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工傷護理費誰出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發生工傷護理費誰出 的發生工傷護理費誰出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員工的護理費應當由誰支付工傷護理費 發生工傷護理費誰出 的給付發生工傷護理費誰出 ,在定殘之前由單位按照實際支出承擔責任發生工傷護理費誰出 ,具體標準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即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發生工傷護理費誰出 ;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工傷護理費在定殘之后,并經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 工傷保險基金 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如果工傷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則同時可以要求第三人賠償護理費,具體標準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工傷期間護理費由誰來出工傷期間護理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工傷保險基金會按照工傷職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發生工傷護理費誰出 ,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發生工傷護理費誰出 ,按月支付。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員工工傷住院期間護理費誰出?員工工傷發生工傷護理費誰出 ,那么醫療費用應該由 工傷保險基金 和單位共同 承擔賠償責任 發生工傷護理費誰出 ,員工本人是不需要支付醫療費的。同時在住院期間員工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單位承擔護理費用。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 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 伙食補助費 ,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 基本醫療保險 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 停工留薪期 內,原 工資福利待遇 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住院期間的護理費和伙食費誰出1、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發生工傷護理費誰出 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發生工傷護理費誰出 ,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發生工傷護理費誰出 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住院期間護理費由誰負責?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發生工傷護理費誰出 的發生工傷護理費誰出 ,在停工留薪期內發生工傷護理費誰出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經收治的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由所在單位負責派人護理,所在單位未派人護理的,由所在單位按照不低于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0%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陪護費,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