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案件立案
一、 國家賠償 案件 立案 規定是什么?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國家賠償案件立案 他組織依法行使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保 證人 民法院及時、準確審查受理國家賠償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賠償法 》及有關法律規定,現就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規定如下: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國家賠償案件,是指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下列案件: (一)違反 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 法規 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 逮捕 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 二審 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 (四)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 刑罰 已經執行的; (五)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六)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七)在 刑事訴訟 過程中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八)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 罰金 、 沒收財產 已經執行的; (九)在民事 訴訟 、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 二、與國家補償區別 國家補償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國家賠償案件立案 ,因其合法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損失國家賠償案件立案 ,國家對其給予彌補的制度。國家補償責任在國家賠償責任之前就已經存在。其與國家賠償的區別為國家賠償案件立案 : 1.兩者發生的基礎不同。國家賠償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引起,以違法為前提;國家補償由國家的合法行為引起,不以違法為前提。 2.兩者性質不同。國家補償的根本屬性在于國家對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填補,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別損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補救,以體現其與普通公眾間的利益平衡,并不意味著任何對國家的非難。這可以說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 3.時間要求不同。國家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是損害的實際發生,即先有損害,后有賠償;而國家補償即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前進行,也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后進行。 4.兩者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國家賠償責任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等方式為輔;國家補償責任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5.工作人員的責任不同。國家賠償制度中有追償制度。在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案件立案 了受害人的損失以后要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作出違法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追償,但是國家補償制度中沒有追償制度。 如果國家對公民做出的處罰時錯誤處罰時,也是會給當事人的人身自由權和財產權造成一定的侵害,當事人也是有權利向國家司法機關提出賠償的申請,國家賠償也會根據性質分為了行政賠償和 刑事賠償 ,國家賠償的具體金額會根據政策以及受害人的平均收入來計算。
國家賠償法案件立案標準是怎樣的?一、 國家賠償法 案件 立案 標準是怎樣國家賠償案件立案 的?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請求 國家賠償 的權利,保 證人 民法院及時、準確審查受理國家賠償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現就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規定如下: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國家賠償案件,是指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下列案件: (一)違反 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 法規 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 逮捕 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 二審 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 (四)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 刑罰 已經執行的; (五)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六)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七)在 刑事訴訟 過程中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八)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 罰金 、 沒收財產 已經執行的; (九)在民事 訴訟 、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 二、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方式有哪些 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方式有如下幾個種類: 1、違法實施罰款、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稅款的國家賠償案件立案 ,返還財產; 2、違法實施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 賠償金 ;造成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3、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4、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5、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在1994年5月12日,國家賠償案件立案 我國制定了《國家賠償法》,而在2010年4月29日和2012年10月26日,分別對《國家賠償法》做出了第一次和第二次的修訂。其中具體規定了賠償的責任主體、范圍、方式等等。 在國家賠償法中,有明確的規定范圍和標準,符合相應的情況下才能獲得相應的賠償。國家賠償法的制定也是為維護更多不公平的受害者,實現法治社會和平等富裕社會的一種法律,給人們生活有了一個更好的保障。相關部門會根據當事人的情形制定不同的賠償方案。
國家賠償標準法院立案的規定是怎么樣的?大家可以發現,并不是所有公民自身認為的 國家賠償 都可以成為國家賠償案件的,在人民法院進行國家賠償案件 立案 的時候是有一定的標準的,如果沒有一定的條件,法院不會立案,所以要申請國家賠償的人要理解清楚相關規定,讓來告訴大家 國家賠償標準 法院立案的規定是怎么樣的? 一、國家賠償標準法院立案的規定是怎么樣的?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國家賠償案件,是指 國家賠償法 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下列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立案 : (一)違反 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 法規 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 逮捕 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 二審 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 (四)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 刑罰 已經執行的; (五)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六)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七)在 刑事訴訟 過程中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八)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 罰金 、 沒收財產 已經執行的; (九)在民事 訴訟 、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 第二條 賠償請求人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提出賠償申請,或者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根據本規定予以審查立案。 第三條 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賠償申請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當場出具加蓋本院專用印章并注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 賠償請求人以郵寄等形式提出賠償申請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登記審查。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收到申請的時間自人民法院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四條 賠償請求人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其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立案國家賠償案件立案 : (一)賠償請求人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本院是賠償義務機關; (三)有具體的申請事項和理由; (四)屬于本規定第一條規定的情形。 第五條 賠償請求人對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賠償的決定不服,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其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立案國家賠償案件立案 : (一)有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是否賠償的決定書; (二)符合法律規定的請求期間,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未能在法定期間行使請求權的情形除外。 第六條 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其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立案: (一)賠償請求人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被申請的賠償義務機關是法律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 (三)有具體的申請事項和理由; (四)屬于本規定第一條規定的情形; (五)有賠償義務機關已經收到賠償申請的收訖憑證或者相應 證據 ; (六)符合法律規定的請求期間,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未能在法定期間行使請求權的情形除外。 第七條 賠償請求人對行使偵查、檢察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作出的決定不服,經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仍不服,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其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立案: (一)有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書; (二)符合法律規定的請求期間,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未能在法定期間行使請求權的情形除外。 第八條 復議機關逾期未作出復議決定,賠償請求人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其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立案: (一)賠償請求人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被申請的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是法律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 (三)有具體的申請事項和理由; (四)屬于本規定第一條規定的情形; (五)有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已經收到賠償申請的收訖憑證或者相應證據; (六)符合法律規定的請求期間,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未能在法定期間行使請求權的情形除外。 第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決定立案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向賠償請求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屬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的國家賠償案件,還應當同時向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 國家賠償申請書 或者《申請賠償登記表》副本。 經審查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第十條 賠償請求人對復議機關或者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文書不服,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予以審查立案。 經審查認為原不予受理錯誤的,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可以直接審查并作出決定,必要時也可以交由復議機關或者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刑事賠償 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試行)》即行廢止;本規定施行前本院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綜上所述,如果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國家機關的侵犯,不管是人身方面的還是其他方面的,如果符合國家賠償法的規定,都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到法院立案的時候國家會根據立案標準進行審查,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時候就會立案國家賠償案件立案 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