
1.勞動者可以攜帶本人身份證和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如:勞動合同、工資條、入職表、求職表、工作證、考勤記錄等),到用人單位工商注冊登記的同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
2.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時效期限為一年。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該時效限制。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