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關停并轉的職工安置
一年工齡企業關停并轉的職工安置 ,發放一個月工資企業關停并轉的職工安置 的補償金.最長不超過24個月
企業政策性關停后,對職工經濟補償有哪些規定和標準經濟補償標準和支付辦法。 (1)企業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 1994〕481號)、省府辦公廳《 轉發省勞動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改制職工分流安置工作意 見的通知》(粵府辦〔2006〕25號)等文件的規定企業關停并轉的職工安置 , 對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企業關停并轉的職工安置 , 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企業關停并轉的職工安置 , 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 按單位正常生產(工作) 情況下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中, 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 按本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且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職工月平均工資或企業月平均工資高于單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鎮職工月 平均工資3倍的, 按單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標準計發。 如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 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除經濟補償金外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 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 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本企業的平均工資為×××元, 實行此辦法解除勞動關系并分流到社會的職工××人,總工齡為×× 年,經濟補償金平均月工資為××元,經濟補償金總額為××× 萬元,醫療補助費為××萬元; 解除勞動關系并安置到改制后非國有法人控股企業的職工××人, 總工齡為××年,經濟補償金平均月工資為××元, 經濟補償金總額為×××萬元,醫療補助費為××萬元。 (2)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 經原企業與職工雙方協商一致, 解除勞動關系時可將經濟補償金轉為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 醫療保險費以及一次性計發生活費, 不足部分由原企業與職工協商解決。一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以所在地級以上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及年遞增5% 的幅度為繳費基數, 按距法定退休年齡前的年限和繳費時的費率計算。 一次性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按所在地級以上市的規定執行。 一次性計發的生活費, 按不低于所在地失業保險金月標準和距法定退休年齡前的月數計算。 實行此辦法安置的職工××名,總工齡為××年,費用××萬元。 3.(如改制為國有法人控股企業,即國家資本、 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變更勞動合同的職工××名, 職工在改制前企業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改制后企業的工作年限。 4. 改制后的企業原則上接收安置原企業的××名職工, 占改制后企業職工人數的××%。
政府要求工廠關閉,工廠如何補償員工?如果用人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企業關停并轉的職工安置 ,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企業關停并轉的職工安置 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四)其企業關停并轉的職工安置 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擴展資料:
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補償金中工資計算標準
關于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問題,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11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而對于上述條款中的“工資”的范圍,按照《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的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予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在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這一問題上,最容易引發混淆和糾紛的地方常見于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是否包括加班加點勞動報酬的問題。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支付給職工的加班加點勞動報酬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應包括加班加點的勞動報酬。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經濟補償金
利營企業倒閉后對職工安置國家有什么政策(一)平衡職工安置方案與少數職工利益沖突企業關停并轉的職工安置 ,關系清理僵尸企業企業關停并轉的職工安置 的進行
中央政府規定企業關停并轉的職工安置 ,“要把職工安置作為化解過剩產能工作的重中之重,未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的職工安置方案,不得實施”。因此職工安置方案如何通過、以及通過后對全體職工的法律效力如何,值得探討。當部分職工不同意職工安置方案時,從法律角度如何處理亦是值得研究的難題。
我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及《公司法》都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作企業關停并轉的職工安置 了規定,無論企業是全民所有制企業還是公司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都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方式。因此職代會(或全體職工大會)制度及其決議的效力對企業破產工作的順利進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對于全民所有制僵尸企業來講,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當然適用,其決議的效力應予維護。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六十五條及《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僅適用于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還適用于交通運輸、郵電、地質、建筑施工、農林、水利等所有全民所有制企業。在職工人數不多或者規模不大的企業中,職工可以全體職工大會代替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同時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事項,非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修改”。所以,經職工代表大會決議通過的職工安置方案對全體職工有效,個別職工雖對安置方案所持不同意見或反對意見,但不能推翻職代會通過的方案的法律效力。為衡平全體職工的利益和保障清算工作的順利進行,應維護和確定職工安置方案對全體職工的效力。
對于公司制僵尸企業而言,雖然《公司法》規定了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但并未就職代會的職權作出規定,從公司法的角度講,職代會僅有建議權和提出意見權。鑒于國有獨資公司有其特殊性,其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大會所作決議的效力可以參照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有關規定判斷。同時,《企業破產法》對債權人會議的決議也實行多數表決制度,對職工安置方案的效力判斷亦有參照意義。
(二)安置資金到位與否,關系清理僵尸企業能否順利進行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企業與職工之間的勞動合同法定終止。勞動合同終止后,企業應當為職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等材料,配合辦理失業保險等社保手續。然而僵尸企業的特點之一是拖欠或者部分拖欠社會保險費用,之二是僵尸企業資產多、現金少。根據《企業破產法》之規定,企業被宣告破產以后才能進行破產財產的變現,而且變現的過程還受市場、價格等很多因素影響,不僅變現不及時,變現的最終結果也難以預測。由于上述原因,僵尸企業不能支付或不能及時、足額支付拖欠的社保費用,依據現行《社會保險法》規定,將直接導致企業無法辦理減員手續、職工不能辦理失業保險手續進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這一后果直接關系到企業能否依法退出市場,也關系到職工的基本生活和生存。僵尸企業拖欠社保費成為僵尸企業依法退出市場的“絆腳石”,因無資金繳納社保費而難以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成為普遍問題。
“資金保障要到位”就是為解決職工終止勞動合同及失業保險手續辦理這一難題。在僵尸企業破產申請受理前需要足夠的資金保障,以墊付企業多年拖欠的各種社會保險,包括個人部分和單位統籌部分,以保證企業破產清算工作順利開展。然而中央政府雖然設立了專項獎補資金并安排了千億資金注入,但使用該筆資金卻要結合地方任務完成進度、困難程度、安置職工情況等因素,對地方實行梯級獎補,由地方政府統籌用于符合要求企業的職工安置。不僅這些獎補資金使用滯后,作為職工安置費用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也要通過預算安排在土地出讓后才能使用。正因如此,中央政府才更要求資金保障要到位。資金保障不到位的企業,既不能申請破產,人民法院也不應受理其破產申請。一旦該類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將極大損害職工的利益和基本生活。
(三)安置費用構成不明確,非國有僵尸企業職工無法享受國家政策福利
最初,職工安置費是在國發[1994]59號文、國發[1997]10號文中提出的,而當時實行的舊破產法僅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囿于舊破產法未規定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這一局限,國務院文件規定企業破產時需支付職工安置費。根據國務院文件規定,一次性安置費原則上按照破產企業所在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發放,具體發放標準由各有關市人民政府規定。近日,中央政府對僵尸企業的處置政策也規定了職工安置費用及其資金來源,即國務院在關于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中指出的“對工業企業結構調整設立專項獎補資金”。但目前未規定安置費用金額如何計算確定,需等待相應政策文件出臺。
就目前情況來看,我國的僵尸企業大多是國有企業,且國家制定的職工安置政策和措施也是針對國有企業中的僵尸企業。國務院在國發〔2016〕6號、7號文件中設立的“專項獎補資金”,對使用對象并未區分企業國有或民營性質,但在職工安置費用來源的規定中卻已將民營企業排除在外。即企業關停并轉的職工安置 :地方政府可將收回原劃撥土地使用權后的出讓收入用于支付企業職工安置費用,但一般而言民營企業難以取得國有劃撥土地。沒有經費來源談何“獎補”,民營企業不乏僵尸企業,其職工也應享受與國有企業職工同等的福利待遇,這不僅是政府“惠民生”的本質要求,也是政府對民生兜底的體現。
(四)職工債權與抵押債權的矛盾沖突,關系社會和諧穩定大局
一般而言,僵尸企業為獲得流動資金,幾乎所有資產都抵押給銀行。根據《企業破產法》之規定,對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雖然《企業破產法》有條件地支持職工債權優先于抵押權受償,但僅限于在《企業破產法》公布之日前即2006年8月27日前所欠的職工債權。銀行作為權利人,以抵押財產受償債權是法律賦予的權利,銀行等金融機構實現抵押債權又是維護金融穩定的應有之義,其權利應予保護;銀行在實現特定物的擔保權后,僵尸企業所欠職工債權無法得到實現或足額實現,職工利益難以維護,支付拖欠的職工工資和社保費又是國家的基本政策,關系到社會和諧穩定發展。隨著時間的延長,職工債權與銀行債權間的矛盾將愈加激烈。
雖然國家政策規定了僵尸企業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收入和改變規劃用途的出讓土地的地方政府收入,可以作為職工的安置費來源,看似職工有保障,但在職工債權和銀行債權產生激烈沖突的企業,職工安置費卻無法得到保障。《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并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可見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不是破產財產;但是,在該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上設定的抵押權并不因該土地使用權不是破產財產而無效或者解除。因此,當地政府在出讓土地使用權之前,要得到抵押權人的同意,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應首先用于清償抵押權人,即清償銀行債權。在此情況下,對于進入破產程序的僵尸企業而言,由于破產案件的不可逆轉性,可能導致職工權益無法得到維護,直接影響職工的基本生活,社會政策兜底民生的目的也無法實現。
(五)僵尸企業破產清算程序難以預留社會保險費和基本生活費
在國務院關于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中指出,僵尸企業破產清算程序中,“依法與職工終止勞動合同,對于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職工,可以由職工自愿選擇領取經濟補償金,或由單位一次性預留為其繳納至法定退休年齡的社會保險費和基本生活費”。然而,若職工不選擇領取經濟補償金,鑒于破產程序的特殊性,企業將難以為職工預留其繳納至法定退休年齡的社會保險費和基本生活費。這一難題也亟待國家出臺相關政策予以解決。
文章摘自中國清算網
關于公司倒閉,現有員工如何安置?餐飲有限公司現在正在變更為“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中!性質有何影響?
性質沒有什么變化企業關停并轉的職工安置 ,還是有限公司。
請問如果關閉餐飲公司,員工應該如何安置和補償?
要補償:所有人沒有簽訂合同期間企業關停并轉的職工安置 的雙倍工資企業關停并轉的職工安置 ;以及失業補償金。
失業補償金額按照工作年限處理,工作一年補償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