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承諾后不執行可以高嗎
第一種情況:如果是交警事故科主持協調交警承諾后不執行可以高嗎 的調解協議書的話交警承諾后不執行可以高嗎 你就上法院起訴,你勝訴是鐵板釘釘的事,可待判決后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種情況:如果是在事故現場私下和解的協議,肇事方代表須提交合規的授權證明方能作為肇事方代理人,且還應有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單或事故責任認定書,調解協議上應有出警的交警見證簽字,如此則該協議是受法律保護的,肇事方是應履行該協議。現在肇事方拒不履行,你同樣可按上述方法起訴肇事方,勝訴也是不成問題的。否則無效代理的話該協議是無效的。
交警劃分責任了,對方不執行怎么辦既然交警有責任交警承諾后不執行可以高嗎 ,雙方簽字了嗎交警承諾后不執行可以高嗎 ?如果雙方簽字,可以確認沒有異議。然后,先治療,出院后再找交警調解。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中應先支付醫療費,不足部分向對方索要。既然交警只負責責任,如果對方不愿意賠償,調解不成,那么你就要向法院起訴對方,讓對方根據責任進行賠償。如果判決后法院仍然不支付賠償,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有很多辦法。如果交警判定責任,雙方不予認可或簽字。那么你可以在任命后三天內向上級機關申請復議。一般來說,上級承認責任,雙方都必須執行。估計這個問題會被起訴,讓交警承諾后不執行可以高嗎 他不怕賠錢。要么強制執行,要么記錄信用信息。先治病再起訴。
車禍交由交警隊已處理對方不履行承諾應該怎么辦可以通過法院解決交警承諾后不執行可以高嗎 ,有法院根據交警出具的責任認定書判決交警承諾后不執行可以高嗎 ,對方不履行承諾,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交通事故交警調解后對方不履行賠償怎么辦?可以打110嗎?1、經交警調解達成交警承諾后不執行可以高嗎 了交通事故賠償協議交警承諾后不執行可以高嗎 ,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被告未按協議約定期限和賠償數額向原告履行賠償義務,系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 2、協議達成之后,被告反悔,原告可以違約之訴起訴。 3、原告在協議之外要求被告賠償殘疾賠償金、鑒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請求,因該部分請求已超出協議約定賠償范圍,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五條,交通警察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交警承諾后不執行可以高嗎 :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二)聽取當事人各方的請求; (三)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四)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比例,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執行,財產損失的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五)確定賠償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并記錄在案:(一)在調解期間有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二)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三)一方當事人調解過程中退出調解的。
交警告知單可以不處理嗎法律分析交警承諾后不執行可以高嗎 :交通違法告知單不可以不處理交警承諾后不執行可以高嗎 ,違法停車告知單不去處理當事人會被每日按罰款數額交警承諾后不執行可以高嗎 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交警承諾后不執行可以高嗎 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交警承諾后不執行可以高嗎 ;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交警說讓我協助調查 不去后果自負不去可以么協助調查 不可以不去的。
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交警承諾后不執行可以高嗎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并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交警承諾后不執行可以高嗎 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查詢、凍結或者劃撥存款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擴展資料
協助調查是指一切與案件有關或了解案情的公民根據偵破案件的進程和需要,被偵查機關收入或納入辦案組并指定協助、參與案件的調查和偵破。《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凡是 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以上這些規定,為“協助調查”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
從司法實踐情況來看,“協助調查”既有可能僅僅要求普通公民履行作證義務,也有可能是對相關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前臵程序。有時在尚未掌握確鑿證據的情況下,司法機關暫時還無法實施拘留和逮捕,所以就會先以“協助調查”之名與對方接觸,然后在盤問出更多證據之后再決定是否采取強制措施。
協助調查不超過24小時,在申請后,可延長至48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根據《人民警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并應當留有盤問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