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優秀案例
經濟糾紛,又稱經濟爭議,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經濟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經濟案件的處理主要有仲裁和訴訟兩種方式。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者發生之后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自愿將人民法院優秀案例 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交給雙方同意的仲裁機構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以解決糾紛的方法。仲裁有以下幾點特征:1、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愿為前提;2、仲裁機構是民間性的組織;3、仲裁的裁決具有強制性的法律效力;4、仲裁過程和結果具有保密性;5、仲裁具有快捷性。另一個處理方式是訴訟,也就是打官司。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在經濟訴訟中,它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審判權并履行相應的職責。作為案件的審判者,人民法院在經濟訴訟中既是訴訟的參加者,也是訴訟的組織者和指揮者,法律賦予人民法院審判權,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活動,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所以,人民法院在經濟訴訟中處于主導地位,對經濟糾紛案件的解決起著決定性作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四條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人民法院優秀案例 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例的案例浙江花園與東瀛公司簽訂了《承包協議書》人民法院優秀案例 ,東瀛公司將圣尊摩納哥莊園別墅項目工程發包給浙江花園承包施工,約定工程竣工日期為2011年11月30日。浙江花園依約進行工程施工,后工程停工。2012年7月11日,經東瀛公司、浙江花園雙方溝通協調,對浙江花園完成施工人民法院優秀案例 的工程施工部位和工程量進行了確認,并于2012年10月13日簽訂了《補充協議書》,對工程款如何結算以及付款時間做出約定。后浙江花園于2013年2月6日、2014年3月13日兩次向東瀛公司郵寄送達工程結算書送審報告,明確已完工程結算總造價為127755903元。因東瀛公司欠付工程款,浙江花園起訴要求支付工程款并確認對案涉工程的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一審法院認為,雙方于2012年10月13日簽訂《補充協議書》的時間應視為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而浙江花園于2015年12月16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優先受償權,其主張優先受償權超過法定期限,不予以支持。浙江花園不服提起上訴,認為案涉工程至今未能竣工,雙方在一審庭審中才確認工程價款為7500萬元,其在一審時主張優先受償權未超過法定期限。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七十八條第三款 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有離婚財產分割優秀案例分析嗎法院審結四起婚姻財產官司
丈夫允諾把婚前房產贈給妻子人民法院優秀案例 ,卻沒有履行,妻子告到法院,要求丈夫履行,能否得到支持?丈夫婚前買的房子,從50萬升值到140萬,如今夫妻倆要離婚,妻子要求分割房產,法院如何處理?《婚姻法解釋(三)》出臺后,在社會上引起了不小反響,但因為司法解釋才公布,尚未有判決實例,社會反響一直停留在口頭議論階段。不過,法院已按新司法解釋,判決了4起關于離婚后財產問題的相關案例。
案例1
房屋增值了90萬 法院按還款比例分割給夫妻
【案例】
2001年,張某(男)和孫某(女)經人介紹,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雙方居住在由張某婚前購買的房屋。如今,雙方因家庭瑣事鬧得不可開交,直至訴至法院。雙方爭議的焦點便是房產歸屬。該房產系婚前張某簽的購房合同,首付由張某支付,但該房存在銀行貸款,婚后雙方共同歸還了部分貸款,目前還有貸款沒有還完。當年50萬買的房子如今已經增值到140萬了,這個房屋該如何分配呢?雙方各執一詞,互不退讓。
【判決】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優秀案例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離婚時雙方當事人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的款項及其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經查,夫妻雙方經濟上是各自獨立的,還款是從各自收入中拿錢一起還,共還了40萬左右,雙方還款比例大約在3:2,按照這個比例,增值的90萬,男的要給女方補償約36萬,加上共同還款中女方出的16萬多,最后一共給女方52萬。法院將房屋判給了張某,而共同還款部分作為債權債務處理,增值部分根據雙方婚后還款比例予以分割,張某需按比例將共同還款部分及房屋的增值款補償給孫某,并承擔未來還剩下貸款的還款義務。面對法院的判決,雙方心悅誠服,和平分手。
法官解釋說,如果經濟不獨立,雙方混在一起的,就要根據婚姻法39條,視實際情況處理。39條規定是人民法院優秀案例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案例2
離婚后要分割股權法院調解將股票收益分成
【案例】李某(女)與高某(男)多年前協議離婚。當時雙方協議約定,雙方的兒子由女方李某撫養,房子也歸女方。銀行存款全部歸男方高某所有。近日,李某聽說高某當年認購過3000股單位內部職工股。這些股票在當年認購時只有幾千塊,但是隨著股票市場日益紅火,目前這些股票市值加上多年的股票分紅收益已經有十幾萬。李某起訴到法院認為這些單位內部職工股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請求法院依法予以分割。
【判決】該起案件最終以調解結案,男方將股票收益向女方適當地作了補償。而從法律角度看,如果由法院依法分割的話,也是完全可以的。按《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作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離婚房屋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