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人的責任限制是什么
一、我國《海商法》有關承運人責任限制承運人的責任限制是什么 的法律規定及其聯系
1992年七屆人大常委會二十八次常務會議通過承運人的責任限制是什么 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以下簡稱《海商法》),由于《海商法》在其制定的過程中廣泛地參考了國際公約和慣例,故曾一度被認為是一部我國法律體系中最具國際性的國內法,而且在世界范圍內也具有一定的領先的地位。關于承運人的責任限制,我國《海商法》主要在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的第二節《承運人的責任》中的單位責任限制以及第十一章《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中以與規定。
就第十一章《海事賠償責任限制》而言,我國是參照《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的規定而制定的。這構成了我國對承運人責任限制的主要法律規定之一,也是對于承運人的一個總的責任限制。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又稱船舶責任限制或船東責任限制,是指在發生重大海損事故時,海事責任人根據法律的規定將自己的賠償責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圍內。
這是一種十分特別的制度,縱觀其它許多行業,都沒有類似的責任限制制度 .這種責任限制制度的存在,極大地保護了包括承運人在內的責任人的利益,因此也具有重要的意義。
但是律師以為,就對承運人的責任限制而言,《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僅具有一般的補充意義,并不是承運人責任限制的主要組成部分。這是由于:
(一)這種海事索賠責任限制的申請人并不是僅僅是承運人。根據《海商法》第二百零四條、二百零五條、二百零六條規定:凡是只要對其行為、過失負有責任的人員,都可以限制賠償責任。這些人包括:船東、承租人、經營人或管理人、救助人。可見,擁有主張限制海事賠償責任資格的主體并不僅僅是承運人。換言之,這種制度也不是為承運人單獨設計的。
(二)海事索賠責任限制有明確的例外條款,因此即使根據《海商法》或《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的規定,承運人依據限制性債權可以申請責任限制,但是其并不一定能申請到責任限制。《海商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經證明,引起損害賠償請求的損失是由于責任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責任人無權按照本章規定限制賠償責任。
承運人責任訂立水上貨物或旅客運輸合同或者實際執行其中全部或一部分運輸的一方當事人。在我國承運人的責任限制是什么 ,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承運人的責任限制是什么 ;而實際承運人是指接受承運人委托,從事貨物運輸或者部分運輸的人,包括接受轉委托從事此項運輸的其他人。參見《海商法》第42條。
承運人的權利
1、運費請求權
2、按時開航權
3、維持船舶內部秩序和安全的權利。
4、享有免責權和責任限制權。
承運人的責任
1.承運人責任期間
承運人對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承運人管貨義務的存續期間。承運人只對在其責任期間內發生的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負賠償責任。
2.賠償責任
承運人在責任期間內,對不能負責的原因造成貨物的滅失、損壞及遲延交付,應當負賠償責任。
3.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制
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制,是指將承運人對其不能免責的貨物遲延交付,貨物滅失或者賠償責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圍,實質上是從量的方面對承運人賠償責任的部分免除。
4.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的責任分擔
我國《海商法》第六十條規定:“承運人將貨物運輸或者部分運輸委托給實際承運人履行的,承運人仍然應當依照本章規定對全部運輸負責。對實際承運人承擔的運輸,承運人應當對實際承運人的行為或者實際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圍內的行為負責。雖有前款規定,在海上運輸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運輸由承運人以外的指定的實際承運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時約定,貨物在指定的實際承運人掌管期間發生的滅失、損壞或者遲延交付,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5.承運人的免責。
班輪提單承運人的責任有哪些承運人承運人的責任限制是什么 的責任
1.承運人責任期間
承運人對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承運人管貨義務的存續期間。承運人只對在其責任期間內發生的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負賠償責任。
2.賠償責任
承運人在責任期間內,對不能負責的原因造成貨物的滅失、損壞及遲延交付,應當負賠償責任。
3.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制
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制,是指將承運人對其不能免責的貨物遲延交付,貨物滅失或者賠償責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圍,實質上是從量的方面對承運人賠償責任的部分免除。
4.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的責任分擔
承運人的責任限制是什么 我國《海商法》第六十條規定:“承運人將貨物運輸或者部分運輸委托給實際承運人履行的,承運人仍然應當依照本章規定對全部運輸負責。對實際承運人承擔的運輸,承運人應當對實際承運人的行為或者實際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圍內的行為負責。雖有前款規定,在海上運輸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運輸由承運人以外的指定的實際承運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時約定,貨物在指定的實際承運人掌管期間發生的滅失、損壞或者遲延交付,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海牙規則》中承運人的最低限度責任有哪些?《海牙規則》中承運人的最低限度責任有以下幾個方面:
不可抗力或承運人無法控制的免責有八項承運人的責任限制是什么 ,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災難、危險或意外事故承運人的責任限制是什么 ;天災承運人的責任限制是什么 ;戰爭行為;公敵行為;君主、當權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檢疫限制;不論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罷工、關廠、停工或勞動力受到限制;暴力和騷亂。
貨方的行為或過失免責有四項:貨物托運人或貨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為;由于貨物的固有缺點、質量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積或重量的損失,或任何其他滅失或損害;包裝不固;標志不清或不當。
特殊免責條款有三項:一是火災,即使是承運人和雇用人的過失,承運人也不負責,只有承運人本人的實際過失或私謀所造成者才不能免責;二是在海上救助人命或財產,這一點是對船舶的特殊要求;三是謹慎處理,克盡職責所不能發現的潛在缺陷。
國際條約是如何規定國際航空運輸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沒有國際條約詳細規定所有賠償責任限額承運人的責任限制是什么 ,要看涉及的國家法律和具體情況。一般刑事責任,我國按照屬地原則-屬人原則-保護原則的順序解決,如果是民事,要看具體合同。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內航空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以下簡稱《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制定本規定。國際貿易糾紛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航空運輸中發生的損害賠償。
第三條 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以下簡稱承運人)應當在下列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40 萬元承運人的責任限制是什么 ;
(二)對每名旅客隨身攜帶物品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3000 元承運人的責任限制是什么 ;
(三)對旅客托運的行李和對運輸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公斤人民幣100 元。
第四條本規定第三條所確定的賠償責任限額的調整,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五條 旅客自行向保險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險的,此項保險金額的給付,不免除或者減少承運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