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果園復墾賠償
國家征地果園賠償標準是農村果園復墾賠償 :
1、土地補償農村果園復墾賠償 :果園近期三年收益平均值乘10倍;
2、附著物補償農村果園復墾賠償 :果園中間種農村果園復墾賠償 的地表農作物及果樹樹體的市場價值農村果園復墾賠償 ,果樹樹體的市場價值專家評估確定;
3、預期收益折現補償:通常依照有權單位專家評估確定;
4、基礎設施補償:按照被搬遷戶的實際損失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條,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更多關于國家征地果園賠償標準是什么,進入:查看更多內容
土地復墾費補償普法內容
土地復墾實行“誰破壞,誰復墾”農村果園復墾賠償 的原則。企業和個人對其農村果園復墾賠償 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或者非國家征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除承擔土地復墾責任外,還應當向遭受損失的單位支付土地損失賠償金。土地損失補償分為耕地損失補償、林地損失補償和其農村果園復墾賠償 他土地損失補償。耕地流失補償費標準按照實際減產前三年的平均年產量計算,企業和個人根據每年造成的實際損失,逐年繳納相應的補償費農村果園復墾賠償 ;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收回原土地的,按照合同約定的合理建設期限確定補償期限。其農村果園復墾賠償 他土地損失的補償參照上述原則確定。地上附著物損失的賠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土地復墾條例》第十九條:土地復墾義務人對在生產建設活動中損毀的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除負責復墾外,還應當向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損失補償費。損失補償費由土地復墾義務人與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造成的實際損失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
2萬元/畝;
2.
宅基地使用權補償: 1、8萬元/畝;
3.
結構(附屬)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土地復墾賠償標準是多少各地賠償標準不一樣,以沛縣為例:
《沛縣集體建設用地退出及推進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管理辦法》
第五條 整村或10畝以上連片退出,退出集體建設用地農村果園復墾賠償 的補償標準按每畝(含地上建筑物、構筑物、附著物等)12萬元執行農村果園復墾賠償 ;進城入鎮購房(小產權房除外)的,按每畝15萬元執行。
零星退出的集體建設用地由鎮村先行組織實施,國土局予以備案,待連片10畝以上后,再按程序申報。
對違法占地建設的住宅、小產權房、工業用地不予補償。
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租賃集體建設用地開辦工礦企業的退出后的補償資金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對沛委發〔2014〕32號實施之前已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并按照當時標準支付土地補償款的,退出后的補償資金歸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單位)人所有。
第六條 退出集體建設用地的單位(人)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退出集體建設用地申請表;
(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或權屬證明材料;
(三)家庭戶口簿、身份證、營業執照等證明材料;
(四)現有居住場所的證明材料;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署的意見;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擴展資料:
《沛縣集體建設用地退出及推進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管理辦法》
第七條 退出集體建設用地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請求:請求單元(人)持請求材料向本地鎮當局、區(場)管委會提出請求;
(二)初審:鎮當局、區(場)管委會對于退出普遍修造用地一致舉行初審,經初審吻合沛委發〔2014〕32號措施決定的,由鎮當局、區(場)管委會構造領土所(分局)等有閉單元在15日內對于擬退出普遍修造用地舉行實測和現場考察;
決定宅基地和其余普遍修造用大地積,估計補充資本,在地方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公示后,由請求單元(人)與鎮當局、區(場)管委會簽署《普遍修造用地退出協定》;
(三)考查:鎮當局、區(場)管委會應自簽署《普遍修造用地退出協定》之日起5個處事日內,將《普遍修造用地退出協定》等有閉請求材料報領土局考查,領土局在7個處事日內對于申訴材料舉行考查,并對于擬退出的普遍修造用地舉行現場勘驗。經考查吻合本細則決定的,領土局報縣當局接受;
(四)接受:經縣當局接受后,由沛縣興田鄉村地盤整治有限義務公司與鎮當局、區(場)管委會簽署《普遍修造用地退出補充協定》;
(五)存案:自簽署《普遍修造用地退出補充協定》之日起15個處事日內,鎮當局、區(場)管委會該當制訂《復墾規劃》,精確復墾的地類、范圍、工程安排及資本運算等,報領土局存案;
(六)實行:《復墾規劃》經領土局存案后,各鎮當局、區(場)管委會構造本修造用地運用單元(人)完畢拆遷和復墾處事。經鎮當局、區(場)管委會初驗及格的,5個處事日內向領土局報送復墾名目查收書籍面請求;
(七)查收:自收到鎮當局、區(場)管委會復墾名目查收書籍面請求5個處事日內,領土局完畢復墾名目查收處事;
查收及格的,沛縣興田鄉村地盤整治有限義務公司7日內向鎮當局、區(場)管委會付出全額補充資本,領土局刊出退出的普遍地盤運用證書籍;鎮當局、區(場)管委會應自收到補充金7個處事日付出給退出單元或者部分。
參考資料:沛縣國土資源_關于對《沛縣集體建設用地退出實施細則試行)》征
國家果樹賠償標準果樹補償標準1,蘋果樹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5-90元農村果園復墾賠償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90-210元農村果園復墾賠償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210-1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600元。2,梨樹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5-45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45-144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144-1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600元。3,桃樹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5-45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45-144元;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補償144-360元;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80元。4,葡萄樹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補償5-10元;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補償10-90元;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補償90-180元;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80元。5,棗樹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5-1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10-80元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補償80-650元;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320元。6,板栗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補償5-10元;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補償10-180元;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補償180-900元;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450元。7,雜果樹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5-10元;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補償10-30元;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補償30-8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40元。 轉自 希望農村果園復墾賠償 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o(∩_∩)o...