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擅自換醫院治療
只能賠償第一家醫院交通事故后擅自換醫院治療 的費用交通事故后擅自換醫院治療 ,具體內容如下:案例涉及到轉院治療時的醫療費用確定和證據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指出,“未獲醫務部門批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擅自購買與損害賠償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它疾病的,其費用也不予賠償”,該規定的原則和精神在于,轉院必須經過治療機構的批準,私自轉院治療的費用原則上不能賠償。在我國目前交通事故的處理程序下,除生命危機、急需搶救外,傷者應在首先被送到當地一級醫院進行診治,有些地區還有專門的醫療事故指定醫院。目前地區的一級醫院技術力量和設備條件均已有了很大提高,除重大手術和特殊檢查,普通損傷的治療在當地一級醫院為合理。非征得經治醫院同意或非正常途徑獲得的轉院同意,但無轉院必要的,對已發生的費用不予保護。因此,涉及到轉院的交通索賠糾紛,轉院的當事人需要有原醫療機構出具的轉院證明,才能就轉院后的治療費用獲得法院支持。這種轉院證明可以是醫生的書面醫囑,也可以以證明的形式出現,都需要說明轉院的理由和建議轉院的對象。實踐中一般是當地醫院因為醫療條件限制和病人的病情比較特殊或嚴重,當地醫院無法穩妥的提供醫療服務,因此需要在其他條件更好的醫院進行治療,轉院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交通事故傷者復查換一個醫院交通事故具體看交管部門交通事故后擅自換醫院治療 的事故認定,劃分責任,依據責任經行賠償,如果對事故認定書不服,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交通事故后擅自換醫院治療 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交通事故后擅自換醫院治療 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后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交通事故后擅自換醫院治療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交通事故后傷者該出院了后,但是傷者說要轉院康復治療,又要我交錢怎么辦交通事故后傷者該出院了后,但是傷者說要轉院康復治療,如果后期交通事故后擅自換醫院治療 的康復治療由于前期的致傷原因引起,能有醫生診斷作為支持,可以向對主張賠付。
法律分析
1、醫療費交通事故后擅自換醫院治療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2、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4、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5、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6、營養費: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7、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轉院注意事項道路交通事故原則上應在事發地接受醫院治療。如果該醫院發現沒有相應條件診治交通事故后擅自換醫院治療 ,可以轉院治療。原則上也是就近轉專科醫院或更上一級醫院。但這是由醫院決定而不是由家屬要求可以決定的。如果發現家屬通過非正常手段實現交通事故后擅自換醫院治療 了轉院,肇事方可以拒賠,由家屬起訴到法院裁定。
需要轉外地醫院或有關專科醫院治療的,要注意須出具當地治療醫院的證明;未經同意擅自治療的,轉院后的醫療費用一般不予賠償。但受害人能夠證明當地醫院的條件無法滿足治療需要,無正當理由不同意轉院的除外。
交通事故后產生的醫療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損害,為恢復健康而需要就醫診治,醫療費主要包括掛號費、檢查費、化驗費、手術費、治療費、住院費和藥費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根據上述規定,醫療費的計算主要是以“必須”為其標準。
例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轉院、自購藥品、超過醫療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醫院以外多處就醫、治療非交通事故損傷或疾病所花費的醫療費用,便不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醫療費范疇內。交通事故結案后,如果受害人的身體尚待康復而需要進行繼續治療的,致害人還應當根據確需治療的實際情況賠償必需的費用。但應有相關醫生出具相關的證明。
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要注意交通事故賠償流程該怎么走。
交通事故調解賠償程序: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交通事故理賠,中間涉及轉了醫院只能賠償第一家醫院的費用交通事故后擅自換醫院治療 ,具體內容如下:
案例涉及到轉院治療時的醫療費用確定和證據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指出交通事故后擅自換醫院治療 ,“未獲醫務部門批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交通事故后擅自換醫院治療 ,擅自購買與損害賠償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它疾病的,其費用也不予賠償”,該規定的原則和精神在于,轉院必須經過治療機構的批準,私自轉院治療的費用原則上不能賠償。
在交通事故后擅自換醫院治療 我國目前交通事故的處理程序下,除生命危機、急需搶救外,傷者應在首先被送到當地一級醫院進行診治,有些地區還有專門的醫療事故指定醫院。目前地區的一級醫院技術力量和設備條件均已有了很大提高,除重大手術和特殊檢查,普通損傷的治療在當地一級醫院為合理。非征得經治醫院同意或非正常途徑獲得的轉院同意,但無轉院必要的,對已發生的費用不予保護。
因此,涉及到轉院的交通索賠糾紛,轉院的當事人需要有原醫療機構出具的轉院證明,才能就轉院后的治療費用獲得法院支持。這種轉院證明可以是醫生的書面醫囑,也可以以證明的形式出現,都需要說明轉院的理由和建議轉院的對象。實踐中一般是當地醫院因為醫療條件限制和病人的病情比較特殊或嚴重,當地醫院無法穩妥的提供醫療服務,因此需要在其他條件更好的醫院進行治療,轉院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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