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無產品退一賠三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三無產品退一賠三法律依據 :三無產品三倍賠償消費者。銷售三無產品是欺詐行為,也是違法的,消費者可以要求三倍賠償。三無產品一般指沒有生產日期、沒有衛生質量合格標志、沒有生產廠家的產品,出售三無產品相當于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欺詐行為,應該按照消費者要求增加一定的賠償,金額不足五百元的賠償五百元,其他有具體法律規定的,應該按照【法律法規】進行賠償和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三無產品退一賠三法律依據 ;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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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無產品三無產品退一賠三法律依據 的特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第四十一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
第三十五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無產品如何賠償法律分析:三無產品一般是指無生產日期、無質量合格證以及無生產廠家三無產品退一賠三法律依據 ,來路不明三無產品退一賠三法律依據 的產品。三無產品的賠償標準如下:由于產品缺陷導致消費者損害的三無產品退一賠三法律依據 ,消費者既可以要求銷售者承擔責任,也可以要求生產者承擔責任。另外,銷售三無產品屬于欺詐,可以要求三倍賠償。當消費者受到侵權時,可以要求銷售商賠償,如果銷售商不給予賠償,消費者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或者工商部門投訴。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五十條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于產品標識說明是否合法的問題,可否按不合格產品追求退一賠三?法律依據是什么?消費者可以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之規定三無產品退一賠三法律依據 ,以遭遇消費欺詐為訴求要求商家進行退一賠三賠償三無產品退一賠三法律依據 ,賠償金額不足500元時為500元。
三無產品的法律規定法律分析三無產品退一賠三法律依據 :除裸裝三無產品退一賠三法律依據 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外三無產品退一賠三法律依據 ,其他產品都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附加產品標識。三無產品一般是指無生產日期、無質量合格證以及無生產廠家,來路不明的產品。另一種說法是:三無產品是無生產廠名,無生產廠址,無生產衛生許可證編碼的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必須有中文廠名,中文廠址、電話、許可證號、產品標志、生產日期、中文產品說明書、如有必要時還需要有限定性或提示性說明等等。如果相關產品是廠家在生產并進入流通,或商家在出售中,均可向市場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舉報。如果消費者已經購買了這樣的產品,則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三倍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