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職工突發疾病
職工上班時突發疾病,要看屬于哪種具體情況工作中職工突發疾病 :
1、屬于工作原因引發:屬于工傷或是職業病,用人單位主要需負責任如下:
(一)為職工申報工傷工作中職工突發疾病 ;
(二)支付相關費用(根據《中華人民社會保險法》。以下費用如果用人單位未給職工參保的,其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工作中職工突發疾病 ;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2、屬于自身原因造成的:
屬于非工傷病。企業承擔部分救濟性責任。適用法律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其內容如下:
第一條 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療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 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這里要注意一下: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因自身原因發病,如果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適用工傷的處理標準。
職工上班期間突發疾病算不算工傷法律分析:不能認定為工傷。工傷工作中職工突發疾病 ,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工作中職工突發疾病 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由此可見,工傷只要是指工作過程中,遭受的傷害和職業病。,只要具備以下兩個條件,那么,上班時間應該算作工傷。兩個條件分別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是指:1、職工突發與工作無關的及并導致死亡。如果是與工作有關的疾病而導致死亡,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工傷。2、在工作崗位上突發與工作無關并沒有導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為工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視同工傷。
職工工作過程中突發疾病死亡哪些情形視同工傷一、職工工作過程中突發疾病死亡工作中職工突發疾病 ,滿足在工作時間內、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視同工傷。二、【法律依據】工作中職工突發疾病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中職工突發疾病 ,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工作中職工突發疾病 ,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工作中職工突發疾病 ,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怎么處理《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規定工作中職工突發疾病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中職工突發疾病 ,應當認定為工傷工作中職工突發疾病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工作中職工突發疾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中職工突發疾病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通常情況下,我們看員工受傷或發病是否屬于工傷,應看其是否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而受到傷害。若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只能享受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的相關待遇。
上班期間職工突發疾病住院如何賠償需要相關部門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章對工傷范圍作出了規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工作中職工突發疾病 的,應 認定為工傷 或視同工傷。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工作中職工突發疾病 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突發疾病死亡 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 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員工在崗突發疾病?需要工作中職工突發疾病 ,在上班期間發生病狀屬于工傷。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工作中職工突發疾病 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