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故意破壞現場
對于故意破壞肇事現場發生交通事故故意破壞現場 的行為進行認定發生交通事故故意破壞現場 ,可以通過以下標準進行:破壞現場的行為人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故意破壞現場 ,且行為人破壞現場的行為是處于主觀故意。根據發生交通事故故意破壞現場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故意破壞現場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交通事故現場破壞案件怎么辦如果 交通事故現場 被發生交通事故故意破壞現場 他人故意破壞發生交通事故故意破壞現場 ,那么要追究該行為人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道路交通安全法 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故意破壞現場 ,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 應當根據 交通事故當事人 的行為對 發生交通事故 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承擔什么責任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直接根據法律規定承擔全部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事故現場不是當事人故意破壞發生交通事故故意破壞現場 的,而是由于疏忽或者暴雨等其他原因造成發生交通事故故意破壞現場 的,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責任。
一、交通事故造成的意外劃分責任原則: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基本程序:
1、報警和受理;
2、調查;
3、認定與復核;
4、處罰執行;
5、損害賠償調解;
6、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交通事故破壞現場如何認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2款規定發生交通事故故意破壞現場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發生交通事故故意破壞現場 的,承擔全部責任。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11條規定,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后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接到當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證據材料之日起對交通事故進行調查。當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證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1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一)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發生交通事故故意破壞現場 ;
(二)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
(三)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
(四)發,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發生交通事故故意破壞現場 他設施的。第45條第1款第1項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第18條第1款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交通事故現成破壞時責任該如何認定律師解答交通事故當事人破壞現場發生交通事故故意破壞現場 的發生交通事故故意破壞現場 ,應當承擔全部責任。根據規定發生交通事故故意破壞現場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以及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由該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發生交通事故故意破壞現場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發生交通事故故意破壞現場 ;(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