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性裁員與普通裁員的區別
經濟性裁員和普通裁員有下列區別經濟性裁員與普通裁員的區別 :經濟性裁員是企業處在經營困難時不得已所為經濟性裁員與普通裁員的區別 的經濟性裁員與普通裁員的區別 ,比普通裁員受更多的限制,比如要優先留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實施經濟性裁減人員的企業,可以裁減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變化而產生的富余人員。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標準為,每滿一年發放一個月工資,不足六個月的,支付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超過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用人單位依照規定裁減人員,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經濟性裁員與普通裁員的區別 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企業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擴展資料:裁員和辭退的區別
裁員和辭退的區別是,裁員是由于公司的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不是由員工的過錯造成的;而辭退一般是由于員工不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或有過錯,才會被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企業辭退員工,根據辭退的原因不同相應的補償也不同。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合同到期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試用期被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辭退是無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按照員工在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每工作滿一年一個月本人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員有不同類型,什么是經濟性裁員?裁員有不同類型經濟性裁員與普通裁員的區別 ,什么是經濟性裁員經濟性裁員與普通裁員的區別 ?一起來看看吧經濟性裁員與普通裁員的區別 !
簡單經濟性裁員與普通裁員的區別 的講:經濟性裁員就是指企業由于經營不善等經濟性原因經濟性裁員與普通裁員的區別 ,解雇多個勞動者的情形。對經濟性裁員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理解。
經濟性裁員, 是指用人單位一次性辭退部分勞動者, 以此作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的一種手段, 其目的是保護自己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和生存能力, 度過暫時的難關。
經濟性裁員屬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情形。在市場經濟中,用人單位直接面對的是市場競爭,為更好地適應市場需求,使企業保持一定的活力,用人單位必須在用人方面形成“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體制。為此,勞動合同法規定在滿足一定條件下,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還未到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經濟性裁員只發生在企業中。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了適用范圍,用人單位的范圍比較廣,包括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經濟性裁員只能發生在企業中,只有企業才有可能進行經濟性裁員。
構成經濟性裁員必須要一次性解除法定數量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法的制定過程中,經濟性裁員究竟要一次性裁減多少人才是合適的一直是討論的熱點。勞動合同法草案曾規定,裁減人員五十人以上的構成經濟性裁員。
考慮到經濟性裁員對勞動者來說是一把“雙刃劍”,而且經濟性裁員的人數標準過低,用人單位很容易利用終止條件更寬泛的經濟性裁員來解除勞動合同,但對勞動者來說并不好。同時,我們應該考慮社會的寬容。如果一次辭退更多的工人,卻不履行說明情況、聽取意見、報告的程序,就會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一次性裁減20人或20人以下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屬于經濟性裁員。
經濟性裁員和非經濟性裁員的區別經濟性裁員是企業處在經營困難時不得已所為。
非經濟性裁員多是企事業單位違反勞動者意愿經濟性裁員與普通裁員的區別 ,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性裁員與普通裁員的區別 ,一般是違法經濟性裁員與普通裁員的區別 的經濟性裁員與普通裁員的區別 ;
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與非經濟性裁員的區別基本一樣經濟性裁員與普通裁員的區別 ,除非經濟性裁員涉及到企業破產資產問題,那么就需要第三方介入。但是賠償計算方式是一樣經濟性裁員與普通裁員的區別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