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76條詳細解讀
從《交法》第76條道路交通安全法76條詳細解讀 的規定來看,保險公司以及機動車一方是否承擔責任與自身有無過錯沒有關系,其不能以自己沒有過錯為由,拒絕承擔責任。即其承擔責任不以有過錯為前提。而且只有在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行為造成時,機動車一方才能免責。可見交法確立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
《交法》第76條規定了保險公司的賠付屬無過錯賠償責任,基本內涵應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76條詳細解讀 :
一、參加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后,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財產損害保險公司就應當首先予以賠償,不論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有過錯程度如何,保險公司不得任意設定免賠條款。
二、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責任。
擴展資料: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給了行人安全的保障,行人在人行橫道上有絕對優先權。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通行,必須停車讓行道路交通安全法76條詳細解讀 ;此外,該法規還保護了無交通信號情況下的行人橫過道路權。規定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機動車要主動避讓行人。
任何地方在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時,只需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安檢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附加其他條件。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7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道路交通安全法76條詳細解讀 的道路交通安全法76條詳細解讀 ,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道路交通安全法76條詳細解讀 的部分道路交通安全法76條詳細解讀 ,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76條詳細解讀 :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擴展資料: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道路交通安全法76條詳細解讀 的道路交通安全法76條詳細解讀 ,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道路交通安全法76條詳細解讀 的部分道路交通安全法76條詳細解讀 ,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了什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道路交通安全法76條詳細解讀 的道路交通安全法76條詳細解讀 ,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安全法76條詳細解讀 ;不足的部分道路交通安全法76條詳細解讀 ,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道路交通安全法76條詳細解讀 ,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規定:
第八十六條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并共同簽名后,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第八十七條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且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并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在記錄事故情況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
參考資料來源:浙江政務服務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