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導致死亡處理辦法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醫療事故導致死亡處理辦法 ,醫生將承擔行政處罰醫療事故導致死亡處理辦法 ,構成犯罪醫療事故導致死亡處理辦法 的醫療事故導致死亡處理辦法 ,依法接受刑事處罰。根據醫療事故導致死亡處理辦法 我國法律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醫療事故死亡如何處理醫療事故發生患者死亡醫療事故導致死亡處理辦法 的情況后醫療事故導致死亡處理辦法 ,一共有三種處理方式。首先是與醫院進行協商自行處理,其次是在醫療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雙方基于自愿進行處理,最后是調解不成的情況下將該醫療機構起訴到法院。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協議書。
第四十四條
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調解書或者判決書。
醫療事故致死如何處理發生醫療事故致死醫療事故導致死亡處理辦法 的情況,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協商解決,其協商內容不得違反相關法律,也可以請求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解,還可以通過法院判決解決爭議。
【法律依據】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醫療事故導致死亡處理辦法 :
(一)雙方自愿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醫療事故導致死亡處理辦法 的其他途徑。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醫療事故導致死亡處理辦法 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怎么賠償醫療事故 致人 死亡賠償標準 醫療事故導致死亡處理辦法 : 1、 醫療費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 人身損害 進行治療所發生的 醫療費用 計算醫療事故導致死亡處理辦法 ,憑據支付醫療事故導致死亡處理辦法 ,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醫療事故導致死亡處理辦法 ,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醫療事故導致死亡處理辦法 ,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 工資 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 傷殘等級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 喪葬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 撫養 人生活費:以死者生產或者殘疾者 喪失勞動能力 前實際撫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撫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撫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11、 精神損害 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 醫療事故處理 辦法》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五十一條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如何賠償當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時候醫療事故導致死亡處理辦法 ,那么其賠償應該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和喪葬費。而對于這兩種費用的賠償和計算,需要根據當地的標準來計算,一般是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而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因此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計算應該根據上述情況來賠償。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醫療事故導致死亡處理辦法 ;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