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病不能勝任工作離職補償
因生病不能勝任工作離職補償是怎樣因生病不能勝任工作離職補償 的?
勞動者因病治療結束后,不能勝任原有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因生病不能勝任工作離職補償 的工作因生病不能勝任工作離職補償 的,用人單位可以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員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有哪些具體規定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4、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6、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綜上所述,因生病不能勝任工作的離職補償在文中已經進行因生病不能勝任工作離職補償 了詳盡的描寫,包括具體的要求和具體的補償比例,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來申請,勞動者因病治療結束后,不能勝任原有工作,可以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
因病不能勝任工作被辭退有補償嗎應該有經濟補償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因生病不能勝任工作離職補償 ,在規定因生病不能勝任工作離職補償 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因生病不能勝任工作離職補償 ;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因病不能勝任目前工作自己辭職有賠償嗎勞動者因病不能勝任目前工作因生病不能勝任工作離職補償 ,自己辭職后 沒有經濟補償 因生病不能勝任工作離職補償 ,也沒有賠償。勞動者 不能勝任工作 ,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因生病不能勝任工作離職補償 的,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因生病不能勝任工作離職補償 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因生病不能勝任工作離職補償 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給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員工因病主動辭職,公司需要給補償嗎?員工自己主動離職因生病不能勝任工作離職補償 的情況下公司是不需要支付補償金的因生病不能勝任工作離職補償 ,除非主動離職的背后還有更深層次的原因因生病不能勝任工作離職補償 ,類似于公司不簽合同因生病不能勝任工作離職補償 ,不支付加班費因生病不能勝任工作離職補償 ,也不買社會保險,如果是因為這些特殊情況才迫不得已離職的話,當然可以跟公司索要賠償金。
法律分析
若公司員工因病主動請求離職,那公司不需要給與員工任何經濟補償,若是員工因病被公司辭退,這種情況是不允許的,員工可以到當地勞動部門提起訴訟,來索要賠償金,來保衛自己的權益。勞動者因病主動辭職,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只有第1種情況有補償:1、用人單位存在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2、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其他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病不能工作,如被單位辭退,應該獲得多少補償應該有經濟補償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因生病不能勝任工作離職補償 ,在規定因生病不能勝任工作離職補償 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因生病不能勝任工作離職補償 ,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因生病不能勝任工作離職補償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